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汇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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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PPT课件PPT13页

性原则
.
4
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2
第3页,共13页。
(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
11
第12页,共13页。
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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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页,共13页。
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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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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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共13页。
(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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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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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页,共13页。
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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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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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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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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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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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
14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6
2024/3/24
02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
7
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02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04
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2024/3/24
4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3
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2024/3/24
26
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2024/3/24
02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
7
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02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04
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2024/3/24
4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3
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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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物权法律制度汇编PPT实用课件(共54页)

自物权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标 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 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 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14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目的不同 性质不同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③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7种,具体如下表所示。
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含义 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申变更登记;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6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否则权利无法确定。自己或他人的 身体,以及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前,都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 债权的标的一般直接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7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的占有关系。
(1)物权与债券的联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但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并在不同主体 间交换时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4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 和侵害权利人所享物权的义务。 ✓ 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只发生在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
三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 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 行为无效。
BACK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 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2:共有问题
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 案例4:抵押权问题
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BACK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 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 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
•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 行为无效。
BACK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 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2:共有问题
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 案例4:抵押权问题
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BACK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 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 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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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 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 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 数权并存,强优于弱)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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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 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 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 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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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
(一)物的概念。 (二)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 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己为)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 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总之,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权为核心, 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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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3、物权法的特征 (1)适用的强制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 (2)内容的固有法性。(固有性与普遍性) (3)适用上的公益法性。(公益性与私利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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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A、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 式让公众知晓。一是静态的公示—动产的 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态的公示— 物权的变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
B、公信原则。即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 社会的公信力。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 记。如: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目录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
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 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目录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
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 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 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 关的财产权”。这一部分规定实际上就是物权法,不过是 一个“微缩”、“浓缩”的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的“权 利宣言”,没有规定物权的具体规则。初步确立了基本物
4 权法律体系框架。
物权法的发展
☆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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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 原物与孳息物 ◎ 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孳息物独立于原物,原物、孳 息物属于两个物。 ◎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 利息、房屋的租金)。 ☆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两个物)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有关联)
◎ 例如:电视机与遥控器、茶杯和杯盖、房间的钥匙等等 ◎ 思考:房屋与窗户? ◎ 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 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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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
❖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
共同的义务。 ❖ 属于共同共有情形: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 的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
44
❖ 以下共有财产中,不属于共同共有的
财产是( B )。
A.家庭共有财产 B.丈夫婚前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甲乙丙共有的尚未分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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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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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法律体系框架。
物权法的发展
☆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3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 原物与孳息物 ◎ 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孳息物独立于原物,原物、孳 息物属于两个物。 ◎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 利息、房屋的租金)。 ☆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两个物)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有关联)
◎ 例如:电视机与遥控器、茶杯和杯盖、房间的钥匙等等 ◎ 思考:房屋与窗户? ◎ 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 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11
❖ (多选)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
❖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
共同的义务。 ❖ 属于共同共有情形: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 的遗产、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
44
❖ 以下共有财产中,不属于共同共有的
财产是( B )。
A.家庭共有财产 B.丈夫婚前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甲乙丙共有的尚未分割的遗产
37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38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034)PPT课件

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为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14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 事实推定:
(1)占有人的占有行为是善意的 (2)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 据的,可继续占有(不再向前追溯) 即免除了占有人的一般和持续举证责任
15
2. 权利推定 由事实推定而使占有人得到有所有权 占有人无须再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相反相对人若要质疑须提出反证 否则不得质疑
21
3.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行为 如法院仲裁院的判决或裁决 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遗赠
因合法建造、拆迁房屋导致的物权变更
但不登记不得转让(342) 4.登记程序:略
22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交付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指动产抵押权等的设立
23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 以交付为变动要件 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即登记后即使别人提出异议也不能更改
19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登记,不发 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
2.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342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地役权的设立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 应该登记,不未登记的不影响其效力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6
2.拾得遗失物 (1)应当返还权利人或交公安部门 (2)不知道权利人的,公告。公告六个
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
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27
(4)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 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5)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故意或 重大过失致使其毁损灭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
14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 事实推定:
(1)占有人的占有行为是善意的 (2)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 据的,可继续占有(不再向前追溯) 即免除了占有人的一般和持续举证责任
15
2. 权利推定 由事实推定而使占有人得到有所有权 占有人无须再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相反相对人若要质疑须提出反证 否则不得质疑
21
3.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行为 如法院仲裁院的判决或裁决 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遗赠
因合法建造、拆迁房屋导致的物权变更
但不登记不得转让(342) 4.登记程序:略
22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交付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指动产抵押权等的设立
23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 以交付为变动要件 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即登记后即使别人提出异议也不能更改
19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登记,不发 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
2.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342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地役权的设立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 应该登记,不未登记的不影响其效力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6
2.拾得遗失物 (1)应当返还权利人或交公安部门 (2)不知道权利人的,公告。公告六个
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
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27
(4)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 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5)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故意或 重大过失致使其毁损灭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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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标 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 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 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14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目的不同 性质不同 标的物不同
7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 物权标的物无论在何处,权利人均可行使权利,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
不具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追及第三方。 ✓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效力。
➢ 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 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相同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
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时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尚未形成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因判决或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由登记机关直接对该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然后予以查封
13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 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 配的物权。由于只有所 有权符合这一特征,因 此自物权即所有权,是 物权中最完整、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 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 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5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 ✓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
利,无需他人协助,不须征得他人同 意。 ✓ 债权人不直接支配物,一般只能请求 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必须有义务人 协助才能实现权利。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③物权属于法定权利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设定
时必须公示。 ✓ 债权不具有公示性,特别是合同债权,
③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7种,具体如下表所示。
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含义 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含义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 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权利。债 权保护方法也是法定化
9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4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
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物权的义务。 ✓ 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只发生在债权人
和债务人之间。
(1) 集体土地 所有权
(3)
森林、林木
所有权
(2)
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
(4)
耕地、林地、
草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5) 建设用地 使用权
(6) 宅基地使用权
(7) 海域使用权
(8) 地役权
(9) 抵押权
(10) 法律规定 需要登记的 其他不动产
权利
12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汇编PPT课件
1
33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
物权法律制度汇编PPT课件
2
第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三
十 物权法律制度
三 章
本章要点
第一节 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3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可以依法决定具 体的内容和形式。
6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否则权利无法确定。自己或他人
的身体,以及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前,都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 债权的标的一般直接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10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①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
合法所有人只有按 法定公示方法对外 进行物权公示,才 能使所有的第三人 明确物的所有权归 属情况。
公示方法 由法律 规定
公示效力 由法律 规定
普通动产一经交付, 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后果;不动产的转让 一经办理登记手续, 便发生该不动产所有 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11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其登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10类不动产。
物权。
8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保护方法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 人不得自行设置。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原则内容 物权种类法定化 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效力法定化 物权变更规则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含义与特征 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对物
的占有关系。
(1)物权与债券的联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但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并在不同主体 间交换时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