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农村公路网整改意见.doc

农村公路网整改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在全省普通国省干线网布局规划框架下,重新审视农村公路的功能定位、规模结构、路网布局,对农村公路网做相应调整。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的重要性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农村建设中起基础先导作用。
及时开展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既是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新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公路网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合理把握农村公路的功能定位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部署,我县农村公路网将进行新一轮规划、建设和管理。
主要有县道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等重要交通节点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指为乡镇内部经济服务,主要连接乡镇和建制村之间、有条件的建制村之间的主要公路。
村道指为建制村内部的生产、生活服务,主要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公路,并满足农村最基本的出行要求。
三、农村公路网规划原则(1)注重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旅游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
(2)根据地区、地形、人口数量及经济发展条件合理规划。
加强路网连通,提升便捷性,满足交通需求增长的需要。
(3)以《省农村公路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具体路线、功能布局规划工作。
其中,按照省政府提出的“镇镇有干线”目标要求,对未通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乡镇,其主要进出公路,应按照“一乡一路”原则优先规划为县道。
(4)充分利用既有道路,尽量节约土地资源。
新增规划路线要注重沿线各方发展的共同需求,既要注重对既有路线的优化和调整,又要注重新规划路线与既有路线的衔接,改善农村路网连通状况。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协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交通厅2013年5月28日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与养护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调公路路政执法与公路养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与各级公路养护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路安全保护、快速反应和提高公路服务水平的原则,管养并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切实履行保护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各级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部门按照层级对应的管理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管、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部门有相互提出工作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路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路政巡查工作;(二)查处和制止下列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1.擅自挖掘、占用公路;2.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或其他设施;3.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上路行驶;4.超限运输车辆擅自上路行驶;5.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6.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7.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8.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9.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路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路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路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路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交通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依法治交,推进路政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
2009年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以来,我省路政管理体制在安置养路费征稽人员,整合路政执法资源,保证路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现行路政体制仍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既不适应交通发展对路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也制约了路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更好地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推进交通运输法治部门建设意见》,对完善我省路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我省路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要求和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有利于执法队伍建设、有利于路政执法效能提高的思路,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遵循的原则:一是政事分开和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路政执法与养护生产职能分离;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对路政执法实行垂直管理;三是坚持责权一致、责权对等的原则。
二、完善路政执法体制的主要内容完善路政执法体制,要以省编委〔2009〕29号文件规定为依据,明确以下内容:(一)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为厅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实行总队、支队、大队垂直管理体制。
(二)将省公路局和省高管局的路政执法职能划入省路政执法总队。
(三)撤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内设的路政执法机构;现分别设在两局的路政执法处回归路政总队机关。
(四)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的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路政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全省路政执法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全省路政执法协调工作。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交〔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QHFS17—2020—0003青交〔2020〕13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9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青海省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会议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工作目标道路运输行业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交通运输部关于青海省开展交旅融合发展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39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青海省开展交旅融合发展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青海省开展交旅融合发展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393号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上报〈交通强国建设青海省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青交〔2021〕123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交旅融合发展、青海黄河流域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三江源地区公路建设与生态保护研究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出现排他性问题。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海北全域旅游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沿黄交旅融合景观带、沿黄交通运输绿色环保发展带、沿黄交通运输安全高效服务带建设,三江源地区公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养护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总结经验,试点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以及出现的值得引起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每年12月底前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工作中加强支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厅属各相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以下简称“部86号公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现将执行部86号公告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依据依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7号令)、“部86号公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7)(以下简称“管理导则”),结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青交建管〔2018〕9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国道和省道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和造价管理。
三、有关规定(一)造价文件编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造价文件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制应执行附件1相关规定,概算预算造价文件项目表执行本附件2相关规定。
(二)直接费1.人工费综合人工工日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及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单价实行动态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发布。
目前我省各市州综合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应按表2.1.1的规定执行。
