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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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建城[2005]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吉建城[2005]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城市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建道路,增加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缓解了交通拥挤现象。
但由于对道路占用挖掘控制不严、管理不善、材料价格变动等原因,实际道路挖掘修复成本不断增加,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道路修复不及时、修复标准不高的现象;而目前执行的复原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道路复原的实际需要,为了保证挖掘道路的复原质量,减少因控制不严造成的马路拉锁现象,确保道路设施完好,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交通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和吉林省法制局、吉林省城乡建设保护厅《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吉府法字[1989]5号)以及《吉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吉建城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以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城市道路复原费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征收,实行专户存储,用于道路的复原和维护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通知下发后,《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吉建城字[1993]36号)文件即行废止;请各城市认真按新标准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调整的城市道路挖掘破损复原标准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县、镇)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