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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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与监督,尽忠职守,忠实勤勉执行其职务,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述建议。

第三条各级领导就其监督围以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必须服从,但对其命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执行后向其上级领导述,不得当面顶撞或拒绝执行。各级员工对于两级领导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领导的命令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唯有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必须在餐厅用餐,未经领导批准在它处用餐者罚款100元。

第六条不得酒后上班或班上饮酒(客户来访接待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时间闲聊、看报以及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者,一经发现扣罚当事者100元。

第八条各级领导务须重视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应杜绝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秩序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倾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正常工作时间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正常工作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或来宾参观,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不得有骄傲满足及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搁置不办。

第十三条员工每日应负责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厂区的环境清洁。

第十四条公司的厕所为公共场所,如厕完毕后,务必冲洗干净。否则除罚款100元外,责令其做一个星期卫生。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信誉者,非经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2.员工应尽忠职守,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3.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4.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所保管的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未经可,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5.本公司员工不得私自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的商业

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6.本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整齐,服装整洁。

第十六条员工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否则对乱停放者罚款100元。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执行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公司的人事管理,使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一节员工聘用

第四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由该部门负责人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岗位、学历、技能、年龄等要求。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综合部办理选考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本岗位者为原则。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或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1.经济及刑事面有案者;

2.品性恶劣、被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3.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者。

第七条新聘用人员须经试用合格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待遇按照岗位及相应工资水平执行。

第八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部门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制度第六条情况等可随

时停止试用。

第九条员工录用前应向综合部办理如下报到手续:

1.填写个人履历表;

2.照片3;

3.交身份证、学历证和技术职称证等原件查核,并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

第二节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任免由总经理批准。部门员工职务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第十二条职务的任免经核定后由综合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三节迁调

第十三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工作调动经该员工的直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综合部填发工作调令后到新任岗位部门负责人处报到。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及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五条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部门负责人应于5日,一般员工应于当日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部门报到。一般员工若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3日为限。

第十六条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由原直属部门负责人指派适员暂行代理。

第十七条不服从调动者按辞职处理。

第四节解职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解雇”三种。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扣罚当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2.违反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3.病休假超过两个月者。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解职,除“当然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可离职。

第五节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交接人员由综合部发一交接手续表,由其本人到有关部门一一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交接人员应向原属部门移交未办、未了事项以及所经营管理的财物事务等。其缺少公物或导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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