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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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工商网络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市场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其社会经济价值不断得到人们的认可网络市场的高效、便捷、低交易成本的竞争优势不断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不断深入我们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互联网进行企业形象宣传、产品展示的公司越来越多社会的网络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网络商务行为渐趋活跃然而随之而来的违法经营现象也日渐猖獗。

我局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段时间的网络监管工作也给我们诸多的工作感悟同时希望这能对我们今后的网络监管工作有所启迪。

一、我局网络监管现状尤溪县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比较依靠传统经济的山区网络市场的发展给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企业带来无数的商机但作为传统经济的延伸和拓展网络市场同样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今年来我局加强了辖区网络市场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我局共督促辖区企业进行网络主体登记备案28户立案查处4起进行行政指导2起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进行网络主体登记备案的28户中的22户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鉴于其行为较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我局遵循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告诫形式提醒其改正。从我局在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络主体备案中网站巡查所发现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情况来看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虚构事实对自己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覆盖面及其所生产的产品情况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以及设计、制作虚假宣传或提供媒体网络平台以我局查处的A厂一案为例A厂在网络上宣称的是台湾某集团公司合资创建的企业年营业额人民币5000万元/年-1亿元/年工人人数101-200人研发部门人5-10人月产量800吨等等经查证均与

事实不符为虚假宣传。而B网络公司设计、制作网站发布A厂的上述虚假广告其行为属于为虚假宣传提供便利。

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或者超越其经营范围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如我县一家网站建设商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网络广告制作发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服务并直接在自己网站上提供广告链接和广告信息。据了解目前我县没有一家企业或个人拥有“网络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大多数从事网络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处在一种打“擦边球”的状态。

三侵犯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主要表现为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如在淘宝网等网络购物网站上一些企业或个人冒用知名企业名称或伪称是知名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声称由该企业生产厂家直接供货或是以所谓“外贸订单”的名义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侵犯消费者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络销售者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提供格式合同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常常推卸责任甚至一走了之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到侵害。如笔者曾接到过一位消费者投诉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台“3G手机”要求货到付款可是物流公司送货到手的时候要求他先付款再收货在他付款收货后发现所谓“3G手机”实际上是一个手机模型这个时候他再去联系销售者已经联系不上遂拨打12315进行投诉可是由于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导致该名消费者想要退货退款或是请求赔偿的要求难以实现。而且即使找到了该名网上经营者由于网上购物的跨地区性甚至跨国性管辖权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五非法销售违禁、走私物品。主要表现为一些网上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自由性、虚拟性和隐蔽性非法销售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违禁商品甚至走私物品。如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铊中毒事件中投毒者常某就是通过网络从云南省购得铊而在我县一些网站上甚至有涉性保险品和涉性药品等违禁物品的销售广告。

二、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工商总局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赋予国家工商总局行使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这几年虽然工商部门已经在逐步介入监管网络市场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但是由于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造成工商监管管辖权责不明、监管手段滞后、调查取证困难、执法依据欠缺等诸多难题这就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在这里笔者认为造成网络监管难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推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方案但是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的总体依旧没有出台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缺乏一个站在全局高度的指导体系和监管机制。虽然各地工商部门已经从自身辖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范网络市场运行的监管方案并在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备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地的工商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内外联动的监管机制不仅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缺乏联动在工商系统内部也缺乏互联互通以致网络市场秩序依然还是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监管各环节严重脱节、无法形成合力。特别是对一些跨地区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依然存在问题无论是管辖权的确认、跨地区取证和执行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可以遵循。这就导致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往往遇到“拦路虎”即违法行为难以从域名、IP 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线索来找到违法经营主体。

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近年来网络市场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已经严重的滞后这是工商部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网络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然而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在适用于网络市场交易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市场监管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市场监管来说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问题。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方便的也可以进行处罚”而网络上无照经营比比皆是那么为这些无照经营者提供网络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参照处理呢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和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基层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时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三违法成本低而执法成本高。由于在网络进行经营行为不需要传统的营业场所无需店面、仓库无需缴纳租金和税款甚至只要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进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易删改性当事人很容易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执法人员很难进行查处即使被查处到了往往也因为取证、执行困难等方面的因素受到的处罚比较轻他们只要将网站内容改头换面甚至不用更改换一个网站换一个IP就可以继续进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所花费的仅仅是几分钟的时间。其违法成本相对其的可能收益来说微不足道。然而我们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监管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网络市场监管主要依靠工商执法人员使用网络进行巡查监管这既对工商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硬件提出了相应的需求。网络监管需要新的网络监管设备和人员力量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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