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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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不断的加快,按照资本市场以及国际银行通行的标准以及要求,本文主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关的研究,分析论述了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等。

关键词:会计信息商业银行披露制度问题对策商业银行是一个用来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业务机构,其中它最大的资金来源就是存款者,商业银行的倒闭不仅关系到其存款者,同时还关系到投资者,引起金融危机以及商业银行倒闭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不足,因此,我们要努力的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从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关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指相关的商业银行要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然后通过其他的披露文件或者是通过定期和临时的报告向广大的存款者、投资者以及金融的监管机构披露和反映银行在财务方面的状况以及其经营的结果、风险的管理以及现金的流动和高层的管理人员的详细信息等。

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并且利用以上提供的信息来对相关的非货币性的信息进行掌握。

我国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其建设主要就是以银行业在国际中的惯例为准则,然后通过披露和会计的标准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同时还要与国际进行接轨,从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

会计信息制度做得越完善、越透明、越充分,那么市场对商业银行的约束程度就越高,这样就会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所发展。

因此,努力的做好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要遵循信息的不对称理论在信息的经济学研究当中,所谓的不对称的信息主要就是指一部分参与者拥有但是另外一部分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

按照信息的供求方式,相关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会日益的膨胀,但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人会对本身成本的效益进行分析,通常会拒绝一些会计信息被披露,这样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因此,会计信息的供需之间的矛盾就比较难以解决,我们要充分的对社会的整体效益进行考虑,并结合相关的市场监管机构,建立起适当的机构干预,然后对会计信息利益双方的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协调并解决会计信息间存在的供需矛盾,从而更准确的确定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安全 、 稳定 运行 , 是银行 监管 的有效 补充 。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在 2 0 0 7年 7月 发
上讲, 在信 息化 的时代 , 有效 的信息 披露 能 为经 营者 和购买者 提供 充分 的信息 ,有 利于正 确 的投 资 决策
的形成 ,有利 于提高 资本市 场 的效率 ,优化 资 源配
收 稿 日期 : 0 8 0 20—8
作者简介: 杨晏 忠 (9 0 ) 男 , 南 沁 阳 人 , 科 , 济 师 。 17一 , 河 本 经
金融 理论与实践
14 1
20 年第1 总 5 期 09 期( 第3 ) 4
【 工作论坛 】
业 银行应 披 露财 务会 计报 告 、 各类 风险 管理 状 况 、 公 司治理 、 年度 重大 事项 等信 息 。 业银 行 财务会 计 报 商 告 由会计 报 表 、会 计 报表 附 注和财 务情 况 说 明书 组 供 的财 务 报告 ,不 得含有 虚 假 的信息 或者 隐 瞒重 要 事 实 。 司董 事会 、 事会 及董 事 、 公 监 监事 、 高级 管理 人 员 承诺 提供 的财 务报 告 不存 在虚假 的记载 、误 导性
布 的《 商业 银行信 息披露 办法 》 以下简 称《 ( 办法》 中 )
对 商业银 行信息 披露 的原则 、 内容 、 式和 程序做 出 方 了总体规 范 。关 于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 办法 》 《 规定 : 商
置, 使价 值规 律在更 大 的范 围 内充分发 挥作用 。 而从
法律 的角度上讲 ,信 息披露 制度 能有 力 的防止 由于
( ) 息披露 的 含义 。 一 信 信息 是市场 的基 础 , 没有
信息, 市场 将不复存 在 ; 信息 不充分 , 市场 效率 低下 , 就 不能发挥 资 源的有效 配置 作用 ,就会 导致 市场 失 灵 。不知情 或得 到错误 信息 的生产 者 和消费 者很 可 能 对商 品的价值 做 出不恰 当的判 断 , 因此 , 只有进 行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披露信息。

本方案规定为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三条市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披露要素口径应一致。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对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的指导,接受监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一)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二)贷款的种类和范围;(三)投资的种类和核算方法;(四)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五)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七)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九)收入、支出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银行业绩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银行业绩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银行业绩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业绩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维护银行业及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绩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公开披露。

第三条银行业绩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银行业绩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银行业绩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业务经营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业务指标;(二)财务状况: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三)风险管理状况:包括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指标、风险暴露情况等;(四)其他可能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银行业绩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二)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公告、风险提示等;(三)其他信息披露渠道:如银行官网、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八条银行业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时限第九条银行业绩信息披露时限如下:(一)年度报告: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披露;(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披露;(三)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披露;(四)临时报告: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信息披露⼯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股东、债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信息披露⾏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商业银⾏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主要对本⾏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规范和指导,为本⾏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作提供依据。

