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管理制度大全》

《探放水管理制度大全》

一、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填绘好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及水文地质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矿各有关领导、科室和地测处一份。

2、每月5日前,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局地测处、生产区队、安全科、调度室及矿有关领导各一份。

3、井下地质及水文地质钻探,每月25日前地测科应向矿上提出计划,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三天发送到矿有关领导、区队和施工单位。

4、根据“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地测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矿上及有关单位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和“三书”,必须事先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地测科提交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零星地测资料,可事先和地测科联系共同商定提交时间。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包括开拓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开口卡片,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岩巷15-20m,煤岩20-30m,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放炮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区队。

8、巷道进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书,测量人员方可执行。测量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无设计在井下任意指定开口位置和变更设计。

9、工作面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丢煤通知单,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储量管理人员对资源回收有监督权。

10、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的实地标定,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11、以上十条中所有地测部门下达的通知单、通知书、通知卡或发送的图纸资料,接受单位和个人均应签收,地测部门留底保存,以便查阅使用。

12、重要地测问题,有权向矿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直接反映。

二、事故分析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细则、规定,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2、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对可能发生突水的地点,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4、未及时编制防探水预报通知及其它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

5、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水害预报的年预报、月预报,由地质技术负责人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

2、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的正规水文地质预报。

3、预报的内容应包括预报的地点、范围、预测灾害情况、对生产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误报,错报造成水害事故。

5、必要时,应做出临时性预报,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6、水害预测预报月报表,每月5日以前由矿地测科作出,矿总

工程师审查后,由矿地测科报送矿长、付矿长、矿总工程师,各科科长,收到人签收。

7、重要水害预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矿务局主管领导,收到人签收。

四、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探水线的规定

1、井下各类积水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标出积水线和探水线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须从探水线开始,探水前进。

2、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3、对本矿井开采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为: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4、对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5、对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钻探控制可疑区,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6、对已知断层的探水线,由断层所留设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7、石门将揭露含水层时,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二)、探放水设计要求

1、说明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确定探水线。

2、介绍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说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水沟及巷道坡度等情况。

4、确定探水钻孔的超前距离。

5、确定探水钻孔的孔数;各个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孔径;

6、水量较大时,钻孔要在钻进10m之前,按上灵活可靠的抗压能力在1mpa以上的水闸门,防止出水后水量难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须用水泥注奖固孔,而且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不小于4mpa,稳定时间大于30分钟。

8、提供积水区平面图、探水钻孔布置图、探放水钻孔结构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探水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探水前对排水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探水过程中要有专人维护、保证正常排水。

(2)、探水前对水沟、沉淀池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水流畅通。(3)、要有专人对钻场附近的顶板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发生冒顶事故。(4)、

探水钻场后方必须有安全躲避峒室。(5)、保证钻场的正常通风,并制定专项检查措施。(6)、钻场附近要安装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7)、明确水害避灾路线,并认真贯彻至施工人员。

2、钻机运输、安装的安全措施

(1)、运输、安装钻机人员,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钻机反倒伤人和挤伤手脚事故发生。

(2)、钻场在稳钻前,应清净浮煤。钻场巷道支护要符合质量要求,禁止有空帮、空顶现象。钻机要稳牢、稳平,底座垫上底木梁,钻机稳固在底木梁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并用铁丝联在一起。将钻机稳定牢固后,方准开钻。(3)钻具应统一放在钻场内,禁止在巷道内乱放。

3、钻机操作的安全措施。

(1)、钻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作业规程并持证上岗。

(2)、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严禁私自变更钻孔参数。(3)、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钻孔、钻场瓦斯,若瓦斯达到1%,应立即通知停钻撤人。(4)、操作钻机人员,要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另一人跟前监护。钻机操作按扭,应设在距司机工作处不超过0.5m的地方,确保能及时停送电。(5)每班开钻前,钻机要先试正、反转。钻机开始运转后,任何人不准触摸钻杆及机器旋转部位,防止钻机绞人。

(6)、操作钻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钻进中,掌握好钻进速度,压力要适当,注意孔内水循环,禁止干钻,避免损坏钻机和发生

卡钻事故。

(7)打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清孔内情况和钻机运转情况。

(8)、钻孔透水后,要详细观测和记录水情变化。起钻时,工作人员禁止站在钻杆的正后方向。钻杆全部起出后,立即关闭阀门,并向调度室汇报透水情况。(9)打钻出水后,若水量较大,威胁到巷道内人员安全时,要通知巷道内所有人员和受威胁的其他人员,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五、探放水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点;

3、探放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概况;

4、探放水各钻孔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5、附图等。

(二)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测科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务局备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矿务局审批,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探放水工程设计,未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不得施工。

