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销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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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供方):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买受人(需方):签订时间:年月日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货物、数量及价款
品名材质规格生产厂
家重量暂定单价(元
/吨,含税)
暂定总价
具体结算价格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上一款数量为意向数字,双方同意以最终成交数量为合同买卖数量。
第二条质量标准:
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标准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一)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按行业标准\执行。
(三)按 \ 出厂标准执行。
(四)双方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三条运输方式和运杂费的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运输方式和运杂费的承担选择下列第四种方式:
(一)出卖人负责 \ 运输并承担运杂费。
(二)出卖人负责办理 \ 运输手续,买受人承担运杂费、保险费、吊装费、保管费等与该合同标的相关的费用。
(三)买受人在供应商自提并承担吊装费、保管费等与该合同标的相关的费用。
(四)买受人在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即)自提,买受人承担货物自生产厂家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且自提后的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保管费等与本合同标的储运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交付货物或提取货物单证的时间、地点:
(一)买受人先交款后提货,出卖人根据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交付相应数量货物。
(二)交货时间为出卖人向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付款之后日以内向买受人交付货物。
(三)交货地点为(写明所在城市、市区和仓库具体名称)。
(四)出卖人应当于取得货物所有权后将该批货物信息通知买受人。
第五条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货款时起转移,在分批付款过程中,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该批
货款时转移,如买受人未支付款项而占有相应货物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所有。货物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之后,买受人查验合格后有义务向出卖人出具货物交付证明(见附件一),证明已收到所转移的合格货物。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或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验收及异议处置:
(一)数量确认及异议:
买受人自提的,数量确认以仓库对该批货物出具的提货单为准。发生数量异议,买受人应在货物交付后 2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异议,视为产品数量无异议。
(二)质量确认及异议:
1、质量确认以生产厂家的材质单为依据。货物全部交付后,出卖人将该批货物生产厂家材质单复印件交给买受人。
2、外观质量异议:发生外观质量异议,买受人应在货物交付后 2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异议,视为产品质量合格。
3、内在质量异议:发生内在质量异议,买受人应当在货物交付后 10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并与出卖人共同封存全部货物,封存方式和地点由双方指定。买受人擅自封存、破坏加封、涂损货物生产标识、擅自启用封存货物、逾期提出异议、异议前投入使用的(包括切割、表面处置、安装销售、提出异议后未确定异议事项存在而销售使用货物等情况),均视为买受人认可质量合格,出卖人免除质量责任。出卖人或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对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由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最终认定。货物与材质单不符的,应对货物进行验收鉴定。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接受检测结果和质量异议最终处置结果,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双方确认产品质量有问题,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失仅为直接损失,即交付货物时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之间的价差。
第七条价款结算:
(一)出卖人、买受人同意执行下列结算方式:
结算单价(元/吨)结算总价款自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供应商付款之
日起
1-10日以内的
11-20日以内的
21-30日以内的
31日至60日以内的
此结算方法为现款结算价格。双方按照第六条(一)确认的数量进行价款结算。如最后不能以现款进行结算,而是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则以结算当日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规定的贴息率进行结算(只接受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承兑汇票),且出卖人与买受人需签订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补充协议。
(二)买受人应当于出卖人给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付款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全部价款。
(三)由买受人承担的运杂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买受人应当与价款同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相应方。
第八条出卖人、买受人同意如下约定:
(一)出卖人根据买受人提报的订货计划与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签订订货合同,买受人接受订货结果。
(二)出卖人及时将货物发出及仓库点收等信息提供给买受人。
(三)买受人对其指定的供应商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以及承担运输、仓储保管的一方应履行的义务向出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运输方、仓储保管方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交货、交货的质量、数量等与本合同不符或致货物减损、灭失,出卖人有权在保证范围内扣除相应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买受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买受人应及时向出卖人提报具体订货品名、材质、规格、数量(重量)等计划,以便出卖人尽早安排相关采购事宜。
(五)买受人不得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等异议为理由拒绝向出卖人付款。
(六)买受人对供应商、运输方、仓储保管方向出卖人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买受人指定的供应商未向出卖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前,即使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全部货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因出卖人未得到发票造成(或可能造成)进项增值税损失部分的货物。
第九条保证金条款:
(一)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订货金额的 %(现金),即人民币元整(大写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及本合同第八条承担保证义务的部分担保金。
(二)买受人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对供应商、运输方、仓储保管方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享有的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出卖人实现主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出卖人的债权未全部获得清偿前,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不足部分仍由买受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当买受人供应商、运输方、仓储方如约向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且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时,保证金仅用于结算最后一笔货款或转为下笔业务的保证金。
(四)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市场现行价格(以“”网站的当日平均报价为准)与合同价格相比,跌幅超过订货价格5%时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补足跌价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该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