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蒂亚·森 交换权力理论的灾害经济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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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蒂亚·森交换权利理论的灾害经济学意义

交换权利理论(exchange entitlement thesis)又称权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是由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来的。森的学术工作涉及经济学的广泛领域,对导致饿死人的饥荒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经验研究是他的重要成果之一。他通过对印度、孟加拉、撒哈拉、埃塞俄比亚等灾害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灾荒问题的实证研究,对饥荒是由粮食供应减少(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造成的传统理论(即食物供给下降理论,简称FAD 理论)提出了质疑和挑战,森认为,传统的FAD理论未能深入研究人与粮食之间的关系,因而只能对饥荒的因果机制做出十分有限的解释。权利方法使我们透过经济现象,深入到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层面,去探究灾荒的原因。

森的权利方法提供了一个分析饥荒的一般框架,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检验饥荒是否与权利失败有关,而在于说明权利失败发生的本质和原因。区别不同类型的权利失败,对于理解饥荒的真正原因,特别是进一步分析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灾害经济成因,制定减灾防灾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饥荒及其产生

森首先强调了对饥荒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坚决反对那种对饥荒的发生持悲观主义态度的宿命论观点。对于世界上广泛存在着饥饿、营养不足和频繁的饥荒,悲观主义的论调假设这种状况无法改变,甚至会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进一步恶化。森指出,悲观主义主导了对这些苦难的国际反映。“这种意识本身会导致宿命论和对我们见到的苦难放弃认真救治的尝试”①。他相信,只要采取恰当的政策和行动就能够根除当代世界上严重的饥饿问题,而且找到实现消除饥荒并大幅度减少其危害的措施是可能的,重要的是根据从现有的分析调查和经验研究中得出的教训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划。

对于饥荒的理解,他指出,必须将饥荒与地区性的饥饿和贫困区分开来,饥荒主要是指突然爆发的、对相当大一部分人口构成严重剥夺的灾害。饥荒意味着饥饿,但饥饿不等同于饥荒。在世界各地,饥饿经常发生着,但一般性饥饿现象与饥荒的突然爆发是有区别的。森的经验分析表明,饥荒的发生通常会有某种突发的灾害性因素作用,如1943年印度孟加拉邦因暴风洪灾发生饥荒,1973—1974年埃塞俄比亚的严重旱灾导致饥荒,以及1974年孟加拉国洪涝灾害诱发饥荒等。总之,饥饿通常与贫困现象相联系,它是指人们缺乏充足食物的状态,饥饿现象经常发生;而饥荒具有突发性,它是由饥饿造成的大量人员死亡的恶性现象,是一种严重的自然——人为灾害。

从表面上看,饥荒的发生通常是由于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水等导致的粮食产量下降引起的,因此,传统的FAD理论认为饥荒是由粮食供应减少造成的。森认为,不能仅就粮食与人口之间的某种机械的平衡去理解造成饥荒的起因过程。饥荒不仅与粮食生产和农业扩展有关,也与整个经济体的运作有关,甚至更广泛地与政治和社会安排运行有关,后者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获取食品、维持健康和营养状况的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必须通过商品生产中的就业来挣得获取食

品的能力。因此,在森看来,解决饥荒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在当代世界中制约着饥荒发生的经济和社会的相互依赖关系。森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导致饥荒灾害发生发展的社会经济因素。森认为,饥饿现象基本上是人类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要说明饥饿现象,就必须深入研究所有权结构。在森的分析框架中,所有权关系被看作是权利关系(entitlement relation)之一。要理解饥饿,必须首先理解权利体系,并把饥饿问题放在权利体系中加以分析。这一方法既可以一般地用于贫困分析,也可以具体地应用于饥荒分析。

二、交换权利

森认为,在一个私人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中,典型的权利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trade-based entitlement):即以自己所拥有的物品交换食物的交易权,一个人有权拥有通过自愿交易所得到的东西;(2)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production-based entitlement):即以自己或雇佣的资源进行生产换取食物的生产权,一个人有权拥有用自己的资源或在自愿基础上使用雇佣来的资源所生产出来的东西;(3)自己劳动的权利(own-labor entitlement):即以自身劳动换取工资以获得食物的劳动权,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并进而有权拥有与自己的劳动能力有关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以及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4)继承和转移权利(inheritance and transfer entitlement):即继承权,或获取他人,包括政府的赠予。一个人有权拥有他人自愿赠予他的东西,但后者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必须是合法的。森指出,这些都是具有直接性的权利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更为复杂的权利关系。例如,一个人可以有权拥有自己发现且无人认领的东西,市场权利还会受到配给制度或票证制度的补充等。

上述前三个方面的权利是基于市场的权利,森将这些权利看作交换权利(exchange entitlement)。“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这种转换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两者的结合来实现。在转换中,他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可以称为这个人所拥有东西的‘交换权利’。”①影响交换权利有多种因素:

第一是资源禀赋。在每个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资源禀赋,即对于生产性资源和具有市场价格的财富的所有权。其中包括劳动能力、土地、资金、耐用物品、金融资产等,每个人都可以以一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贸易、生产或二者结合)将其秉赋转换成食品(生活必需品),从而实现权利的交换。对多数人来说,其仅有的、能发挥显著作用的资源禀赋是劳动力。第二,生产可能性及其利用。以土地和劳动力为形式的资源禀赋,可以直接用于生产食品,也可以通过挣得工资收入来购买食品,这取决于就业机会和现行的工资率,而这些又都依赖于农业、工业和其他活动的生产可能性。第三,交换条件即出售和购买产品的能力,以及不同产品的相对价格(尤其是相比于食品的市场价格,如工艺品对主食的价格)。在经济发生紧急情况时,如干旱、洪水等,交换条件会急剧改变,从而导致饥荒的威胁。森的经验分析表明:由产品的相对价格的突然改变而带来的饥荒发生过多次。例如在1943年的孟加拉饥荒中,食品对某些特定种类的产品的交换率发生了剧烈变动,除了工资对食品价格的比率,鱼类对谷物食品的相对价格也大幅度地改变了,这一变化使得孟加拉渔民成为1943年饥荒中受到最严重影响的行业群体之一。他认为,一般来说,食物供给的减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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