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中美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美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要正确看待我国的辩护制度,除了解我国的制度概况外,还需了解他国的辩护制度,毕竟有比较才能提高。由此,通过与美国辩护制度的比较,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我国辩护制度的特点和所存在的缺陷,以便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辩护制度; 辩护人; 辩护人权利

引言

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1辩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制约控诉权,维护被追诉者的实体性、程序性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在控辩过程中,辩护制度的合理执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对被指控人正确定罪处罚,使得司法由专横、任性、随意变成民主、成熟和理智。因而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中美两国宪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然而,中美两国辩护制度的具体情况却有很大的不同。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与研究,提出对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合理性建议。

正文

一、辩护种类的比较

1、我国辩护的种类

我国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辩护权行使的最原始、最基本的形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2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则对指定辩护作出了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审判时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美国辩护的种类

美国律师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私人执业律师,另一种是政府律师。私人执业律师为能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政府律师受聘于政府,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政府行使相关法律职能。美国律师制度还有一个较具特色的公共辩护律师制度。通过指定律师、政府资助的公设辩护人服务和签约辩护服务为贫困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该制度的产生基于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在美国 ,最高法院认为由经过法律训练的律师代理是公正审判的基础,保障被追诉人尤其是贫困的人获得辩护律师 ,成为了现代美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方向和主题。不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只要其被定罪后会被判处监禁,就有权要求法院为其指定免费律师。2

3、中美辩护种类的差异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中美两国的辩护种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同: (1)在自行辩护中,我国犯罪嫌疑人在行使自我辩护权利时,在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中,仍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享有保持沉默或者拒绝供述的自由。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没有人能被强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2)在委托辩护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而美国则强调法律的专门化、职业化 ,刑事辩护的任务只能由律师承担。(3)关于指定辩护制度,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进行辩护的机制。”3比较起来 ,我国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美国适用于刑事诉讼各阶段;指定辩护适用的对象不同,我国适用的对象窄,而美国几乎适用于所有的被追诉者;指定辩护的义务承担者不同,我国规定了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义务性,而美国是通过指定律师、政府资助的公设辩护人服务和签约辩护服务为贫困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因而,如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免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范围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方向。

二、辩护人范围的比较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范围是指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2条规定:辩护人主要由律师担任,但也允许其他人担任辩护人,主要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在我国,有一般辩护人和特殊辩护人之分,由律师担任的辩护人是一般辩护人,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为特殊辩护人。而美国人认为法律活动是相当复杂的,法律的专门化、职业化特点突出,因而刑事辩护的任务只能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承担,没有一般辩护人与特殊辩护人之分。由此可见 ,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比美国辩护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人。应当说,辩护人的

范围广泛,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委托更为信赖的人,也有利于解决贫困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问题。毕竟,当下的中国,聘请律师的高昂费用和律师队伍素质的良莠不齐是不端的事实,但是我们不应忽略一个事实:我国的特殊辩护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比如调查取证权和申请取保候审权就不能由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比较而言,律师担任辩护人比非律师的特殊人员担任辩护人在诸多方面显示出明显的优势: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而且随着程序法的发展,诉讼程序也日益显露出越来越明显的技术化、专业化倾向;律师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充分的诉讼权利,尤其在调查取证方面;辩护律师比其他辩护人受到更多的制度约束,律师作为“专门职业”的人员,有着这种职业团体特殊的伦理规范制约4。由此,我国辩护人的范围在强调广泛的同时,更应突出律师的作用。

三、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比较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指辩护人何时可以参与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时候的律师还不是辩护人,其很多权利受到限制。其作用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可见,在侦查阶段,我国没有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而美国允许辩护律师在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前参加刑事诉讼,美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开始之时就介入了刑事诉讼。我们知道,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设定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是警察讯问嫌疑人时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则,也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延伸适用。5该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作在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3)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钱请律师,将免费为你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时为你提供帮助6。由此 ,在侦查阶段,美国允许犯罪嫌疑人随时委托或被指定辩护律师,对此没有任何限制。7而且,我国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的时间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与美国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受到讯问之前得到律师建议不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是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诉讼法》第 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时,辩护人才可以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查阅有关卷宗材料,调查相关证据等等。事实上,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侦查阶段是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最严重的时期,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辩护人帮助的时期,此时辩护人的缺失,无疑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损害。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毕竟属于被调查对象,而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活动,则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防御权,促进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与侦查机关权利的相对平衡,使侦查程序的公正性得以保障。8所以,我国应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其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诉讼权利。

四、辩护人权利的比较

1、辩护权广度和深度比较

众所周知,对辩护功能的发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辩护人权利的强弱。即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