合同的概念与作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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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2条指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对合同概念最权威的解释。这一定义表明,合同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相合,意愿一致所订立的协议,是他们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进行平等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节所讲的合同专指书面形式的文字合同)。
(二)合同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3.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协作和经济联合,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二、合同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平等互利性
(三)约束性
(四)规范性
三、合同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按时间分,有长期、中期、短期或一次性合同。按形式分,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合同。按写法分,有条款式合同、表格式合同及条款兼表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按内容区分,规定了15种合同基本类型,具体如下;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货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货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货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予报酬的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以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等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款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等合同。它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等。
(十)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员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十一)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它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与结构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指合同正文主体部分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同书一般应该具备的条款;二是某种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三是其他条款。
1.合同书应具备的条款,即合同法的第十二条中列出8项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这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此项条款反映在合同书的约首或结尾中,必须如实写,写准确,清楚。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它包括有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任何合同必须标的明确、具体、合法,否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依据,合同就无法履行。所以标的必须写清楚明白,准确无误。
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是不能作为标的的,如枪支弹药、麻醉药等。
(3)数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标的的计量,它直接体现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程度,必须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计量单位和方法。计量方法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约定俗成或各方商定的办法执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规范,度、量、衡必须精确无误。这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质量是指标的的特征和优劣程度,是标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的综合指标。合同中应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凡有统一标准的,可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尽可能按约定俗成的标准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应注明其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并封样备验。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就是产品或商品的价格,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货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是指从事劳务应得到的酬金,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费等。
价款或者报酬通常由价格、总额和支付方式三部分组成。
在签定合同书时,必须对价款或报酬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书中明确标明支付的货币名称、数额、以及计算标准、结算分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对某些国家有定价的商品或劳务,或国家规定了一定的价格涨落幅度的商品或劳务,合同双方不能自定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二是我国政府规定,国内企业间进行经济活动,必须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方式(涉外经济活动除外)。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履行的时间界限,它是双方当事人在何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及判断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对双方都具有制约力,它包括交款的期限和付款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地点是指经济合同履行的空间范围,即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它直接关系到履行的义务和费用,对此应做出明确约定,以便按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包括标的的交付方法,价款或者报酬的结算方式及运输方法、计量方式、验收方式等。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具体的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很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因此签订合同书时对这三点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由自身原因而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或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经济合同的履行中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违约,就要合理确定责任。所以明确违约责任是经济合同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对违约及合同的当事人规定的制裁措施,更是保证合同按规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的重要措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和解,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商定清楚,明确写入条款中。
2.其它条款
其它条款是指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一方要求规定的条款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它条款,如因地震,洪水,暴风等,而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根据这一条款,依据《合同法》规定,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3.特有条款
特有条款即某种类型的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有些是按合同性质要具备的,有的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有的。如供电合同的“设计、安装、实验与接电”条款,技术合同中的“侵权和保密”条款,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等。又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防止污染的条款等。
(二)合同的结构
合同无论是哪种形式其基本结构都是由标题、约首、正文、约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即是合同的名称,写在合同首页上方正中位置,它是由合同的性质及文种组成。标题的写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的性质+文种”。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2)“经营范围(或标的)+合同性质+文种”。如《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等。
(3)“时间期限+合同性质+文种”如《2003年融资租赁合同》、《2004年第一季度供电合同》等。
(4)“签约单位名称+合同性质+文种”如《海星公司西安计算机研究所技术开发合同》、《西安第二汽车公司运输合用》等。
(5)将以上四种写法结合起来,作为拟写合同的标题如《××供电局××厂2003年度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