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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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3篇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一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xx号。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xx 号。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xx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张xx,xx市公安局xx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第三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五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于xxxx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
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xxxx年8月5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xxx年5月,第三人蒋某从泗阳到xx经销“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并让申请人投入30万元与他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蒋某没有出资,生意是用申请人的30万元进行周转。xxxx年12月,蒋某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即不还钱也不算帐的情况下卷走了全部帐册,由此两人产生矛盾。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蒋某,也请朋友协调,蒋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态度。xxxx年2月8日下午,申请人到与蒋某合伙的“洋河蓝色经典”店门口,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有了肢体接触,蒋某将申请人脖子撕伤出血。为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治安处罚。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蒋某加害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处理以至发生后来的事;2.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进行调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请人是受害者,事发时蒋某先动手将申请人打伤,应对蒋某进行拘留,对申请人只应批评教育;4.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应将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给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并封锁消息。所以,被申请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公,请求撤销。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洋河蓝色经典酒xx总代理销售合作协议、xxx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条三份证据。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与蒋某为经营“洋河酒”的合伙人,两人于xxxx年12月30日产生经济纠纷以来一直未得到解决。xxxx年2月8日16日许,王某和其父母王xx、于xx到xx市xx号“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店里找蒋某要账时,王某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蒋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与蒋某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蒋某头部被王某打伤流血。经鉴定:蒋某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处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3、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王某、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王某殴打蒋某并造成轻微伤,适用一般情节处理,蒋某殴打王某无明显伤情,适用情节较轻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
1、xxxx年2月9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
2、xxxx年3月27日对第三人询问笔录;
3、xxx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
4、xxxx年2月9日对李xx的询问笔录;
5、xxxx年2月10日
对王xx、于xx的询问笔录;6、xxxx年2月12日对华xx的询问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8、对第三人的鉴定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三人称: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xxxx年2月15日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长期医嘱;2、xxxx年4月2日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xxx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xxx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xxxx年5月26日xx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报告;4、xxxx年5月28日的报案材料。5、xxx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条。6、xxxx年12月20日的盘库清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为“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合伙人。在经营中,两人产生纠纷。xxxx年2月8日17时许,申请人及其父母xx、于xx到xx市xx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账,当申请人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第三人上前阻止,两人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第三人头部被申请人打伤流血。经鉴定,第三人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xxxx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xx 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8号),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