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考论述题答案整理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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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

1为了推行“法治”,法家认为必须使法令成为君主治国、官吏尽职和判断所有人言行是非、行赏施罚的惟一准则,从而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

2明法:要求立法明确和万民遵守。主张以成文形式将新法布之于百姓3任法:要求远贤智、弃私议、有法必依,执法以信。

4壹法: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5从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无等级两个方面。

6. 事断于法

即严格的按照法令规定办事,是治理国家的唯一的正确途径,也是实现君主制的无为而治、事不亲躬的最好方法。这是慎到提出的立公弃私的具体方法之一。

儒家,德治及其现代意义

其一, 传统德治首先强调最高统治者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 把君主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看作是实施德治的基础与前提。孔子提出, 君主必须具备恭、宽、信、敏、惠五种美德, 指出最高统治者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是治国安邦、实现其政治理想的基础和前提, 统治者只有经过修身、齐家的伦理实践, 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

意义:用道德善恶规约了统治者的思想行为, 弘扬了道德正气,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统治者的无道行为。

其二, 传统德治主张以三纲之礼、忠孝之德对广大民众实施道德教化, 力主仁政爱民的民本思想。另外, 德治思想明确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民

可载舟, 亦可覆舟的原理, 从巩固封建政治统治的根本目的出发, 提出

了仁政爱民的主张, 要求统治阶级对人民施仁政、除苛政, 轻徭役、薄

赋税,利民惠民、体恤百姓。

意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和疾苦, 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安

居乐业, 从而带来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三, 传统德治认为各级官吏的道德品行和道德操守是实施德治的重要

保证, 主张尚贤弃奸 ,以德选官的人才标准。传统德治十分重视各级官

吏的政德、官德, 大力提倡贤人政治,主张尚贤弃奸的选官标准, 要求举纳忠良英才, 惩处贪官污吏; 实施德政德治, 革除暴政流弊。

意义:崇德尚贤、以德行政的为官标准和实践, 给人民带来了一定的利

益和好处, 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培育出了中国古代优秀的政德和官德传统。黄宗羲思想:

(一)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

黄宗羲认为,三代以前的法是天下之法,三代之后的法则是一家之法。

一家之法弊端:法令密集,成为君主满足私欲的工具。

因此要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与儒家有治人,无治法观点不同。要求要

从根本上变革法律的私法性,使之成为天下之公法。

二,天下为主,君为客

黄宗羲认为中央集权的皇权专制,是国家成为皇帝一人财产。

弊端: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忠君因受到怀疑,而失道之君应该废除。

三,限制君权

措施:1“君臣共治,百官分治”。2实行地方分治,地方设方镇以去除集权之弊。3学校议政

四,富民、利民和工商皆本的经济立法思想

其主张恢复井田制,重定天下之赋,提出“工商皆本”,是明末清初商人社会地位提高的表现,也是士大夫商人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具体体现。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梁启超:号任公,字卓如。民初伟大的社会活动变革家。

法治思想:

法理角度:任公认为

1法是国家的意志

2法者,天下之公器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

施行方面

法治须与民权结合

1首先要将立法权属于国民,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 2所立之法应是善法——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

3必须有对政府的监督

中西化合:法治应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理由:借鉴法家法治与儒家人治的优缺点。

第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第二,法律调整人行,道德调整人心;

第三,法律由政治制裁保障,道德由社会制裁保障。

宪政思想:

1限权核心思想:立宪政治,一言以蔽之,则权力有限而已。

2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控制权力。

3用民权限制政府权力

辅助:

主张1议会政治——议会制度是立宪政治的体制外壳

2国民政治、舆论政治——国民支持是立宪政治的坚强后援

实现宪政基本观点:不存在完美无暇的政体,一国实行的政治体制必须与该国的国情和民情相适应。

认为共和政体不适合中国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1核心:政权和治权分开(权能分治),由任命掌握政权,由政府掌握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

2五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

3精华:直接民权。

4意义: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是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是一种中国式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说。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

1民族主义:首要问题,基本任务: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2民权主义:核心:反对帝制,建立民国。

3民生主义:最具特色,社会革命纲领,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

董仲舒,大德小刑理论:

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加以系统地阐发,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

重德:

在逻辑上,以德刑比附阴阳,,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在治国方略上,力主德治“刑”和“德”的关系谓为“阴”和“阳”的关系,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

君主仁政方面,“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事,任德而不任刑。天性为仁,承天意而行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以仁政施于天下。

刑辅:

董仲舒同时认为刑罚之于治国也是必要的,应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董仲舒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来论证为国应“大德而小刑”,尊德而卑刑。其把德与刑量化为暖暑清寒,以暖暑清寒在天道中所占量的多少来说明

德与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

总结: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固然主张“尊德卑刑”、“厚德简刑”,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不重视刑罚或者说不要刑罚。

其“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只是论“德”与“刑”在治理国家时何者为先的问题。

力主德政的同时也认为刑罚是为政不可或缺的手段,认为国君既要实行

礼乐教化,也要设刑罚以使民有所畏惧。

实现手段:

(一)序伦常以明尊卑:提出三纲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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