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河源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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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6〕49号)精神,改革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制,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融合”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河源市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投资设立的,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引进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资助等。

第四条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应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河源。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三)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和固定的科研场所(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如开展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服务的,应配备孵化器管理和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

(五)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已完

成转制的研究院应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创新上有鲜明特色,创新绩效显著。

(六)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2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七)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或服务企业清单;

(五)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清单;

(六)知识产权清单。

第八条认定程序:注册—在线申报—受理—上交纸质材料—评审—公示—下达文件。

申请单位登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在线填报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详见第七条),经所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及市科技局形式审查通过后,打印纸质材料上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单位,并对拟立项单位分别在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河源阳光科技微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

异议或对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资助按《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6〕49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经费,下达立项和资金文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机制。每年通过监测管理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若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达标,列入科技自主创新平台黑名单和取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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