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政策的变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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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财建〔2000〕939号【颁布日期】:2000-12-18【生效日期】:2000-12-1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财政部目录*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财建〔2000〕939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财务管理体制(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
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576d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2.png)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粮食只补变更申请书模板
![粮食只补变更申请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a74e9694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84.png)
粮食直补变更申请书尊敬的XXX政府部门:我谨代表XXX村庄的全体村民,向贵部门提交粮食直补变更申请。
首先,我们衷心感谢贵部门一直以来对我们村庄的粮食直补政策的关心和支持。
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我们特此申请变更粮食直补的相关信息。
一、申请变更的原因1. 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粮食直补政策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我们村庄的农民朋友们希望能够根据新的政策进行变更申请,以确保我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
2. 种植结构调整:近年来,我村庄的农民朋友们在种植结构上进行了调整,逐渐减少了一些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增加了其他农作物的种植面积。
因此,我们希望对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我们的种植需求。
3. 农业生产成本上升: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上升,我们村庄的农民朋友们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
我们希望申请变更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以缓解我们的经济负担。
二、申请变更的内容1. 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和我们的种植需求,我们希望能够对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我们希望将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从每亩XXX元调整为每亩XXX元。
2. 补贴对象的调整:由于种植结构的调整,我们希望对粮食直补的补贴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我们希望将粮食直补的补贴对象从全体农民调整为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
三、申请变更的依据1. 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我们有权申请变更粮食直补的相关信息。
2. 种植结构调整:我们村庄的农民朋友们已经进行了种植结构的调整,需要对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3. 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使得我们村庄的农民朋友们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需要申请变更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
四、申请变更的方式我们村庄的农民朋友们将通过联名的方式向贵部门提交粮食直补变更申请,并表示愿意配合贵部门的相关调查和审核工作。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贵部门对我们村庄的粮食直补政策的关心和支持。
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批我们的申请,并给予我们村庄的农民朋友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023bce6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47.png)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da058d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1b.png)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1•【文号】国粮政[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粮政[2003]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中央储备粮的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增强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促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以来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它正式提出了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三个严格、两个确保”,即切实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保持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理顺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保护国家、地方和经营者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也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为坚持依法行政和推动地方储备粮立法奠定基础。
二、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为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当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普及活动,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作为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条例>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抓好学习、培训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e8b7a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17.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豫政办[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省粮食产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2002]67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要求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必须大力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粮食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0a8d646af1ffc4ffe47acbb.png)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目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宏观调控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841c22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b.png)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6020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d3.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国粮执法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13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7d784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94.png)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0•【文号】国粮管[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管〔2001〕90号2001年5月30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字〔2000〕11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粮库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定开设基建资金专户、控制项目投资各省(区、市)建库办必须按规定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账户,2000年200亿斤粮库项目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所用的“151”专户,可继续使用,与新建项目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省(区、市)和项目单位的银行账号报行政管理司。
同时,应督促项目单位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完成预定的仓容建设任务,严禁项目超支。
如发生超支,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
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
三、及时上报报表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对因弄虚作假、不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而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影响工程建设的,要追究省(区、市)建库办的责任。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08d0ea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17.png)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6a523355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e9.png)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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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5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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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2•【文号】国粮政〔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国粮政〔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深入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法治粮食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粮食流通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粮食行业有法可依、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粮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粮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要求1.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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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d4fff70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29.png)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一、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和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转变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
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四、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五、粮食经营者指的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090fd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6b.png)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津粮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操作,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2020年9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不含进口小麦)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推陈储新、在储存年限内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根据轮换计划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
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进口小麦采取费用财政兜底的轮换方式,如轮换国产小麦则按上述方式和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调研报告:我国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
![调研报告:我国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50475e07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3a.png)
