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工资发放制度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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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俊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本公司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建立高效的工作团队,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兼职人员考勤及假期管理见兼职协议,实习生的考勤及假期管理见实习协议。
第三条原则
(一)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原则。
(二)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依法安排员工休假的原则。
(三)逐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公司每周的标准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正常作息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8:00
第五条考勤方式
公司实行打卡管理制度,每天打卡两次,上午上班打卡,下午下班打卡(具体打卡时间为上午09:00以前,下午18:00以后)。月度考勤时间为本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止。初步考勤制作考勤由行政部负责,每月2日前统计并制作完成后(如遇月初放假应在前月最后一天工作前内制作好考勤,最后一天工作日暂做正常出勤计算)交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补充后作为核算工资使用。
第六条考勤处罚
(一)早退30分钟以内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者取消全勤奖(全勤奖为100元/月),月末在工资中兑现;
(二)迟到30分钟以内的按照30分钟扣款,迟到30分钟以上一个小时以内的按照一个小时扣款,迟到一个小时以上两个小时以内的按照两个小时扣款,扣款金额按照个人月度基准工资分配到小时计算,迟到或早退两个小时以上记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四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旷工半天者扣除一天工资;旷工一天者扣除其三天工资。
(三)出差人员需填制《员工出差申请单》,相关领导签字后交行政部一份进行备案,出差回公司后到行政部填制返回时间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行政部根据打卡记录、人力资源部根据出差单据共同出具考勤,如无记录时间按照旷工处理。特殊原因因公外出未打卡者,返回后应及时补交未打卡证明,考勤公示后不得补交。
(四)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外出;因公外出打卡时间未打卡的,需将外出申请单填补时间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证明出具考勤,无外出凭证又未打卡人员按照旷工处理;
(五)员工无正当理由缺勤或无故未补办有关手续或证明者,均以旷工论处;
(六)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达到三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十个工作日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假期满后,未经批准不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不足一天按旷工一天计算,超过一天按实际旷工天数计算。
第七条考勤监督
人力资源部对行政部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公司考勤规定的员工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罚,月末在
工资中兑现。
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不能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出具考勤结果,每次处罚50元,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缺勤情况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对部门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八条假期类型
假期包括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及病假六类。
第九条公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公假
(一)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内;
(二)公休假日: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假日。
(三)法定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属法定假日。
其中,元旦放假3天;春节放假7天;清明节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端午节放假3天;中秋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10天;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若适逢周六、周日,则不另行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法定假日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婚假
(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方可享受婚假:
1、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内除外)。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并领取《结婚证》的。
(二)婚假时间:
1、公司给婚假5天;
2、对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者,公司另给晚婚假5天。
3、再婚者可享受公司婚假待遇,但不享受晚婚假待遇。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期间包括公休日,但不含法定假日。
第十一条产假
(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方可享受产假:
1、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内除外);
2、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产假条件:产假应连续享用,不能冲抵其他无薪假,且过时不补。
(三)产假标准:
1、产假时间:
法定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流(引)产假:妊娠不满4个月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假期。
4、产假期间,男方给予三天带薪假期。
(四)产假期间(90天内)按照个人基准工资全部发放,产假工资中包含了公司预支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津贴核算)。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第十二条哺乳假
(一)哺乳期条件: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正式女职员。
(二)哺乳期内可享受在岗哺乳婴儿的时间的待遇。
(三)哺乳时间标准:
1、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含午餐时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3、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需要合并使用和往返公司家庭哺育,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4、哺乳假的享受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准。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基准工资的80%发放,再延长期间按70%发放。
第十三条丧假
(一)丧假条件: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
(二)丧假时间:假期3天(路途时间除外,当地员工路途时间在假期内)。
(三)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丧假期间包括公休日,但不含法定假日。
第十四条病假
(一)病假条件:
1、一般病假没有入院治疗并且没有病假证明者,不计发工资。
2、入职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需住院治疗者,凭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享受住院病假待遇。
3、医疗期内病假待遇:病假期间按病假工资计发工资:
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
病假工资=月度基本工资
×80%×病假天数
21.75
月度基本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员工,病假工资的基本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病休时间超过医疗期规定时间者,不再计发病假工资。
第十五条事假
事假期间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
事假工资计发标准为:
扣发事假工资=
月度基准工资
×事假天数
21.75
第四章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申请
(一)所有假期的申请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二)婚假、产假、哺乳假应提前一月申请。
(三)非突发性疾病及事假应提前一天申请,除紧急情况可以电话请假事后补假外,其余一律按旷工。
第十七条审批
(一)婚假、产假、哺乳假的审批
由本人申请,上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逐级审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二)事假的审批
1、请假一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综合部备案;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请假三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批,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4、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报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