六、采掘工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2、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1)井巷开拓延深之前;(2)巷道掘进之前;(3)工作面回采之前;

(4)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

(5)遇到老窑、老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等含水区域时。

4、在探放水之前,必须先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5、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质科或技术科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不准施工。

第二篇:探放水管理制度[推荐]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公司的探放水相关规定,以便查清13#煤层所掘进区域内的积水、采空区、陷落柱、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杜绝公司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科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防治水科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3、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4、安全科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5、探放水队按照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长探)工作,探水队专职技术人员跟班督导掘进队组当班“短探”工作,并做好施工验收和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条探放水资料的收集

1、“长探”时探放水队每次打完钻后由验收人员验收,并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将打钻记录表及时送交生产技术科,同时防治水科要1复印一份留底。

2、“短探”时掘进队组每班打完钻后由探放水队技术人员验收,跟班安全员现场监督,并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和图牌版,将打钻记录表每天送交防治水科备查。

3、生产技术科对防治水科送交的打钻记录要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打钻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整理、记录、管理。

4、生产技术科对打钻记录要进行认真分析排查,如发现不合格钻孔要及时通知探放水队补打、重打钻孔,重新提供新的打钻参数,必要时要进行跟班指导,进一步的控制巷道前方的地质情况。

第三条探放水资料的分析

1、探放水队各班验收员要对探水、放水全过程进行记录。对探水、放水过程中的钻孔情况、涌水征兆、涌水量、巷道变化等情况及时与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汇报。

2、探放水队技术员对每班探放水情况、打钻记录表进行核对,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3、对发现的钻孔个数、方向、角度、深度等不符合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要求的钻孔要查清原因,并及时进行补钻、加深,做好记录。

4、生产技术科相关人员必须下井现场了解探放水情况,对探水、放水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专门措施或提出整改方案,加强管理。

5、生产技术科每周、每月对井下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验收,月底进行汇总,对探放水钻孔验收情况纳入月底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2考核。

6、生产技术科定期对探放水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归档。工程完毕后对工作面防治水、探放水进行工作总结。

第四条探放水资料的审核

1、各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科提出并组织编制,经生产技术科科长审核签字,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签字后,由探放水队

组织施工,按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2、探放水队技术员对“长探”打钻记录表进行审核,经验收员和防治水科长签字后,每旬向生产技术科报送一次。探放水队技术员对每班“短探”打钻情况要详细记录,经当班安全员和班组长签字后,每天向防治水科报送一次。

3、生产技术科探放水管理人员对打钻记录表和探放水管理台帐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4、探放水队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生产技术科组织制定整改措施,由生产技术科长审核签字,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签字后,由探放水队组织施工。

第五条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

1、探放水队要根据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规定和措施进行探放水工作,并在井下探放水牌上填写清楚钻孔的特征。

2、当班验收员要验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进情况,并在公示牌上填写清楚当班的探水、掘进情况,并签字。

3、当班的带班长、安全员要对公示牌填写的内容进行核查,并

3在公示牌上签字。

4、跟班领导根据上报探掘进度情况,审批并向探放水队下达探掘任务。

第六条探放水责任追究

1、对没进行“短探”打钻就进行掘进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视情况处罚500元,对责任队组队长处罚300元,对跟班安

全员、探水队员各处罚200元。

2、对没按探放水设计要求的钻孔数量进行施工而擅自掘进的队组,少一个孔处罚责任人200元/孔,责任队组300元/孔,安全员、探水队员各处罚100元。

3、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责任人要进行事故追查,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责任单位班组长、安全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4、对队组在“长短探”安全煤柱超掘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视情况处罚500元,责任队组500元/米,安全员、探水队员各处罚200元/次。

5、打钻后,打钻记录表要及时送交防治水科,如果因资料没及时提供,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1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5米的陷落柱时,处罚探水队员200元。

6、探放水资料送交生产技术科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安排探水队、掘进队组重新打钻,“长探”时队组末进行打钻,处罚防治水科500元,“短探”时队组末进行打钻,处罚队组4500元。

7、如果因未打钻,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1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5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500元,处罚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各300元。

8、防治水科资料管理要齐全,每次打钻的原始资料要保存完好,且由专人负责。生产技术科要对探放水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

记录不全、或台帐管理不完善,发现一次处罚探水队专职人员100元。

9、钻探设备牌板管理要到位,如发现钻探设备未上架,乱堆乱放,牌板不到位,未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防治水科责任人100元。

第三篇:探放水优先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晋煤行发[xx]41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和兼并重组整合后生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探放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以矿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为防治水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负责本矿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

2、以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为组长,技术科科长为副组长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术员积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重组整合的小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方法,确实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4、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和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6、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7、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8、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9、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作业。

10、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1、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2、在每月初的生产计划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

13、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4、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15、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