第⼆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少提前15⽇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查阅,并及时在本⾏⽹站进⾏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及职责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三)本⾏⾼级管理⼈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各部门及⽀⾏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相关责任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长、分管⾏长、财会负责⼈应对本⾏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经董事会书⾯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未披露信息。

第⼋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负责管理本⾏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行法 》第 3 条规定 : “ 3 中国人 民
2 《 司法 》 、 《 券 法 》 、 公 证
年 的经 营 业绩 是 下 降 的。 深 发展
的行 为违 反 了企 业会 计 准 则 的要
银 行有 权 要 求金 融机 构 按 照规 定 对 上 市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报 送 资 产 负债 表 、损 益 表 以及 其 规 定
《 民银 行 法 》 、 《 业 人 商
银 行 法》 等 银 行 法律 法规 中 的原
则性 规 定
对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中商 业银 行 只有 向监 管 主体 的信
范 ,最 早体 现 在 1 9 年 的 人 民银 息披 露 义 务 ,而 没有 向公众 披 露 5 9 行 法及 商 业银 行 法 中。 《 民银 信息的义务。 人
务 数据 :总 负债 、存款 总 额 、长 我 国金 融 业会 计标 准 的 国际化 进
期 存 款 及 同 业 拆 入 总 额 、 贷 款 总
程。


从 我 国 国有商 业银 行 立 法的
现状 看 ,我 国商 业银 行信 息披 露
《 商业银行信 息披 露暂行 要达 到 第三 支柱 的披 露要 求 ,还 需要 一 个过 程 ,实施 的 条件还 不 够成 熟 ,概 括起 来 ,有 以下几 个
金 融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对 报 告 期 内 业
规 、地方 性法 规和 规章 。 目前 , 除 了 《 民银 行 法 》、 《 人 商业银
招 股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特 别 规
度 ,确 立 了 向监 管机 构 披 露 经营 定 》,其第3 规定商 业银行应 披 条 业绩 和 审 计 报 告 的制 度 ;第 6 l 露 不 少于 最 近 三年 的 如 下主 要 财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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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大 学金 融 学 院 张 强 付 强
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即商业银行将其 财务状况 、经营 注重 于行 为的本身 ,强调信息披露 的约 束机制 比管 制可 状况 、风 险收益等方面 的信息 用一 定的形式传递给相关 能更为有效 。第 二 ,信 息披露有利于打 开银 行 内部 “ 黑 信息使用者 ,以便他们加 以决策 。在充满不确定性 的现 匣” 。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 到威 慑作用 , 使其衡量 代经济 中,各经 济主体都体会 到获得信息和展示信息 的 到 风 险 行 为 的成 本 过 大 而 放 弃 冒险 。惩 罚 不 是 约 束 的 目
鞠 金 保险 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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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置 于 市 场 的 监 督 之 下 ,市 场 参 与 者 只要 具 备 经 济 知 闭的历史) 会降低风 险预期 , 资储 蓄愿望 高于知道真实 投
选 择银行 。我 国 目前还不存在存款保 险制度 ,因此银行 为负值 。 所以 , 中国要想在 国际市场上 为国内建设筹集 倒闭产生 的损 失由储户来承担是 不公平 的。根据披露 的 更多资金 ,要想让公众 了解 中国实际上有许多 大有希望 让公众增强对 中国金融市场 的信心 , 必 信息选择银行 ,存款人 的 自我保 护在一定程度上得 以实 的商业银行存在 ,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现 。公开披露银 行信息对于银行业 实现公平 、公正 的市 须扩大透明度 , 场竞争也是 十分必要 的。它 有助于遏止银行的各种违规 操作 , 使银行经 营管理层把精力从钻空子 、 找漏洞转 到加

