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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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总则
第一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的重要方式,也是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切实搞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由公司节能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设置部门、各值、班组三级能源利用状况工作网络。
第三条部门为第一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各部门要各指定一名能源统计员;运行部各值为第二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各值要指定一名能源统计员;班组为第三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各班组要指定一名能源统计员。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四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填报的定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为确保报告数据的正确可靠,各单位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五条各单位提供报告资料,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能源统计资料为准。
第六条各科室、车间编制对已经过时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方可销毁。
第七条报告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报单位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通知报告单位订正,报告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八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报告时: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能源统计三级网员,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填写《银河有限公司能源消费月报表》经车间主任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上报到第二级能源统计工作网络。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对于节能办要求随时提报的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准时给予提报。
第九条以上各项要求,各单位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不能缺项漏项。
第十一条各项上报资料迟报一次,对统计员罚款2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拒报单位,对统计员罚款5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月底上报产量、成本、消耗要与财务、计量数据统一,否则对统计员罚款10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以上罚款自单位当月工资中扣除。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