表2.1.1 青海省公路工程综合人工工日单价标准表序号市、州区划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元/工日)1西宁市、海东市1492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1403果洛州、玉树州1282.材料费(1)外购材料材料原价采用《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指导价,其中《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未涵盖的材料,由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提供相关价格来源及依据。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1)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1)](https://img.taocdn.com/s3/m/dfd7409480eb6294dc886c09.png)
材料原价采用《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指导价,其中
《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未涵盖的材料,由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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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价格来源和依据。
(2)自采材料
砂石等材料原价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料场和开采方式、料场单价,结
合建设单位、省交通造价站调查的市场价,综合分析确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机械台班不变费用
沥青混凝土路面 路面垫层 碎石垫层 砂砾垫层 路面底基层 石灰稳定类底基层 水泥稳定类底基层 石灰粉煤灰稳定类底基层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 路面基层 石灰稳定类基层 水泥稳定类基层 石灰粉煤灰稳定类基层 级配碎(砾)石基层 水泥混凝土基层 沥青碎石混合料基层 封层 层铺法封层 稀浆封层
单位 m3 m3 m2
LJ0703
冲刷防护
LJ0704 LJ08
其他防护 路基其他工程
103
路面工程
LM01 LM0101 LM010101 LM010102 LM0102 LM010201 LM010202 LM010203 LM010204 LM0103 LM010301 LM010302 LM010303 LM010304 LM010305 LM010306 LM0104 LM010401 LM010402
(三)编制、复核、审查人员应对编制的造价文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在提供的造价文件上署名,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建设单位报批(报备) 造价文件时,须同时交付造价文件编制基础数据电子版和《项目造价审查 报告》,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5。
七、请各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部 86 号公告”和本通知的规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厅建管处。
场地清理 挖除旧路面 挖除水泥混凝土路面 挖除沥青混凝土路面 挖除碎(砾)石路面 拆除旧建筑物、构筑物 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 拆除混凝土结构 拆除砖石及其他砌体 路基挖方 挖土方 挖石方 路基填方 利用土方填筑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青交养管〔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交养管〔2019〕90号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工作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省界收费站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并成立七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厅办公室、政法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养管处、治超办等有关处室(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
一、指挥部(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全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有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
指挥长:毛占彪厅党组书记、厅长副指挥长:王永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积胜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成员:赵兴荣厅办公室主任王海民厅人事处调研员赵国宁厅政法处处长薛宏轩厅财务处处长房萍厅副巡视员、审计处处长侯永甫厅综规处处长冯文阁厅建管处处长史国良厅养管处处长唐玲厅科技处处长张淑燕厅运输处处长孙照群厅治超办主任马培新省高管局局长鲁旦主省路政执法总队总队长肖伟省交通一卡通公司董事长张建厅信息中心主任杨培红省路网中心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厅养管处,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性工作,组织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王永祥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史国良、马培新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专项工作组(小组)组长、副组长组成。
二、七个专项工作组(一)撤站发行组。
负责审定总体技术方案,推进工程建设研究通行费优惠减免政策和ETC发行等工作。
组长:史国良厅养管处处长副组长:冯文阁厅建管处处长马培新省高管局局长撤站发行组下设技术小组、发行小组、工程建设小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交办运函〔2024〕12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村镇建设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运营基础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青政办函〔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青政办函〔2021〕172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青交〔2021〕234号)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复函如下:同意建立由省交通运输厅为牵头单位的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工作需要和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2.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2日附件1.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建立健全推进实施全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相关政策体系、保障制度;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对相关地区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省铁航办、省供销联社、省邮政管理局等24家地区和部门(单位)组成,省交通运输厅为牵头单位。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青交〔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7-2020-0001青交〔2020〕46号省交控集团,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养护大中修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省道(含地方高速)及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同时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军事、林业和文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9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委、交通运输部对全面深化改革高度重视,2014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对交通运输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强力启动,是既“亮旗帜”又“亮剑”。
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上来,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全面深化交通运输各项改革, 以更快的步伐跟进改革,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改革,奋力争先、强力突破,向改革要红利、用改革激活力、靠改革增动力,更好地推进交通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三区”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为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青政[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村镇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04]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部署,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和乡(镇)与行政村(牧委会)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计划、指导、管理、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主管等有关部门和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负责、广泛动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技术标准,着重处治病害,完善防排水设施,提高路面等级,增强通行能力,严格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总体要求,会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负责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稽查小组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级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
第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技术政策;下达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设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青交养管〔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交养管〔2016〕15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四好农村路”)的总体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要求,现将《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全面营造比学赶超氛围,通过“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顺利实现“四好农村路”建设各项目标。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5月19日青海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发展现状和规划,自2016年起开展“四好农村路”创建活动,每年择优评选出一批示范县,发挥“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引领作用,力争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行委)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十三五”农村公路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奋斗目标,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稳定农村公路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提升农村公路的管养水平、安全条件和路域环境,加强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物流网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和交通运输保障。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组建青海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地方工作组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组建青海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地方工作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青交综规〔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组建青海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地方工作组的通知青交综规〔2019〕128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省邮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建设交通强国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重要指示精神,国家成立由刘鹤副总理担任组长、2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起草组,起草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
