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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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司系统权利运行,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洁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洁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廉洁风险防控教育制度、预警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防控廉洁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紧紧围绕总公司中心工作,切实发挥公司党建计划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在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保障作用,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完成总公司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三条制定并实施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健全和完善廉洁教育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针对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实际,通过培训、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法
纪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第五条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洁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
第六条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
第三章廉洁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制度
第八条实行预警报告制度。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干部职工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问题向公司纪检部门所做的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检查监督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公司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本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不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的;
(四)其他问题需要预警报告的。
第十条报告方式可以采取面谈、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要预警报告可以直接向总公司领导或领导班子
报告。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预警报告纪律,严肃追究违反纪律的行为。
(一)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发现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对违纪事实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报告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进一步规范“财权、物权、事权”。
第十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领导、重视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的主要方法:
1.利用述职述廉,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4.总公司纪委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廉洁风险防范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公司领导对职工廉洁从业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洁问题、监管
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存有廉洁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总公司纪委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廉洁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洁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违规、违纪和存在廉洁风险问题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