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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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

日期:2013年1月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运城市电信分公司

乙方:山西天维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和通信安全,促进施工顺利进行,明确施工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安全施工协议。

第一条安全施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施工期间,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乙方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其他电信运营商通信中断,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材料损坏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其他任何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甲方应将情况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全面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甲方提供给乙方工程施工所需爆破材料的管理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八条乙方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通信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乙方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乙方的作业人员从事渡江过河、跨电力杆、跨公路、跨越其它线路(杆路、埋式)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技术规范教育,再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乙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从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乙方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乙方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条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乙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施工建设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取消施工资格等处罚。

(一)对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七)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乙方将所建工程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

(九)乙方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十)乙方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随时进行抽查,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并在甲方规定时限内整改。

第二十六条因乙方施工造成安全事故(包括对第三人的损害)引起诉讼或仲裁,如判决或裁决甲方与乙方共同承担责任或甲方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共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 日-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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