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外国法制史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
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教会法的发展大体上经过了形成、鼎盛和衰落三个时期:4—9世纪为教 会法的形成时期;10—14世纪为其鼎盛时期;15世纪以后,伴随着宗教 改革、世俗政权的强大等,以及教会自身地位的相对式微,教会法进入 衰落期。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包括:《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法令、 法令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教皇国制度与教阶制度、财产制度、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和诉讼法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为:它是以基督教神学为理论来源的宗教神权法;它 是封建性的法律;与中世纪其他世俗法律相比,教会法有着比较完备的 体系。 在西欧中世纪的中后期,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断复兴,在西欧 各地出现了一系列的大大小小的城市,由此引发了西欧历史上的城市自 治运动,城市法的出现和发展就是此期的一个重要标志。 就所谓城市法的宪法性特征而言,其通过5种方式表现出来 11世纪以来也是西欧商法发展和变化的关键时期。 作为一种法律渊源,英国的普通法是指12世纪中后期英王亨利二世 (1154—1189年在位)法律改革以后出现的、普遍适用于英国全境的法律 与司法规则。
9
2
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从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外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东方和西方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制度史。 由于古埃及在时间上距今相对久远,加之自然环境几经变迁,历经多次 战乱,法律文本早已失传,即便是一条完整的法律条文也难以寻觅。因 此,今天对于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依据考古发现的石雕、 铭文和纸草文字残片以及埃及僧人和希腊学者的遗著等。 现有文献资料等表明,古埃及法制的发展与历史上很多的法制文明的发 展轨迹大体相同,即都有着一个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过程。 几乎与古埃及同时,在当时的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的两河流域 及其毗连地区,出现了世界古代文明摇篮之一的古巴比伦文明。 《汉穆拉比法典》于20世纪初被重新发现,经整理和补缀,成为世界上 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保留得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古印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 吠陀时代、婆罗门教时代、佛教时代和印度教时代。 在古印度法中,大约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 (或译《摩奴法论》)是印度古老的综合性文献汇编,内容涉及宗教、哲 学、伦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法律等方面,是研究古代印度社 会的重要文献之一,其中法律方面的内容占该法典的1/4,可谓古印度法 最为集中的体现,其对后来印度法的发展与变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8
三、综述
通过对于外国法制史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把握 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脉络,了解世界历史上不同地区、不 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在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面对他 们各自的现实问题,所做出的合乎时代要求或不尽合乎时 代要求的制度设计与制度抉择。 从数千年前的古埃及、两河流域、古印度、古希伯来、古 希腊、古罗马一直到中世纪的西欧大陆、英伦三岛、东方 的日本、阿拉伯、斯拉夫各民族以及近现代的东西方各个 国家与地区,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纷繁复杂、相互影响 的过程,充分体现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对于世界文明的 贡献。 本书希望,对于外国法制史有兴趣的读者如果从中发现到 了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或引发了自己进一步阅读相关书籍的 热情,则不失为本书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贡献。
4
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பைடு நூலகம்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3
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宗教法, 再到英美法和大陆法争奇斗艳的不同的阶段,充分反映出这一法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导
论
外国法制史,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外国法律制度历史的学问。 相对而言,这门法学基础课程或者学科,主要就是阐述外国法律制度的 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或曰规律。 所谓“涵盖的地域/国别的广泛性”是指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或 者学科,外国法制史涵盖了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或者至今仍然存续 着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所谓“时间跨度的长短不一性和交叉性”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外国法律 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消亡)并非如此均衡和规律,在时间上呈现出先 后或长短的不一致性和交叉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法律性”是指外国法制史尽管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 会、经济、文化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主要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 法律制度的变迁,因而其在内容上更多地表现出法律文化的色彩。 所谓“研究对象的有所选择性”是指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或者学科 之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意即其不可能将人类历 史上所有的除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不加区别地视为自己 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所选择,择取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或有一定影响 力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作为自己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7
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从法律文化传统上来看,俄罗斯法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渊源,基本上属于 大陆法系的范畴。 就其基本特征而言,俄罗斯法的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属世俗法;法律形 式上,接近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相对发达,判例法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之一。 俄罗斯法在其早期,属于斯拉夫法系,后又继受罗马法。 就其法律渊源而言,欧洲联盟法主要包括:条约、欧洲联盟立法、欧洲 法院的判例与解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国际法与国际协定、法的一 般原则。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宪政法律制度、欧盟市场法律制度、欧盟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交与安全以及内务方面的法律制度。 就其影响而言,欧盟法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法,为人类之间的经济与政治 合作提供了一个较为成功的模式。 总之,欧盟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诸多的经验, 其独特的法律文化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6
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衡平法(Equity)是继普通法之后在英国出现的另外一套法律体系,它是由以大法 官(the Chancellor)为首的衡平法院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发展而来的。 英国法的第三种重要渊源是制定法(Statute Law),即成文法。 进入19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或译产业革命)在英国 取得成功以及当时各种新思潮的影响,英国法步入再度的改革时期。 英国在刑法、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由 此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 此外,在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作为其中的一支,苏格兰法有着相对独特的经 历。 综观英国法,其历史与东方的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古印度法、 古代中国法等难以匹敌,即使与西方的古希腊—罗马法等相比,在时间上也难 以望其项背。 美国法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主要成员之一,也是英国法在海外(北美大陆)传 播和发展的成功范例之一。 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制发展进程中,法国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颇有代表性。 与整个西欧封建法的历程相对应,法国的封建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封建割 据时期(9—13世纪)、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和君主专制时期(16— 18世纪)。 德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843年的《凡尔登条约》。但德意志人 的祖先日耳曼人的历史则比较悠久,至今有两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