浅谈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浅谈有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关 键 词 : 商业 银 行 ;会 计 :信 息披 利为根 本 目的 ,主要从事货 币信 贷、 存储业务,是促进货币流通 、 实现国 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关键环节。会计 信息披露问题会对商业银行的健康长远发展造成巨大影响。为了稳定金融市 场的秩序,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避经营风险, 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增加其竞争筹码 ,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奠定基础。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嚣 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表外业务信 息披露不足 切不归属商业银行资产负载表 , 但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的业务都统称为表外业务。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都会通过公允价值法统计表 外业务涵括的资产与负债 。但是,一旦遇到交易种类繁杂或市场不活跃 的特 殊时期 ,公允价值法不仅不能完全确保表外业务的公允性 ,还为部分商业银 行伪造信息提供了帮助 ,不利于国家金融秩序的维护。不仅如此 ,大部分商 业银行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往往只选择部分无关紧要的信息进行披露 ,这种 不尽不详 的信息披露行为难免让 ^ 、 对表外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安全 眭、有效 性产生怀疑 ,不利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二 )监管部 门监 管手段 实际操作性不强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为 国家经济发展带来 了生机 ,还为商业银 行进行违规操作提供 了技术支 持 ,这无形 间加 剧 了监 管部 门 的执法难 度 ,阻碍 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 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当前会计信息监 管部 门的执法手段较 为单一 ,已经难 以对 日益隐蔽的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 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 ,助长 了不 良的歪风邪气 ,使部 分商业银行视 国家法律于无物 ,变本加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继续 维护 国家金融 市场的稳定埋下隐患。 ( 三) 会计报表 内容过于 简单 不论是上市商业银行还是 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 ,几乎 都存 在会计报 表过于简单 、仅仅流于形式 、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 的问题 。当前我 国大部 门商业银行上报 的会计信息披露报表内容都 缺乏 针对性 ,没有或 少有银行真正就问题本 身做 出详细的分析 ,完全 披露经 营管理过程 中存 在的问题。甚至部分银行直接用会计政策的基本情况取代 信息管理 中的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本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等相关信息的制度。

以下是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要求:
1.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公告、内幕信息的披露等。

2.信息披露方式:农商银行可以通过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等机构报备并发布信息,或者通过自行设立的信息披露平台、官方网站等公开发布信息。

3.信息披露时间:农商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如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4.信息披露范围: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应面向全体投资者、股东、社会公众等相关方,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歧视、误导等行为。

5.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农商银行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歪曲、虚假披露。

6.信息披露监管: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农商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向其披露的各种相关信息及资料;以及通过年报、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披露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要主动向金融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金融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五条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要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要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六条本行办公室负责通过年报等方式披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披露要求第七条要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以明确显著、通俗易懂的文字或语言,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二)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四)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五)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六)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金融类产品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客户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七)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有条件的费用减免的情况下,金融营销宣传不得隐瞒费用减免的条件、期限和第三方收费等情形;(八)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透明等缺陷,在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方法、形式、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

本文借鉴我国证券法、保险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在法律制度、监管机制、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等方面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以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作者简介:马成刚,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将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银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等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在特定时间向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

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在市场约束、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很大作用,其发展与完善已逐渐成为金融界及法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

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

”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逐渐频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风险发生很大变化,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涉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息披露的义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8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与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程序上有其局限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专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布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为公布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样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分析其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阻碍:(一)信用风险,包括:1.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分布情形、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与信贷质量,例如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等情形;2.银行治理层用于信用风险治理及操纵的要紧政策与组织安排。

(二)流淌性风险,包括:1.说明治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是否已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治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操纵制度,对流淌性风险治理水平的评估情形;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淌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阻碍,这些不利阻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3.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形,其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靠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淌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打算来处理突发事件;4.分析资本充足率对流淌性的阻碍。

(三)披露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汇率变化对外汇交易、对持有外币资产和负债的阻碍等。

(四)披露因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银行所采纳的利率政策、利率的变动对银行获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阻碍,并对此种阻碍进行敏锐性分析。

(五)披露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舞弊、欺诈行为和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当等产生的风险。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公众和相关利益方透明地披露和公示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等信息的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信息披露:银行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要求,公开披
露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金融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展示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银行需要公开披露风险管理政策、风险
评估方法、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以展示其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3.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银行需要公开披露董事会成员、高级管
理人员、股权结构等信息,以展示其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4.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银行需要向客户和公众充分披露产品
和服务的费用、风险、条款等信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5.其他信息披露:根据具体情况,银行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及时公开披露其他重要信息,以便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指导,同时也需要银行自身的主动配合和积极落实。

