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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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及风险分析第三方支付行业形成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资金流动需求,是互联网时代中兴起的电子商务子行业,支付企业的作用就是支付网关,即各家商户和银行之间连接的“中转站”。
第三方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是将信用从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信用中间人”,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信用中介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促使买卖双方建立起信用,达成一致意见,实现资金流转。
同时,因其特殊的交易地位和特殊的交易作用而产生的各类风险,需要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1998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内贸局等共同发起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启动,确定首都电子商城(首信易支付的前身)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
1999年3月,具有半官方性质的首信易支付作为最早的实践者开始运行,标志着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实践拉开了序幕。
紧随其后,环迅支付也于2000年在上海开始运营;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央行批准,中国银联成立。
同年6月,中国银联控股的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揭牌。
从2005年起,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每年增长幅度都在100%以上。
2005
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163亿元,到2009年猛增至5808亿元。
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位列中国互联网细分行业规模增长首位。
走过2011年的“牌照年”,法律地位的确立,让第三方支付企业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阶段。
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双方进行了相应约束和监督。
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并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逐步显现市场细分的市场竞争态势和多元化格局,开始由早期单一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竞争,向结合自身发展优势,面向航空、理财、保险、基金、物流、教育和直销等多个领域渗透的方向进行转变。
(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随着网上支付的普及,对网上支付的监管提上日程,如图1所示。
从2005年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向市场表达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意图以来,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最终颁发给了27家公司,明确了支付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地位。
2011年8月央行又公布了获取第三
方支付牌照的第二批名单,全国共有13家企业获得牌照。
2011年12月又有65家企业获得牌照。
至此,全国共有105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2012年1月央行又发布《支付机构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于中国金融结算市场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
的意义。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关注。
(三)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依托大型b2c(企业与各客户之间的交易)、c2c(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易)等网站的网关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二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的线下支付,如拉卡拉;三是储值卡等预付卡服务。
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
按照平台主体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另一类则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一)竞争乱象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同质性较强,竞争激励,行业利润率不高,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转向淫秽和赌博等网站获取收益,成为网络赌博中赌资流转的一个主要渠道。
如: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先后被曝为网络赌球提供资金流转服务;2009年9月,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百家境外淫秽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消息曝光,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
(二)沉淀资金存在风险
由于买卖双方在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交易过程中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造成资金沉淀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并且沉淀资金随着业务量的扩展将会非常庞大,而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每个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在途资金的风险,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仍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
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设了专门的无息账户保存这笔资金,而大多数企业未设置专门的无息账户,有的甚至把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三)洗钱和信用卡恶意套现风险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难以确切核实,不掌握交易的因果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很可能成为
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套取现金及洗钱的便利工具。
此外,许多信用卡支持虚拟账户充值功能,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由付款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提现,从而规避有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而且这笔贷款无任何使用限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是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根源。
由于从事网络活动而留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就具有了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旦资料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如,2007年6月,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
在网上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在第三方网上支付环境下,如果资金转账出现错误或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描述的严重不符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困难。
(五)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因此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出现假冒客户身份、非法窃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问题。
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通过修改互联网传输中的支付数据,如修改付款银行卡号或密码、支付金额、收款人账号等,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或套现
等,达到非法谋利目的。
(六)经营风险
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续费的固定盈利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基础,多年来一直仅限于此种盈利模式。
由于第三方支付必须要走银行通道,成本受制于银行,市场受制于银联,一些金融衍生品和用户经营受国家政策管制,金融创新举步维艰。
同质化的经营,导致价格战升级,企业往往使用非常规的竞争手段以争夺更多市场份额,忽视了产品创新和增值服务,进一步挤压了支付市场有限的盈利空间,这使得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几乎没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就难以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服务。
同时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部分银行业与第三方企业联手或独自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生存更加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创新产品,规范竞争
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仍处于“微盈利”状态,像支付宝、财付通等,他们有淘宝和拍拍作为依靠。
但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在行业寻找细分市场,发展出自己的强项和优势,加快向其他行业的服务渗透和拓展,不断探索、开发新的产品业务模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用户群体基础。
全面同传统企业相融合,进行“多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
(二)明确沉淀资金性质,加强沉淀资金管理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
围,严格规范其经营业务的开展。
同时可考虑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盘活沉淀资金,加快资金的流通,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共赢。
(三)加强行业合作,实现动态监管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整体效能。
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要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现场监管,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提示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范围的,超越国界、地域界限的网络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国际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国、各地区通过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犯罪也随之国际化。
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政府对网上交易监管控制的能力。
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防止网络犯罪的,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提高效率,安全运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中间平台,需要银行、商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服务商、物流业和谐发展,才能提升社会整体营运效率。
因此,可考虑通过对资金、信息、物流等行业进行的有机合作或整合,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乃至相关连带行业的运营效率。
同时要将效率的提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在构建资金流转平台同时,也要重点强调安全支付和便捷支付的统一,给用户以最大的保障。
(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和权益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没有专门对远距离交易或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方面应尽快予以完善。
同时,加强对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中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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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连江(1972-),男,陕西澄城人,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