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2019年6月版(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版
目录
第一类分类电价................................................ 4...
一、大工业电价............................................. 4...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 9..
三、居民电价.............................................. 1..4.
(一)居民生活电价.................................... 1..4(二)学校电价......................................... 2..1.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 2.
3
四、农业电价.............................................. 2..3.
五、高耗能电价............................................ 2..6.
(一)差别电价......................................... 2..7.
(二)惩罚性电价
......................................................... 2..
7
(三)高耗能电价执行企业................................ 2..9
六、其他特殊电价........................................... 3.1.
(一)电能替代价格
......................................................... 3.. 1
(一)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3..3
第二类需求侧电价类............................................ 3.4.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3..4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3. 4
(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规则............................. 3.5
二、峰谷分时电价........................................... 3.7.
(一)执行范围 ......................................... 3..7.
(二)时段划分 ......................................... 3..8.
(三)特殊情况的界定.................................... 3..8第三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9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4..0
(一)征收范围 ......................................... 4..0.
(二)征收标准 ......................................... 4..0.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4..0
(一)征收范围 ......................................... 4..0.
(二)征收标准 ......................................... 4..0.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4..0
(一)征收范围 ......................................... 4..0.
(二)征收标准 ......................................... 4..1.第四类分布式购电政策.......................................... 4..1
一、普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4..1
(一)全额上网项目...................................... 4..1
(二)自用有余项目...................................... 4..2
二、扶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4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金太阳示范项目........................... 4. 5
四、分布式光伏用网电量电价标准............................. 4..5
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分类电价
一、大工业电价
1. 适用范围
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用电设备(修改理由:原为高压电动机,目前部分客户可能会使用高压电锅炉、电热膜等高压设备))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3 〕973 号))
(4)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化肥生产用电。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31 号))
2. 基本电价相关规定
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分为按变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三种,由客户自行选择执行,客户可提前15 个工作日申报变更后三个自然月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1)容量计费。
按客户接网容量每月每千伏安28 元收取,接网容量含接网运行变压器容量、其他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用电设备。
(2)合同最大需量计费。
按客户申报合同最大需量值每月每千瓦38 元收取,合同最大需量提前5 个工作日申报变更,变更周期1 个月,申报值最小不能小于接网容量40% 。
最大需量实际完成值不大于申报值105% 的,按申报值计;大于申报105% 的,按实际抄见值计。
(3)实际最大需量计费。
按客户实际最大需量值每月每千瓦38
元收取,实际最大需量值为计量装置抄见月度最大需量。
3. 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
(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
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4 )供热、供暖、换热站以及电锅炉用电。
4. 特殊情况的界定
(1)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①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②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用于机组维修、调试、启动部分,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不收取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力调电费。
公用电厂宿舍、三产单位等附属非生产用电(生产用电由电厂自供,计入厂用电),按照用电性质分别执行相对应的分类电价。
执行大工业电价部分,并网变压器容量与实际用电情况差异较大的,基本电费可根据大工业用电设备容量确定,或请用户选择实际最大需量执行方式。
③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用网电量(仅限光伏发电项目本身用电)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不收基本电费。
(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 〕500 号))(风电全部按此
执行,其他按现场用电性质确定)
④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⑤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等非提供初级市场的生产用电。
(2)免受基本电费政策
①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容量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根据鲁发改价格〔2019 〕20 号文规定,延期至2025 年底)。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1668 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污水处理等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 〕20 号))
②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2025 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污水处理等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
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 〕20 号))
③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海水淡化项目,2021-2025 年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项目免收基本电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污水处理等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 〕20 号)
④青岛地铁2、3、11 、13 号线,济南地铁R1 线运营用电价格(含试运行期间),三年内按大工业电价执行,暂不收取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地铁用电价格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7 〕115 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地铁用电价格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8 〕142 号))