只有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和稳定,金融机构才能获得公众和市场的信任。

浅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浅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 披露 制度是指商业银 行依照法律规定 ,将 反映 其 经营状 况的主要 信息予 以公开 的过程 。商业银行作为经 营货 币 的特殊行业 , 由于它在社会经济 L 的特殊地 位和作用 , } | 其信 息披 露 问题 变得 日趋 复杂 和重 要 ,已逐渐成为金 融界所 关注的焦点 问题
以 从 三 个 方 面 加 以理 解 :
1 从 自身角度分 析 , ) 实行信息 披露制度有 助于商业银 行降低 运作风险 , 经营效益 。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充 满了诸如 流动性 提高 风险 、 财务风险等各种风险 。实行有 效的信 息披露制度 , 将使 银行 迫于市场的压力而不断提高其经 营水平 和绩 效 , 降低可 能的风险。 同时 ,信息披露制度还会促使银 行提高经营效益 , 因为充分有效 “ 的信 息披露将有利于银行真实价值被市场 发现 和认可, 降低其在市 场中运行 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如果 市场充 分了解并相信银行, 则其 市场的融资成本便 会相对较低 ; 反之, 银行则会 因透明度过低 而造 成信 任风险并为之付 出较高的筹 资成 本, 使经营效益 无法实现最

1 商 业银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现 实 意 义
确立信 息披露 制度 的意义 ,诚如 巴塞尔委员会 所指 出的 , 是 “ 了保证 市场的有效运行 ,从而建立一个稳 定而高效 的金融体 为 系 ,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 准确 、及时 的信息 ……此类信息应 当及 时、 充分 , 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 ” 。具体而言 , 可
银行 送交相关 资料 , 并对 银行 的存 款 、 贷款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 ② 在披露的时间要求上 ,法律规定银行 应将信息披露 的内容于每 个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四个月 内披露 。③ 规定 了未适 当披露 的法律 责任 。如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4 条 规定 :“ 第 7 银行业金 融机构不 按 照规定提供报 表 、 报告 等文件 、 资料 的, 由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披露信息。

本方案规定为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三条市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披露要素口径应一致。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对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的指导,接受监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一)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二)贷款的种类和范围;(三)投资的种类和核算方法;(四)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五)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七)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九)收入、支出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一、概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详细规定。

本着透明、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限、责任等进行规范。

二、基本内容1. 披露标准: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的种类、具体内容、时限等方面实现比较全面、准确、实质性披露。

在披露主要机构的运营情况、财务信息、风险管理控制等重要内容时,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将其信息披露与国际上通行的披露标准、要求相接轨,实现更加标准化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

2. 披露方式: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既可通过网站、报刊等大众传媒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邮件、公告、电话、短信等形式提供。

银监会还规定了披露信息的时限,如:定期报告应在报告期后两个月内披露;资本补充计划应在计划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债券应在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披露等。

3. 责任追究: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故意隐瞒事项的,银监会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被没收违规所得。

同时,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银监会也将予以处罚。

三、要求及意义《细则》的出台,对商业银行及整个金融市场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多的信息披露将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银行公司的运营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更加准确、全面、及时的参考。