生技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山西柳林汇丰兴业曹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第四篇:xx煤矿探放水运行管理制度xx煤矿探放水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公司防治水的有关文件,做好我矿防治水工作,特制订我矿探放水运行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每旬对井田范围内各采掘工作面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分析,对采掘面附近及周边的积水区、小煤窑(古窖)、断层、陷落柱。必须有分析资料并存档管理。对不清楚或有怀疑地段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下达停掘通知单,及时进行探放水工作。

(2)探放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相关规定。

(3)在探放水过程中,钻探队队长必须跟班到位,在现场认真落实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班后认真填写跟班记录。

(4)每次探放水结束24小时内,对所有探水钻孔进行分析并由

地测科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必须报地测科长、调度室、地测副总、总工程师批准,队组执行。

(5)严格落实探放水过程管理和探后资料汇总,并建立探放水专项台帐。台帐必须记录清楚每次探水施工钻孔数量、倾角、方位、孔深、岩性、孔内涌水、漏风、探水时间、班次、科班跟班人员鉴定表等。

2.我矿防治水管理要求“3”不的防治水规定。

(1)防治水措施未学习,不准开工;

要求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贯彻学习本工作面防止水措施,凡对全队职工未组织措施贯彻学习,不得进行开工。

(2)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准施工。

各采掘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各环节排水能力必须大于地质预报最大涌水量和生产实际最大涌水量的两倍,否则不得组织施工。

(3)防治水探测工作不到位,不准生产;

要求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进行钻探或物探工作,并提交探放水工作移交单,报矿地质副总、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或恢复生产;凡未进行防治水探测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3.其他要求

(1)严格执行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公司有关防治水有关规定。

第五篇: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探放水原则

井下所有的掘进、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第二章探放水设计编制

1、探放水设计的原则

(1)探放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水平面和垂直面内呈扇形成组布置,钻孔设计要兼顾垂直和水平方向。(2)应采取自上而下的顺序设计施工钻孔。

(3)一般不得将钻孔终孔落点设计在老巷、老空易受淤泥(煤)堵塞的地方。

2、由地测科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9种探水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设计中要明确探水警戒线,应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第三章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

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根据《探放水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探放水施工作业安全,保证探放水效果。

第四章探放水施工

1、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探放水队伍完成。

2、探放水前,施工队组要在现场准备好堵水材料如、木楔、棉纱、黄泥等材料,必须将堵水材料用专用工具箱存放并悬挂材料管理牌板,该工具箱要求距工作面不超过50m。

3、探放水前,由巷道所属队组将探放水设备及材料运输至探放水地点,并进行妥善保管。

4、探放水前,钻探队负责将瓦斯便携仪、一氧化碳检测仪按要求悬挂,并准备钻头、钻杆、送水器等探放水材料,现场进行施工。施工队组负责将电和风、水管路进行连接,保证探放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5、探水施工

(1)探水过程中钻孔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即将透采空积水区等关键环节,探放水队伍必须及时通知地测科。(2)探放水设计中明确要求采取岩芯的,探水过程中施工队伍要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每班必须将钻探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地测科,并经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地测科要及时整理、分析探水资料,适时调整探水设计。

(3)在有孔口管的钻孔施工中,钻至孔口管设计位置时,要下好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钻进;并在未见含水层或积水前,将水闸阀安好,否则不准钻透积水区。(4)钻进中发现异常或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检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

行处理。

(5)钻进中发现由钻孔内向外喷射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对于有补给的采空积水区,探放水完毕应与该采空区最低处掘透,彻底解除该处水害威胁。若确实不具备掘透条件时,必须制定专项放水措施,安排专人监测放水及进行捅孔并留有记录,确保探水孔泄水畅通。

(7)做好钻孔施工记录、台账。

探放水施工人员要在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填写“探放水钻孔记录单”并签字,交由探放水作业队组保存。钻探队以“探放水钻孔报表”“探放水钻孔结果台账”形式报地测科。

(8)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五章探放水施工质量监督、验收

1、由矿地测科制定具体探放水工程质量、工程量验收标准。

2、采掘工作面现场安检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把关,并签字验

收。

2、老空水探放完毕,钻探队必须编制探水竣工报告。

3、老空水探放完毕,地测科应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编制探水总结。

第六章严格执行准掘通知单和准掘牌板制度

1、探放水作业完毕后,由地测科向掘进队组下达准掘通知单。

2、准掘牌板要悬挂在距工作面迎头30m处,且处于人行道一侧的巷帮上。

3、采掘队组值班人员要落实巷道当天的剩余允许掘进进尺,当需要进行探放水工作时施工队组要提前一天书面通知钻探队,通知书中要说明巷道的剩余允许掘进距离。

4、安全质量检查科对掘进队组执行准掘通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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