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定义是怎样的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欺诈消费者行为定义是怎样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欺诈消费者行为定义是怎样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怎么判断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 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
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 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 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 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 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 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 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 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 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 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 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 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手车交易欺诈的代理意见

⼆⼿车交易欺诈的代理意见⼆⼿车交易欺诈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审代理⼈,庭前阅读全部卷宗,进⾏了必要的调查,并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3年3⽉,原告王某作为甲⽅与被告北京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下称经纪公司)作为⼄⽅签订NO.*****号《协议书》,约定王某购买经纪公司⼆⼿车壹辆(车型为宝马,车牌号为京QFL***,登记证书号为****),价格为495000元,⼤写肆拾玖万伍仟元整。
经纪公司在协议书上书写保证车辆⽆重⼤事故,⽆涉⽔。
2013年3⽉19⽇,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确认出具《⼆⼿车销售统⼀发票》。
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车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编号为京NX****。
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双⽅于签订的《协议书》系双⽅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第⼆、经纪公司系承担责任的主体。
经纪公司是经国家⼯商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旧机动车⾏纪业务法⼈主体,其在为委托⼈办理业务时,以⾃⼰的名义为他⽅从事贸易活动。
《合同法》第四百⼀⼗四条:“⾏纪合同是⾏纪⼈以⾃⼰的名义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条:“⾏纪⼈与第三⼈订⽴合同的,⾏纪⼈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在与第三⼈实施法律⾏为时,⾏纪⼈为权利义务主体,由法律⾏为所产⽣的权利义务,由⾏纪⼈享有或承担。
经纪公司主张其⾏为结果应由原车主直接承担的辩解,王某对此并不明知,因此王某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对王某、经纪公司之间产⽣约束⼒。
⾄于经纪公司与原车主之间的责任分担,经纪公司应当另⾏解决。
因此,本案经纪公司系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三、经纪公司存在欺诈⾏为。
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运⽤⾃⼰的专业知识来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并履⾏如实告知义务,以保证⾃⼰销售的车辆是⽆质量问题、⽆瑕疵的车辆。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怎么处罚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怎么处罚对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消费者如果受到欺诈行为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最高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1倍。
法律分析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拓展延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追究责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欺骗、误导或其他不当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设立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欺诈行为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其次,法律要求商家提供真实、明确的产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欺诈行为,法律还规定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等。
通过这些法律措施,我们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综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提供真实、明确的产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
2020年最新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2020年最新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doc

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商家或个人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问题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或诈骗的行为。
面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且惩处违法者,同时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警惕性。
首先,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法律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降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发生率。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监管力度,对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消费者教育和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
学校、媒体、社区等各个方面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消费技能,让他们能够辨别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并且知道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同时,可以开展一些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识度。
此外,建立健全的消费维权机制和渠道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可以设立消费者维权机构,为受骗的消费者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权益。
同时,可以设立举报热线和举报网站,方便消费者举报欺诈行为,并对举报者进行保密和奖励,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中。
最后,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感也是解决欺诈消费者行为的重要举措。
各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该建立完善自律机制和规章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且公开曝光,以此来警示其他企业。
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品质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不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或侵害。
综上所述,要解决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需要政府、教育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相关法规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和渠道,增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论在线购物、实体店铺还是服务行业都有可能发生。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明确,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一般为该商品价格的三倍,不足500元的,可以按照500元来进行赔偿处理。
一、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或个人仍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一套全面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和谐消费环境。
三、定义欺诈消费者行为指商家或个人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信息、以虚构事实等手段,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办法1. 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涉事商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公开曝光虚假宣传行为,警示其他商家;2. 误导消费者对于误导消费者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涉事商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误导消费者行为;•要求涉事商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封停涉事商家的相关业务活动,并暂停其营业执照;3. 故意隐瞒信息对于故意隐瞒信息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涉事商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信息;•要求涉事商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公开曝光故意隐瞒信息行为,警示其他商家;4. 虚构事实对于虚构事实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涉事商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虚构事实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封停涉事商家的相关业务活动,并暂停其营业执照;五、附则1.涉事商家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2.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渠道,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罚;3.对于多次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商家,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
以上就是针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办法,通过建立一套严明的惩罚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有效打击欺诈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是什么

欺诈消费者⾏为处罚办法全⽂是什么很多商家为了⾃⾝的利益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为是会被处罚的,我们国家有专门的《欺诈消费者⾏为处罚办法》,那么欺诈消费者⾏为处罚办法全⽂有哪些内容?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欺诈消费者⾏为处罚办法全⽂是什么《欺诈消费者⾏为处罚办法》已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七条消费者协会履⾏下列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引导⽂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鉴定,鉴定⼈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通过⼤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五)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七)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八)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最新消费者被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消费者被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消费者被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借鉴参考。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
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
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来源:市院研究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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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新《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2015.03.15实施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何处罚

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何处罚当前社会,在商品经营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诚实信⽤,不得欺骗消费者。
那么,如果发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会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何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的,购买者可以要求三倍商品价格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倍。
第七条⼯商⾏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为的程序,适⽤《⼯商⾏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办法》。
⼆、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为消费欺诈⾏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判断经营者的⾏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的⼿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为之⼀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采⽤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等⽅式进⾏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式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73号令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5-01-16 15:03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分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 “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
如今有一些不法商户采取虚报价格、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展开调查,如果确认经营方构成欺诈行为,则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那么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下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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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50号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