按照起草组工作部署,起草组办公室已启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1-2050年)》编制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要求各地建立规划编制地方工作组。
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青海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地方工作组(以下简称“地方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地方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
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地方组主要职责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起草组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1-205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方案在青海落地的技术论证工作,为《规划纲要》编制提供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青海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对《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各种交通方式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各方式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主动性,推动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衔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青政办[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青海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前言“十二五”时期,是青海省大力推进“四个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持续扩大,对运输能力、效率与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必须树立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打造枢纽、畅通通道、加密网络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一章“十一五”交通发展现状一、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扩大内需等历史机遇,持续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铁路、公路、民航、内河航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总量,提高能力,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全面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青藏铁路、青藏公路为主轴,“两横三纵”主骨架公路及干线、次干线公路,支线铁路和省会西宁机场及格尔木、玉树支线机场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网初步形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扎实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级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交通运输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执法体系《指导目录》是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结合《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政府规章补充完善形成,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
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地方立法情况,加强源头治理,做好补充完善。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对新增事项依法逐条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加快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先修法再调整,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进一步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建立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和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切实解决好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密切且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切实享受改革成果。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9〕24号)及《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今冬明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9〕87号)要求,为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站位冬季历来是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加之“春运”带来的人员流动、物资运输阶段性高峰,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诸多挑战。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安委办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天气复杂多变、道路结冰事故多发、天气干燥火灾易发、烟花爆竹运量激增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督促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认真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京藏高速“12·30”危货车辆相撞爆炸事故教训,时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精神状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农民工工作总结(精选5篇)

农民工工作总结(精选5篇)农民工工作总结(精选5篇)时间过得真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颇丰,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工作总结了。
可是怎样写工作总结才能出彩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民工工作总结(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工工作总结1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及农民工工作的要求,我局认真落实市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围绕目标、强化责任,为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及促进农民工法律权益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XX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
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XX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XX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
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
![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43bf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cc.png)
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200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标志着我国高速公路进入了系统化、网络化发展的新阶段。
截至2006年底,全国(不含港、澳、台,下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5万公里,高速公路网络效益日益显现,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命名和编号,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混乱、编号不统一、标志不清晰等现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高速公路网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为了统一和规范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提高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部制定了《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2007),同时,决定在2007年完成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并以G2(京沪高速)作为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三个服务”的总体要求,构建统一规范的全国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体系,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提高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逐级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推动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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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青交办综规[2013]15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青交办综规[2013]155号)
各州、市交通局:
我省新编制完成了《青海省省道网规划(2012-2030年)》并已得到省政府批准。
为适应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布局的变化,决定开展全省农村公路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
为确保圆满完成农村公路网规划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及时开展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既是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新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公路网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各州、市、县
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