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中对于亲属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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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中对于亲属的范围界定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中国证监会而要求(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
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
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除了同时受国家控股的公司之间不构成竞争方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企业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竞争方的范围则不仅仅包括控制者本身,还包括其控制的企业、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业务竞争性的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涉及同业经营的,需关注亲属关系远近、业务紧密度、历史上及目前的相互关联等。
若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等作出披露和承诺。
监管部门特别指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等关系也要关注。
具体操作中的界定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总体建议:能进来还是进来整体上市
(1)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
(2)旁系、姻亲需个别判断。
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
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
人培训笔记
保荐代表人要注意:(2)对于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无争议,旁系、姻亲也在考察范围内,不能简单看有关法律法规上的“关联关系”定义,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并进行披露。
Link :直系亲属: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
出的两部分血亲。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
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
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
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
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
系血亲。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分类:(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
如妯娌、
连襟等。
界定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利益冲突
Summary:尽量整合
判断独立性
关注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
直系亲属无争议
旁系亲属、姻亲:关注并尽职调查
访谈,走访
这一段是说的。
【中国国情是人情味比较浓,能整合在一块的尽量整合一块,如果不能整合就要判断业务的独立性了,要独立性能分得很开;若亲戚关系不紧密、
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等去关注,有些家族比较复杂整合比较有难
度。
直系亲属必须进来,旁系亲属能进的也要尽量进来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
纯从准则规定,直系亲属当然构成关联方,旁系亲属、姻亲亲属是否构成关联
方,建议仍应予以关注并进行尽职调查。
个人认为,有利益转移的都可能构成
关联关系。
亲属关系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一定要查清楚。
单纯的书面问卷
调查远远不够,要访谈,并且去工商等部门走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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