⑤济南“煤改电”电蓄热锅炉替代电价。
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暂不收取
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济南“煤改电”电蓄热锅炉替代项目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 〕65 号)
(3)其他情况
①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的电力用户,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16 〕1583 号文件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 〕76 号))
②在修路等建设场所生产制造水泥混凝土的搅拌站、沥青搅拌等用电,若申请用电类别为临时用电的用户,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申请用电类别为正式用电的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
③大工业客户下,独立供应居民、农业的变压器(与工业生产无电气连接),不计入基本电费容量。
④大工业客户现场已停产,但是现场仍有办公用电或者是门卫用电,需优先为客户办理减容或暂停手续,对于无法办理暂停及减容等营业手续的客户,可以根据现场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电价。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
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315 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外的用电。
1. 适用范围
(1)受电容量在315 千伏安以下或者大工业客户暂停(减容)后,容量不足315 千伏安的的工业用电。
(工业用电的范围参考大工业电价的适用范围和
行业分类);
(2)机关、部队、商店、医院、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及文体、娱乐场所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及照明用电;
(3)电讯、广播、仓库、码头、车站、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5)允许一般工商业用户根据其用电特性,选择性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
未申请的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变更周期不少于3 个月,每年变更不超过两次。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 〕39
号))
2. 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除大工业电价涉及的行业外,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行业还包
括:
(1)商品批发零售类用电。
包括各类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的商场、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及其他场所用电。
(2)餐饮和住宿用电。
包括各类饭店、酒店、宾馆、旅游饭店、度假村等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场所用电,以及具有酒店同等性质的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以及商务会所用电。
(3)交通运输用电。
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营运用电及货物的装卸用电,高速服务站、加油加汽站及各类水路道路运输辅助用电,邮寄快递的
用电。
(4)房地产及房屋建筑用电。
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装饰及经营用电,物业管理用电,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运用电。
(5)非房屋建筑用电。
包括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土木工程的建筑用电,水利、工矿、港口、管道、架线等工程的建筑用电,以及工程前期准备和后期装饰用电。
(6)服务活动用电。
包括提供通讯、咨询、租赁、培训、维修、中介、保安、保养、广告、托管、代理、援助等商业或商务服务活动的用电,以及专门为居民提供家政、修理、清洁、殡葬、洗浴、交通、保健、美容美发等各类服务活动的用电。
(7)金融活动用电。
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券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用电,以及其他提供金融服务或开展金融活动的场所用电。
(8)文体及娱乐活动用电。
包括健身房、游泳馆、球类场所、KTV、夜总会、网吧等各类文体娱乐场所用电,以及商业性质的文艺演出、艺术展览、文体比赛等活动用电。
(9)具有商业性质的其他活动用电。
包括网站运营、网店经营等经营性网络活动用电以及其他新兴的商业或服务业用电。
(10 )公共事业类用电。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水利工程、电力设施、市政工程、公益事业、自然保护、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城市绿化、运动健身、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场所和公共活动用电,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用电。
(11)科学文化活动用电。
包括科学研究活动用电,新闻、广播、电
视、电影制作、图书音像出版等文化活动和媒体活动用电,以及图书馆、文化宫、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电影院、艺术场馆等科技文化场所用电。
(12 )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用电。
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办公场所及办公活动用电,以及企事业单位附属的文印室、晒图室、食堂、休息间、活动室等配套用电。
3. 特殊情况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1)地源、空气源、水源等各类非传统供热形式,按照经营性质来确定,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为非经营性的,执行居民附属设施电价,无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非经营性质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并执行分时。
(2)用于货物搬运、卸载、升降等的设施用电。
(3)南水北调或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的管道输运、加压、卸闸及泵站用电。
(4)城乡绿化用电,包括城市、乡村的道路、园区的绿化植被的喷水、浇灌、修剪用电。
(5)垃圾回收、存放、分类等(如:废品回收站、垃圾厂)非生产性用电。
(6)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用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1668 号)
(7)居民小区内属一般工商业性质的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除公用附
属设施用电以外的其他配套设施用电。
小区直饮水饮水机属于商业的,供热设施由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供热公司等专营机构运营的,物业办公室等用电;以居民住宅为场地,进行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用电。
小区及农村治安监控非单独立户的,按照安装场地电价执行。
单独立户的监控设施,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8)各类学校校园中除教学设施、学生食堂、澡堂以外的其他
经营性用电(商店、银行、饭店、宾馆等)。
(9)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办公照明、厂区照明及其他车间外的非生产性用电,可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也可执行大工业电价,具体可由用户自主申请(或由省公司根据电度电价情况,统一部署执行较低电价)。
(10 )动物园饲养、繁育动物的用电以及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有关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包括专用于垂钓的鱼塘的养殖用电。
(11)专用于货物、商品储藏的仓库、冷库用电(该类用电是指独立的仓库、冷库,不具有生产性负荷。
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厂区内的仓库、冷库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12)各种临时用电性质的用电,包括房屋、路桥等建筑工地的石料加工用电。
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用电,申请用电类别为临时用电的用户,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申请用电类别为正式用电的用户,执行工业电价。
(1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培训机构用电。
(14)旅游景区内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电。
(15 )社会福利场所的办公用电。
(16)利用乡村居民住所进行农家乐(渔家乐)经营的对外食宿用电,
或利用农场、果园开展观光旅游、采摘旅游的用电。
(17)取消抗灾救灾用电类别,抗灾救灾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
格。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简化电价分类降低一般工商
