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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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洛克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洛克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正是出于实现个人在社会下享有自由的目的,人们设置了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

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

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所运用大法律必须是“永久性的,成文的,公布过的和人们所共知的法律来管理人

民”;而不是用“临时性的专制性的法令”。并且要求“铁面无私的官员”来根据这些法律解决纠纷,他认为当政府的最高执行权放弃职守,从而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不能再得以执行,就会明显把一切引向无政府状态。从他这些对法律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可以看出科学、符合社会发展目的的法律与合格的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他还从反面论述到,法律一经停止,暴政就开始了。“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在政治上不可能存在,与人类社会也是不协调的。”统治者、治国者必须运用法律来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想象的。在这里他强调了依法行使行政执行权管理国家的极端重要性。

3.对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的简要评价

洛克从论述自然状态开始到社会状态的法律,进而阐述法治这一系列的思想在西方政治、行政思想发展史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从实践方面来说,他的思想作为英国阶级斗争、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又对英国当时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他的追求自由,依法治理,三权分立的思想成为英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和渊源,也为英国向现代法治化国家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他的这些自由与法治思想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明显带有资产阶级的倾向性,是为新兴资产阶级服务的。他提

出的理论思想只是在资产阶级范围内才得到真正实践,对于普通劳动人民有些还只是纸上谈兵。他的“自由”是整个资产阶级统治者的阶级自由,没有实质上的劳动人民普遍享有的自由;他的“法律”实质上也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执行权也是掌权者所行使的,人民没有与统治者同等权力和政治地位。所有这些都是由他所处的历史时代、阶级背景决定的,我们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对他进行苛求。不过,比较起封建社会人治、剥夺人们权力、不平等观念还是前进了一大步,这远远超过了它的历史局限性。

总之,对于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我们应采取科学批判的态度,撇开他的阶级因素和局限性,借鉴其中对今天行政管理实践有价值的部分。

结合我国现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进行思考,我认为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应更加重视。

(1) 必须依法加强行政执行权的行使与监督。洛克曾说过:“如果统治者一连串滥用职权、搪塞了事、阴谋诡计,那么民众对统治者的图谋一目了然,一旦他们明白了自己的处境,便起来反抗,政府就会遇到障碍”。所以政府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落实,不能仅凭以前的强制命令,延续传统的人治模式。科学的执行应以国家宪法、行政法等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当前尤其要加强有立法权的机关对行使行政执行权的机关的监督,即加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虽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主张三权分立,但是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还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实质就包含着对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与规范,这对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有重大作用。所以权力机关要不断地追踪、调查,看行政执行权是否依法行使,执行情况、结果如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2) 必须保证行政管理。治理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获得更多自由并得到保障。洛克说政府的宗旨是“公众的利益”,并在论述自由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中讲到自由是法律的保障。所以要使人民在国家社会政治发展中获得更多自由就必须有相应法律来保障。为此,在认真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党和政府还要领导人民严格按照法律制定程序,使人民在新社会形势下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把他们渴望的自由上升到法律高度,得到权威确认,继而通过全社会的遵守法律,实现自由。

(3) 必须彻底贯彻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平等原则。洛克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足见他的远见卓识,而现在我国依法行政过程中仍然没有完全落实这一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思想早已写入宪法,但实践与之总是相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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