调研报告:我国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在粮食生产力进步和经营主体变化的形势下,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暴露出依据不合理、对耕地保护和规模经营导向不足、对种植结构调整不够的问题。
需要修正补贴依据、调整补贴标准、鼓励保护地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04年,在粮食需求不断增加、种植面积逐年递减的情况下,我国开始推行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以期在生产环节直接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些粮食增产的效果,但同制定初衷相比,收效甚微。
这笔财政资金基本上成了有承包权农户的一般性补助。
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研究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合理性和实施办法的可行性,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
一、我国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的现状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是指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直接对粮食生产环节进行的补贴。
还有一层含义,就是把国家补贴资金直接发到种粮农民手里。
2004年,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016年5月,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直接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三项补贴”),之后改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目标增加了鼓励地力保护和适度规模经营,加上2016年实施的玉米生产者补贴,以及2017年实施的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形成了我国当前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的政策体系。
粮食直补政策实施以来,补贴力度平稳加大。
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法主要由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2005年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规定,主要包括:(1)补贴依据原则上是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省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
(2)省级政府补贴当地主要粮食品种,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兑付方式为“一卡通”或“一折通”,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全部兑现。
国家对补贴原则、兑付方式与时间、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进行了统一规定,而补贴的品种、标准与方式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和条件
![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和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75988a11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03.png)
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和条件
我给你说啊,这会计政策变更啊,就像我在村里突然换了种地的法子一样。
啥是会计政策变更呢?那就是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变的,就像我不能今天用牛耕地,明天就突然改成用猪耕地一样,那不乱套了嘛。
这里面有条件的呢。
首先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那就得变。
就好比村长突然下了命令,说以后种地都得按照新的法子来,说这样能高产,那咱就得听啊。
我当时就愁啊,脸上皱得像老树皮似的,站在田头直挠头。
这会计也是,遇到这种情况就得乖乖地按照要求改政策。
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就好比我发现了一种新的种地技巧,能让粮食长得更好,那我肯定就换这个法子啊。
企业也是这样,如果新的会计政策能让财务信息更靠谱、更有用,那变更也是理所当然的。
我就和村里的老会计聊过这事儿,他戴着那副厚厚的眼镜,眼睛眯成一条缝,慢悠悠地说:“这会计政策变更啊,就像咱这日子,得往好里过,得找那更合适的法子。
”我觉得他说得可在理了。
你可别小瞧这会计政策变更,它就像在一条大船上调整帆的方向一样。
要是弄不好,就可能在财务的大海里迷了路。
企业得谨慎着点儿,就像我种地的时候,每一个步骤都得小心翼翼的,毕竟这关系到收成,那可是一家人的生计呢。
会计政策变更也是,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啥的,得好好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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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合作社学院 闫文涛 20113264
一、形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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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粮食统购统销体制的建 立及成就 • (二)计划经济时期粮食流通 体制历史性演变。
面对此恶劣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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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作出了《关于 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其主要内容是:1、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 统购政策;2、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口 实行统销政策;3、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 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的政策;4、 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和地方分 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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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国家再调高订购价的基础上,超购 价格在新订购价的基础上调高50% • 1983年后粮食征购实行包干制,以村委会 为基础,包产包销 • 1985年,粮食取消了统购统销,改为合同 订购(计划经济向经济市场转变)
二、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国企) NhomakorabeaLOGO
• 1985至1992年——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 经济的要求,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 1992年至2001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 • 2001年至今——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改 革要求,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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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根据粮食总量收支平衡有余的新形势,为解决农民“卖粮 难”问题,国务院决定粮食流通体制实行“双轨制”,即取消粮食统 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市场调节供求,实行议 购议销。在“双轨制”推动下,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开展多种经营,既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又搞活了粮食流通,促进了 国有粮食企业较快发展。同时,职工人数也发生了膨胀式的增长,全 县粮食职工在1956年工资改革时315人,到1979年二十多年间才增加 到899人,而从1980年到1986年短短六年时间增加了1000余人,达 到1706人。全国国有粮食职工在1986年的总数也达到了252.5万人。 • 在实行“双轨制”过程中,为了逐步把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分开, 鼓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积极性,各地从实际出 发,探索了许多改革模式和经验,其主要做法是:对政策性粮食实行 统一经营,亏损集中管理,将粮食政策性亏损同企业正常经营盈亏划 分开来,使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卸掉长期亏损的包袱,强化企业内部考 核,增强职工勤俭节约、增收节支的责任感,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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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八个粮食主销区省份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 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1〕28号)。随后,原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等八部门又下发 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计综合〔2002〕 677号)。 • 对全国总的来讲这一段时间解决了一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粮食主销 区省(市)在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加快企业战 略性改组,合理调整企业布局和结构。二是粮食主产区省(区)把实 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加快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作为改革重点,积极 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三是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 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2006年,为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改委和 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 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06〕123号),对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 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服务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建立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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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和了粮食产需矛盾; 2、保证了社会各方面正常的粮食需要; 3、保证了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 4、促进了资本主义粮食商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
流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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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 三定政策; • 1958年,粮食收购取消三定,实行大购大 销,所产粮食全部收购,再按需返销; • 1965年粮食实行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 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的政策, 同时规定在完成订购的基础上加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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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为扩大市场调节范围,国家对粮食统购统销进行了改革, 即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和销售市场,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改为对消费 者的直接补贴,国有粮食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对过有粮食购销企业来讲叫做“基本断奶”。 • 1994年,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作用,保证政 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占用,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 行”改革,即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行财务分开、核算分开。通过分开 核算,严格划分政策性业务费用和商业性业务费用,防止互相挤占也 就是讲的“彻底断奶”。 • 1998年,针对当时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政企不分,国有粮食企业 经营管理粗放、富余人员较多,同时又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形成 大量经营亏损和财务挂账,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等问题,国家实行了以 “四分开一完善”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即实行政企分开、中 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 价格机制。重点推进了“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重点是实 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以及富余职工下岗分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