其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遵守本细则、加强信息披露,可以防范风险、提升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为银行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对于银行监管层而言,实施本细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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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3 、利 益 相 关 者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不 健 全
2 、 监 管 效 率低 下
1 、提 高 立 法层 级 、提 升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法 律 效 力 商 业 银 行法中 ,应 对利 益相关者 的知情权作 出一般性的详细规定 。鉴 于我 国目 前商业银 行信息披 露法律制度 的现状 ,关于制定一部关于信息披 露 的层 级较高 、内容详 细 、体 系完整 的更加规范化 、系统化的规范性 文件 的呼 声越来越高。新的行政法 规应该修正现有信息披露制度 的缺陷 ,不仅要 实现监管 目标 ,也要维护普通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同时 ,要 细化对信息 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 ,使其具有更强 的可操作性 。 2 、构建 高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 制、强化与协调监 管 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以及证监会构成我 国商业银 行的监管机 构 。监 管 机 构 能 否 有 效 监 管 在 我 国 金 融 市 场 的 发 展 初 期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因此必须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 ,建立有效 的监管 系统。各监管机 构 在 监 管 目标 上 的 差 异 ,需 要 各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高 效 有 序 的 进 行 配 合 协 调 , 协调 的重点在于消除各监管机 构间 的不 协调 。以期 共建信 息共享机 制 , 实 现 监 管 目标 。 方 面 ,应 该 明确 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监 会 、证 监 会 各 个 监 管 机 构 的 权责划分 ,具体规定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只有这样 才能使 各个监管 机构 各 司其职 , 依律行事 。避免工作的交叉重复 ,浪费资源 ,同时也 降低了 被监 管对象 的责任 ,提高 了监管 的效力。除此之外 ,市场和媒众也 可以 参 与其中 ,起到外界监督 的作用 。银监会 、证监会 分别对商业银行 和上 市银行进行监管 ,与中国人 民银行统筹规划 ,共同维护金融市场 的稳定 发展。另一方面 ,应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 ,建立高 效的信 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共享平 台,做到重要信息互通有无 ,以保证 各监 管机构行动的一致性 和协调性 。这样不仅避免 了信息资源 的浪费 ,一定 程度上也降低了金融风 险,提高 了监管效率 。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财务会计部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4)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处罚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及《金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还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1.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2.各类风险管理状况;3.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七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具体包括: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2.会计年度;3.记账本位币;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5.贷款的种类和范围;6.投资核算方法;7.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8.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9.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10.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11.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13.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1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15.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八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不同的法律实体。如果各机构的业务受不同的监管者的监管, 或者 有些分支机构未受监管时,监管机构就应该与受监管的机构讨论如
何最有效的获取能够全面、及时地反映与银行总体业务有关的风险 的信息,并努力获得被监管机构总体业务的并表信息。2.信息披露 的相关性和及时性原则: 如果信息有使用价值,它必须与使用者的 决策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 ,就是指信息能帮助市场参与者评估向 银行投资、借贷的预期风险和收益,以及银行未来的财务表现和财 务状况,能帮助监管机构评估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了使
确 、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 、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以及金融监管当
的事实,使银行能够审慎运作。由此可见,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的公 开披露,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 公开信息披露使市场得以发 挥约束作用,银行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有利于银行管理人员的审 慎经营、最大化地实现银行的安全、稳健和高效率、加强风险管理。 实施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惯例, 不论是银行业监管的国际组织,抑或是各国政府机构或者各国金融 监管当局,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愈发趋同和予以重视。国际银行业界 的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 (地区) ,包括巴塞尔委员会、 美国、日 本、 新加坡等,纷纷加大研究力度并及时采取了卓有成效的监管方略,
多 题, 较大的完 问 存在 善空间。 从信息 机制涵义 银行的 要性入手, 合巴 文 ’ 本文 披露 及对 重 结 塞尔 件关于 披
【 关键字I信 披 息 露市 约 明 场 束透 度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披露文件, 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 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以及金 融监管当局予以公开的过程。就中国证券市场来说,信息披露这一 术语显然并不陌生。相比之下,备受国际金融界关注的商业银行信 息披露制度却发展缓慢。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缺乏强制性信息披露 的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制定可遵循的操作规范,加之过去的商 业银行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规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并且适用范 围存在差别, 共同造就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统一、 不真实和不充分等弊病。 本文拟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从信息披露对银行的重要性 人手, 结合巴塞尔文件关于披露的原则的规定,介绍我国目 前在银 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现状, 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银 行信息披露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概述 (一) 信息披露的含义。就商业银行而言,信息是指 “ 通过银 行业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能够客观反映信贷市场特征,并经过有关中 介机构加工整理的数据、消息、知识的总称”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 指商业银行以一定方式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 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引言: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机构将其财务、风险、经营、治理等关键性信息公开与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共享的一种信息披露行为。

作为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农商银行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

一、信息披露的定义和意义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机构主动向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与其投资决策和利益关系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过程。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1. 公平原则: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应公开、公平、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信息,不得在披露中偏颇或歧视。

2. 透明原则: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应尽量采取开放式披露方式,使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了解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3. 持续原则:农商银行应定期披露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并提供全面的信息披露指标,用以评估机构的健康状况。

4. 充分信息披露原则:农商银行应充分披露其业绩、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与投资者权益紧密相关的信息,以便可以进行理性的决策。

三、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1. 资产负债表:详细列示农商银行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情况。

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不同种类的贷款、不同类型的存款等。

2. 利润表:披露农商银行的收入、支出和净利润情况。

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

3. 现金流量表:披露农商银行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情况,以及现金的净流入或净流出。

4. 股东结构:披露农商银行的股东结构、持股比例、大股东情况等。

5. 债务情况:披露农商银行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规模、偿还计划等。

6. 风险管理情况:披露农商银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状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四、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方式1. 定期报告:农商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其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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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
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一)信用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
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

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
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

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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