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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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
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其主要特点是:首先,纠纷的主体特定,即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第三方的情况也存在,但主要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其次,纠纷内容多样化,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可能会引起纠纷;再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解决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不同点
(一)从主观目的上区别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只想享受合同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说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念。所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物是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其诈骗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希望履行,以实现其正当的经济目的,获取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与“赚”的问题,即前
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是为了多“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如果有,就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且属于较典型、较常见的诈骗行为,它以行为人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之故意的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有了骗取对方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诸如骗取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另外,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具有这种目的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另一种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的故意,但在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原因,其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如采取欺骗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者收到对方货物不付款,或者对借贷款产生不偿还的思想和行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少文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的探讨,确立了一些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界定标准,概括起
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履约能力,(2)携款潜逃;(3)挥霍对方当事人财物;(4)使用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6)订立或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当然,仅仅主观违法,目的邪恶,并不能就此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
2、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履行的态度在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对合同履行持放任态度的且拒不返还定金或者货款的则是合同诈骗,否则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但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故意,其本身具有或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放任态度,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产归自己一方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合同纠纷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积极态度,做积极努力,只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在签约时有欺诈的行为,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货物瑕疵等,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因其主观上始终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说明其主观上有骗取对方财产的故意,一般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二)从客观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
衡量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除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签约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签约以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又是另一关键因素。
有履约能力(包括有部分履约能力),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具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能提供相应的
担保;而无履约能力则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本身就没有履约能力,又不提供担保的情况;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转化型履约能力,即行为人在签约时并没有履约能力及担保,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