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S认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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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认证简介
伴随着2006年6月9日工业标准法的修订,2005年10月1日于始实行新的JIS标识表示制度。
JIS标识表示制度在1949年工业标准法制订以来,经历了50年,对提高日本的矿工业产品质量作出了杰出贡献,这次标准法的修订对标识表示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大幅度的更改。
(1)由日本政府实施的认证变成为由民间第三方机关实施的认证
国家(或政府代理机关)实施的认证制度变成为国家注册的民间第三方机关(注册认证机构)实施的认证,而使JIS标识表示成为一种制度。
而且从哪个注册认证机构取得认证,取决于认证申请者。
(2)认证对象产品的扩大
废除了旧JIS标识表示制度对JIS认证产品指定商品的限制。
认证产品对象扩大为JIS标准中所规定的产品。
对于指定商品,认证事业者以外的组织禁止进行JIS符合性表示,但事业者可以自己进行JIS符合性表示。
也就是自我适合性声明书(自我适合性宣言)(但,不能使用与JIS标识容易混淆的表示方法)在此指南中也制订了JIS Q1000符合性评价-产品标准的自我适合性宣言方针。
(3)JIS标识认证对象事业者的扩大
在旧制度中,JIS标识表示对象事业者仅限于国内外生产商(或加工商)。
在新制度中,认证对象扩大到销售商、进出口商。
在仅限于特定的批量(特定1000个、1000张)也能取得认证。
进一步,取消了每个工厂或(事业厂)都必须进行认证的规定。
(4)国际相融的适合性评价制度
因为是国际相融的认证制度,采用了关于国际性的适合性评价指南(ISO/IEC指南65),审查时在质理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由注册认证机关进行产品试验。
(5)JIS标识设计的变化
随着新JIS标识表示制度结构的变化,标识的设计也发生了改变。
在特定的方面(如环境、高龄人士·残疾人)符合JIS标准的JIS标识也进行了新的配置。
(6)确保制度信赖性的措施。
对注册认证机关,除了进行定期的更新手续,进行现场审核等之类的维持管理,根据需要,进行适合性命令等的相应措施。
对认证取得者,除了由注册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维持审查等,政府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当认可产品质量等的相关的问题时,方可以采取撤销标识表示的
命令的措施。
但是,认证标识的取消,由注册认证机构进行实施。
根据对消费者,用户所提供的积极信息、抱怨的收集·合适的处理、以及从含自我符合性宣言的市场上抽取试样的检查,从而能全方位地维持并提高制度的信赖性。
(7)过渡期间的设定
向JIS新制度顺利过渡的3年时间(2005年10月~2008年9月30日)设定为过渡期间。
日本的JIS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
强制性认证以法律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
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
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国内市场进行调查,做出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日本的质量认证按产品分类,由各有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
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通产省,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的规定,日本自1949年7月开始实行质量标志制度。
最初仅以产品为对象。
1950年3月,水泥瓦、生铁等共1O种产品获得了第l批JIS标志。
1966年又将加工技术正式纳入JIS 标志制度。
1967年1月批准"工业用镀铬"为第1个JIS指定加工技术项目。
从此诞生了加工技术JIS标志。
截至1998年3月底,JIS标志指定产品有1000多个品种,指定加工项目有10余种;已有1.2万多个国内外厂家获得了1.6万多个JIS标志许可证。
新、旧JIS标识如下所示:
新JIS标识(产品)新JIS标识(加工技术)
旧JIS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