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

①广义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

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

②狭义的“产品”是仅指可移动的工业制成品。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

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含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制度国家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责任的含义 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诉讼与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关系 产品召回程序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③我国的法律对产品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以属于产品的范围。

(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能够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界定是通过是否符合以下三项要求进行的:

①安全性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该产品具有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适用性

产品的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如果事先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担保性

产品应当符合生产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还存在默示担保,其是指不是基于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或者生产商的承诺而产生,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义务。

2.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的含义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包括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工业

国家,大多以产品责任立法为主,而我国产品质量法不仅重视事后的处罚和产品责任的承担,而且更注重事前的监督管理和防范,实际上是一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

(2)产品质量法的发展

产品质量法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分工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是最迅速、最完备、最有代表性的,先后制定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买卖法》和联邦立法如《麦格森~摩斯法案》、《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1985年7月欧共体理事会正式通过了《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了产品责任原则、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内容。l987年5月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使英国成为第一个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相一致的立法国家。德国联邦议会于1989年11月5日通过了《产品责任法》。

由于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世界上陆续出现了一些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产品责任公约,主要有《斯特拉斯堡公约》和《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斯特拉斯堡公约》在产品责任原则、生产者范围、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及其确定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

(3)我国产品质量立法

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兵工总局组织条例》,到1957年全国各企业建立起从准备生产到产品出厂的整套技术检验监督制度,直至1978年我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逐步得到推进。此后的十余年时间陆续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十多个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法律。

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成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建设的里程碑。2009年十届全国人大又对其做了部分退款的修改,以便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持一致。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渊源,其余有关产品责任法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4)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①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

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规范社会竞争秩序。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含义

狭义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法定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的制度;广义上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仅涵盖狭义的内容,还包括非政府主体依法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其他制度。

2.产品质量监督

所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产品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解和监督制度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型监督是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在市场上通过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验,对照标准检验其是否合格,从而责成企业采取改进措施,直到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2)自律监督

自律监督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自我监督和同行业企业之间对同类产品质量的相互

监督。

(3)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就是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力量,对产品质量进行关注、监督和评议,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体制

现行《产品质量法》根据我国管理实际,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不同授权,可以分为级别管理和职能管理。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分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它负责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组织、协调省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盟)、县(区)级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则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垂直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作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内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生产经营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