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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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
【题目】
清末“预备立宪”的目的是
A.改革官僚制度
B.引进西方政体
C.适应舆论要求
D.维护专制皇权
【参考答案】
D
本题旨在考查学生对历史事件的分析理解能力。

解答的关键应从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实行的情况去分析。

为应付严重的国内危机,1901年初,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但并没有因此摆脱内外困境。

为遏制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清政府又决定实行“预备立宪”。

先是派官员出洋考察宪政,下诏“预备仿行立宪”,后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但仍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立宪派一再要求下,1911年,清政府终于裁撤军机处,设立责任内阁,但却是个“皇族内阁”。

清政府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加强封建皇权。

清末预备立宪的根本目的是:延续清政府的统治。

预备立宪指的是清政府迫于压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亦称“筹备立宪”。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预备立宪内容
预备立宪的工作相当艰巨,非一朝一夕,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二是设立议会;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预备立宪后果
晚清预备立宪这项政治活动有着保守性和欺骗性,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催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5章 清末、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圣才出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5章 清末、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圣才出

第5章清末、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5.1 考点精讲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1.“预备立宪”概述(1)预备立宪的背景①国内局势日趋动荡;②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发展及国际民主宪政运动的扩大;③统治阶层内部君主立宪派势力的活动;④西方列强希望清朝进行体制改革。

(2)预备立宪的内涵预备立宪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代的专制主义统治。

(3)预备立宪的过程①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设立“宪政编查馆”。

1906年9月发布“预备立宪谕”。

②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

③武昌起义后不久,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随着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随之流产。

(4)预备立宪的贡献:预备立宪具有以下两大贡献:①设立谘议局与资政院;②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

其实质目的是谋取中央集权,愚弄人民。

3.《钦定宪法大纲》(1)《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①第一部分主要是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②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加有限制语的臣民权利。

(3)《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及特点①历史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②特点《钦定宪法大纲》的突出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4.谘议局和资政院(1)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谘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晚清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晚清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晚清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晚清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了解领事裁判制度的内容以及晚清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理解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与影响,把握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曲折与艰难。

课程内容第一节晚清的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八国联军战争的重创、“新政”的推行、西方各国的压力、立宪派的要求。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官制改革;《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及其内容、影响;资政院和谘议局的设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

第二节晚清的修律活动一、修律的指导思想西法与中法相结合;修律与促动法制文明相结合;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

二、修律的主要内容删改旧刑律,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制定并公布《大清新刑律》;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和其他商事立法;诉讼律的制定;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修律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直接促动了西方法律思想、法律观点的引进和传播。

第三节晚清的司法制度一、外国在华的领事裁判制度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会审公廨制度;观审制度。

二、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法部;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检察厅等的设立;警察机构的建立;新式监狱的建立。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实行四级三审制;司法上开始采用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其他改革内容。

考试知识点预备立宪的背景、实质、影响与意义;晚清官制改革;《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影响;资政院和谘议局;《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内容与意义;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与影响;《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礼法之争”及其影响;领事裁判制度;会审公廨制度;观审制度;四级三审制;晚清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预备⽴宪” 1908年《钦定宪法⼤纲》,中国近代第⼀个宪法性⽂件。

但它不是⽴即⽣效的宪法⽂件,⽽是宣布要有九年的预备⽴宪期限,它只是九年后制定宪法的准则。

1911年《宪法重⼤信条⼗九条》,在性质上属于临时宪法。

它采⽤了英国式的君主⽴宪制政体和责任内阁制。

但未规定⼈民的权利。

资政院,1910年正式建⽴,是“预备⽴宪”过程中设⽴的咨询机构,清政府宣布在国会召开前,由资政院代⾏国会的权⼒。

但这个机构完全是秉旨办事的御⽤机构,没有⾃由议事的权⼒。

⼆、清末修订的主要法律和法律草案 《⼤清现⾏刑律》和《⼤清新刑律》:前者颁⾏于1910年5⽉,是过渡性法典,是在《⼤清律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成的。

后者公布于1911年1⽉,未及实施,是中国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清商律草案》:1904年1⽉颁⾏《商⼈通例》和《公司律》,合称为《钦定⼤清商律》;1908年修订法律馆完成《⼤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商部起草了《改订⼤清商律》,但都未正式颁⾏。

《⼤清民律草案》:1911年8⽉完成,未正式颁⾏,中国历第⼀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草案。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及颁⾏,仿⾃德、⽇诉讼法典。

《⼤理寺编制法》,1906年制定的关于⼤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法规。

《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的仿⾃⽇本的法院组织法,未能实施。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法体制改⾰: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审级变化。

(⼆)领事裁判权。

⾸次见于1843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

简单地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权过问,⽽由该国领事按照该国法律审理;如果这些国家的公民是原告,要由中国司法机关审理时,其领事也有权出席观审,如认为审判过程或者判决有不妥之处,可提出新的证据。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构。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预备立宪”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预备立宪”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预备立宪”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店铺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预备立宪”,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1.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国近代法制(清末)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法律思想1、清末“预备立宪”【真题提示】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B内阁总理的权力C敎育 网 D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2、清末修律【真题提示】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BCD答案:BC2、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BCD答案:D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真题提示】1、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C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D答案:C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

