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等效性原理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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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等效性试验原理和原则

1.背景

美国对药品质量监管的三项制度安排,使得它在制定和颁布行业法规方面领先于世界。首先,美国国会授予美国药典(USP)和国家处方集(NF)修订委员会制定药品及其制剂的规格、质量和纯度标准的权利。尽管USP和NF是私人机构,对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没有管理权。其次,FDA也由美国国会授权,为开发和制造安全有效的药物制定法规。最后,主要由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制定,药品生产商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了药品的质量。FDA还颁布了药品的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的规范。所有新药申请(NDAs)和新药补充申请必须通过体外的测试阐明药品在体内的生物利用度,以确保各个批次的质量,通常用溶出度测试的方法。表5.1展示了各种监管法规对不同注册类型的要求。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法案第505(b)节的规定,提交NDA或新动物药品申请(NADA)必须记录BA(21CFR 320.21(a))。如果药品获得批准,NDA药品可能随后成为参比制剂(RLD)。根据505(j)章节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简化新药申请(ANDA)或简化动物新药申请(ANADA)时必须达到药学等效,再达到生物等效,才能被视为和RLD药品治疗等效。BE是利用相对生物利用度的方法,比较仿制药和参比制剂的体内行为。(药学等效是指药品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相同的

规格、相同的剂型和给药途径,有相似的说明书,并在鉴别、规格、质量、纯度和效力方面符合相关的要求)。

除了常规的化学、生产和质控(CMC)检测,NDA的活性原料药还应当通过恰当的方法研究其晶型、粒度分布,以及其他对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特性。ANDA的申办方应该尽可能的、恰当的使用药典各论的内容,尝试重复建立RLD的重要的质量特性。当必要的信息不可获得时,申请人可以尝试依靠体外的溶出实验确保批间一致性。对于外用的皮肤给药的原料药和制剂,参照FDA公布的CMC指导原则,通常可以保证药品

BE在21 CFR 320.1中被定义为“在相似的试验条件下给以相同摩尔剂量的药物后,受试制剂的活性成分、活性分子的吸收速度和程度与参比制剂相比,无显著性差异。”FDA通常考虑用血浆中的药物浓度作为药物作用位点的浓度的替代指标。21 CFR 320.24给出了实现BE的途径。证明生物等效需要综合多项研究证据,如PK、PD、临床试验、体外实验,以及其他能证明等效的研究资料。

2.获得上市许可的等效性文件

药学等效的不同厂家的医药产品必须证明治疗等效,才可以相互替换。一些方法可以评估等效性,包括:

相对生物利用度试验(BE),检测血浆、血液或尿液等体液中的药物活性物质或一种、多种代谢产物。

比较性的人体药效学研究(PD)

比较性的临床试验

结合生物药剂学系统(BCS)的体外溶出度试验。

药品监管当局对于两种药品间展开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到底接受哪种实验方法,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活性成分的特性、药品的特点以及开展研究的资源可及性。不管药品在哪种体液(血液、血浆、尿液)中能够检测到有意义的浓度,BE研究都应该是首选。当药物在可获得的体液中无法检测到浓度,比较性的临床研究和药效学实验可以被用于证明等

效性。如果基于BSC系统建立了体内体外相关性(IVIVC),体外测试有时也可以提供两制剂间等效性的证明。

体内等效性证据在口服药物/制剂中是很重要:监管部门要求将多种不同来源的药品与参比制剂进行等效性对比。研究必须使用上市规格的处方。对于某些特定的药品和剂型,体内研究资料,如来自BE研究、比较性临床试验和PD研究,被认为是特别重要的。当下面的因素出现时,口服制剂应考虑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

具有全身作用的口服速释制剂,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时:(1)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明确剂量效应

(2)窄治疗窗药物,具有陡峭的剂量-疗效曲线

(3)PK复杂多变,不完全吸收或存在吸收窗,PK非线性

(4)不利的理化性质,如低溶解度、不稳定、有代谢修饰、渗透性差(5)有文献报道本药品或类似药品存在BA问题

(6)与活性成分相比,辅料比例较大

通过全身吸收发挥作用的非口服和非注射药物产品(例如透皮贴剂,栓剂):随着时间的血浆浓度测量(BE)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全身吸收的缓释、控释制剂:随着时间的血浆浓度测量(BE)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全身吸收的固定组合的复方制剂(见WHO1992年第825号报告):随着时间的血浆浓度测量(BE)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非全身吸收的非溶解性药物(如用于口服、鼻腔、眼部、皮肤、直肠、阴道等):在这些情况下,BE的概念是不适用的,应该采用比较性临床试验或PD研究来证明等效性。但是,这并不表明不需要药物浓度,以评估某些情况下非预期的局部吸收。

FDA对于不同药品和剂型的BE试验,提供的不同的治疗分类(见表5.2)

3.生物等效性试验概述

提交NDA、ANDA或补充申请,要求必须提交体内BE和BA的数据,或者通过直接检测药品在体内的BA数据,或者提交能让FDA批准减免BA试验的证据。补充申请涉及生产场地或生产过程的变更,或者处方、剂量的变化,超出原先批准的范围,或在说明书中增加新的适应症。最后一种情况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提交包含体内BA数据的证据,或允许BA 豁免的证据,FDA也有可能批准NDA或上文中提到的补充申请:对于某些产品,体内的BA或BE是不言而喻的。FDA会豁免这些产品提交体内BA的数据或BE试验。可以基于其他申报数据,认为药品的体内BA或BE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药品是只能通过注射给药的、不经肠道的溶液,或者是眼用、耳用的溶液,并且其中含有的活性成分与非活性成分药物浓度与已经批准

针对以下口服固体制剂,FDA也豁免了提交体内BA评价或内体BE 试验的要求,例如这种药物针对至少一个适应症被药物有效性研究实施计划(DESI)证明有效,或与DESI中产品相同、相关或相似(IRS)。

除非FDA对这种药品进行了评估,包括被列入橙皮书中治疗等效的药物,或存在潜在BE问题的药物。这也意味着FDA认为应对这类产品进行体内BE研究(DESI药物为缺乏实质性证据证明其有效性的药物)。

对于某些特定药品,BA的测量或BE的证据可以用体外的方法获得,以代替体内数据。如果药品可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FDA将同意豁免药品的体内生物等效性。

该药品与已被FDA批准的同一生产商生产的其他产品有相同的剂型,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的比例相似,但药物剂量不同,且满足以下条件:另一产品已经进行过BA的检测,两种药物通过了经FDA批准的体外实验,并且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两种药物制剂的活性成分、非活性成分的比例是相似的(延迟释放或缓释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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