业电价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 〕39 号))
(18)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实际居民居住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土地性质改为居住用地的,按照居民电价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商业用房改居住前执行商业电价》(国办发〔2016 〕39 ))
(19)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城市建成区电代煤项目、其他居民住宅小区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价格政策的项目除外)。
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公司)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电网企业核实用户用电设备后,自申请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价格政策,即项目采暖季期间,全电量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8 分钱(含税)执行。
(依据:《关于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 〕1386 号)
三、居民电价
(一)居民生活电价
1. 适用范围
(1)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内的照明及生活设备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2)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按
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 〕17 号))
(3)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
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 〕17 号))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依据:山东省发改委、民政厅《关于完善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 〕98 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 〕99 号))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宿舍等生活场所用电。
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宗教事务局《关
于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 〕
46 号))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用电。
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
服务设施用电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 〕114 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 〕99 号))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中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 〕48 号))
2. 居民阶梯电价
(1)适用范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2)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对于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 千瓦时及以下执行电价为546.9 元/千千瓦时;2520-4800 千瓦时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596.9 元/千千瓦时;超过4800 千瓦时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846.9 元/千千瓦时。
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4)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 年7 月1 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以及“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 月至次年3 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
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 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 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 千瓦时部分。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269 号))
(5)一户多人口居民用电:
1.户籍人口(含居住证人员)5 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 千瓦时至310 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
310-400 千瓦时之间,第三档为400 千瓦时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对符合户籍“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的居民用户,可凭借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住证)、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
居民用户的户口簿地址、房产证地址和用电地址应当一致(因道路名称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
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2.各地区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应提供与
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电地址一致。
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的居民用户,如果用电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同,可以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
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6)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
“五保户(”包括“一户一表”用户及合表用户)设置每户每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采取先收后补的形式,省公司根据省发改委缴纳通知规定金额,按季预交至省财政厅,由省民政厅随正常补助一并发放至用户。
(依据:《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 〕509 号、《省物价局、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 号))
3.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1)自愿原则。
试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2)实施范围。
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3)时段划分。
峰段8:00 时至22::00 时;谷段22:00 时至次日8:00 时。
其中采暖季峰段调整为8:00 时至20:00 时;谷段20:00 时至次日8:00 时。
(4)电价标准。
在现行阶梯电价的基础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
0.03 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 元。
其中采暖季谷段电价由每千瓦时降低0.17 元调整至降低0.2 元。
本政策所指采暖季,是指每年11 月至次年3 月,为便于操作,采暖季峰谷时段和调整比例按照公司12 月至次年4 月抄见电量执行。
(依据:《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 〕107 号)
4. 特殊情况的界定
(1)居民车库及储藏间用电,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居民小区(或家属院)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含小区内物业管理的自来水抽水井,单位小区(宿舍)自备的抽水井)及二次供热用电由非供水、供热等专营机构管理的执行居民小区附属设施用电价格,属供水公司、供热公司等专营机构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凭立户或发票抬头名称确定)。
其中供水部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供热部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若个别地市仍存在市政管理供热管道的情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3)小区直饮水饮水机按产权归属方的实际用电属性区分电价类别,用电性质属于公共服务的,执行居民附属设施电价,用电性质属于商业的,执行一般工商业。
(4)四合院类的家庭住宅没有营业执照对外出租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5)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包括物业或商业专营公司装设的各类充电设施、小区车库内安装的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