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BCD答案:BCD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答案:B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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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 13.杜甫有诗云:“朝回⽇⽇典春⾐,每⽇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处有,⼈⽣七⼗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选项可以成⽴?( )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者构成“坐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唐宋时期的法制。

选项A正确。

唐末开始⽤“典”或“典当”⼀词。

宋承唐制,规定了更加具体的制度。

选项B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成为“质剂”。

选项C错误。

宋代典卖⼜称“活卖”。

选项D错误。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因职权之便⾮法收受财物的⾏为。

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第⼀部刊印颁⾏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凡律所不载者,⼀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折杖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宋代的法律。

选项A正确。

《宋刑统》由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修订,成为历第⼀部刊印颁⾏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选项B正确。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借贷,⽽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选项C错误。

宋神宗朝敕地位提⾼,“凡律所不载者,⼀断于敕”,敕已到⾜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选项D正确。

宋建隆四年颁⾏“折杖法”,意在笼络⼈⼼,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15.1903年5⽉1⽇,在上海英租界发⾏的《苏报》刊载邹容的《⾰命军》⾃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命,排斥满⼈。

5⽉14⽇,《苏报》⼜指出:《⾰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严加查办,于6⽉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进⾏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钦定宪法大纲》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正确答案:D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其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但《钦定宪法大纲》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可见,A项表述错误。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

可见,B项表述错误。

清末的资政院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可见,C项表述错误。

清末的谘议局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各省督抚控制的地方咨询机关。

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可见,D项表述正确,选D项。

知识模块: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是()。

A.大理院B.法部C.刑部D.司法部正确答案:B解析:清末司法机关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法律硕士法制史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法律硕士法制史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清末为“预备立宪”,仿照近代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设立了中央咨询机关。

该机关是( )。

A.参议会B.参政院C.谘议局D.资政院2.(2015年真题)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是( )。

A.裁定官制谕B.大理院审判编制法C.法院编制法D.暂行法院编制法3.(2015年真题)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机构是()。

A.大理院B.平政院C.司法院D.参政院4.(2016年真题)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立为( )。

A.“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B.“中外通行,有裨治理”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5.(2017年真题)在清末变法修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了激烈争论,学界称之为“礼法之争”。

下列选项中,法理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A.张之洞B.劳乃宣C.刘坤一D.沈家本6.(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采用、删改清末新定之法律B.制定颁布了众多的单行法规C.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D.拒绝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原则7.(2018年真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是( )。

A.君主立宪制B.总统制C.半总统制D.责任内阁制8.(2019年真题)民国十四年秋,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

依据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受理该案的机构是( )。

A.大理院B.平政院C.高等审判厅D.法部二、多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采用责任内阁制B.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C.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D.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2.(2015年真题)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变化包括( )。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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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
一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一 ) 清末修律的动因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 。 首先 , 社会 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是进行修律的根本原因 。 清 自 乾隆以来 , 只修例而不修律成为定制 。 随着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破坏和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 , 旧的封建法律制度难以 适应新的 需要 ,“ 法 令不更 , 锢习 不破 , 欲求振作 , 须议更张 ” 。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清廷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后 , 设立了考察政治 馆 ( 后改名 为 宪政编查馆 ), 作为预备立宪的 专门办事机构 。 立宪派也成立了政治团体积极地 推动宪政运动 , 如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 “ 政闻 社 ”、 康有为 成立的 “ 国 民宪政会 ”、 汤化 龙等在湖北成立的 “ 宪政筹备会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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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厘定官制 改革官制是预备立宪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 从 1906 年 9 月宣布仿行宪政到 1908 年 的两年多时间里 , 清政府为立宪所作的准备主要 是厘定官制 。 在 “ 专责成 , 清积弊 , 求实事 , 去浮文 ” 的宗旨 下 , 针对旧官制名 实不符 、 权限不分 、 职任不明等弊端 , 对部院进行了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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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 , 指的是清政府为仿照近代西 方国家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 西 方列强的侵入 , 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 足的自 然经济的基础 , 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 庭手工业 , 另 一方面又给中 国 资 本主义的发展 创造了某些客观的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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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 ) 修订商事法规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有调整市场交易等商事活动 的 法律 , 但没有独立的商法 。 鸦片战争之后 , 海禁大开 ,“ 通商 交涉 , 事益繁多 ”。 190 3 年清廷颁布上谕 “ 通商惠工 , 为古今经国之 要政 。 …… 亟应变通尽利 , 加 意讲求 ”, 并 让载振 、 伍廷芳 、 袁世凯等拟订商 律 。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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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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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

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变化主要体现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

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

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

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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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的预备立宪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清末的预备立宪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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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
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条”(1911)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关键词记忆:资政院)法律敎育网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

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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