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W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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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WS/T 186—1999
前言
本标准是应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会的委托,为指导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而编写的。
本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工业北京华清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白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
Regulation of decontamination for radionuclides
contaminated human wound and skin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体体表(健康的和受损伤的)进行去污洗消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原因和形式所致人体体表各种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去污处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放射性污染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存在于所考虑的物质或表面上的不希望有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超过其天然存在量,并导致技术上的麻烦或危害。
2.2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放射性污染,以达到减少在物体或人体表面或环境内存留的放射性水平的目的。
2.3去污因数decontamination factor,D f
放射性物质污染初始水平与去污处理后达到残留水平的比值。用式(1)表述:
式中:D f——去污因数;
D0——去污程序前测量的计数率;
D1——去污程序后测量的计数率。
3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3.1对人体体表任何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原则上都应洗消干净,但同时应该避免过度的去污处理而损伤皮肤和促进放射性核素的人体吸收。
3.2应该将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吸收和播散作为贯穿整个去污过程的指导思想。
3.3对估计可能发生的体表污染应及时进行测量,并尽可能地确定污染放射性核素种类,尽早采取去污措施。
3.4对人体体表创伤部位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应优先于对健康体表污染的处理。
3.5适时、慎重选用含络合剂的洗涤剂。禁用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的有机溶剂、浓度较大的酸、碱溶剂和刺激性强的溶剂。
4健康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
4.1对可能污染的体表进行认真测量和记录,以确定放射性核素污染类别和水平,并尽可能地确定污染的放射性核素名称。
4.2用约40℃温水加中性肥皂或洗涤剂冲洗或用软毛刷刷洗。洗涤应遵循以下顺序:先轻污染部位后重污染部位;从身体上面到下面;特别注意皮肤皱褶和腔隙部位的清洗。上述程序可重复进行2~3遍。
4.3初步清洗后,对残存污染的部位,宜针对不同的放射性核素污染采取专用去污剂清洗。
4.3.1对稀土元素、钚和超钚元素的污染,建议用1%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的酸性溶液(pH3~5),或稀盐酸溶液(pH=1)。
4.3.2对铀污染宜用1.4%重碳酸钠等渗溶液。
4.3.3对难以去除的不明放射性核素污染则可采用:
a)5%次氯酸钠溶液;
b)乙二胺四乙酸(EDTA)肥皂或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肥皂;
c)6.5%高锰酸钾水溶液刷洗或浸泡污染部位后,再用新配制的5%亚硫酸氢钠溶液(或10%~20%盐酸羟胺溶液)刷洗脱色。
4.4眼或口腔污染时,应用生理盐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鼻腔污染物用棉签拭去,剪去鼻毛。必要时向鼻咽部喷洒血管收缩剂,用生理盐水含漱口腔。
4.5剪除污染的毛发。对仍未能去除的局部污染宜用对皮肤无刺激的湿纱布或胶条封盖,以保护皮肤并避免污染扩散。
4.6为便于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去污处理,可使用专供放射性核素外污染去污用的“体表洗消去污药盒”,参见附录A。
注:“体表洗消去污药盒”是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的产品的商品名称。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给行业标准的使用者提供方便,而不是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对这一产品的认可。
5创伤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
5.1尽快用蒸馏水或大量清水冲洗伤口。用生理盐水更好,但不要因等待等渗溶液而延误时间。对稀土元素、钚或超钚元素污染的伤口,宜用弱酸性pH3~5)的Ca-DTPA溶液冲洗。
5.2同时对污染创伤部位进行污染测量或作采样测量,以确定污染水平和污染放射性核素种类。
5.3往往需要在2%利多卡因局部麻醉下进行伤口清创,一则清除污染,二则清除异物。擦破伤结痂时,残留放射性核素可能留在痂皮内。对刺破伤位于深部的污染物,要进行多维探测定位以便取出。对撕裂伤则要清整伤口,清除破坏组织。
5.4清创手术除遵循一般外科手术原则外,尚应遵循放射性污染手术的处理规程,每进一刀,或更换刀片,或测量污染程度,避免因手术器械导致的污染扩散。
5.5严重伤口污染,应留尿样分析放射性核素或作人身整体测量。对钚和超钚元素及稀土元素等污染,术中要用Ca-DTPA1g和2%利多卡因10mL加入100mL生理盐水中冲洗。对一切清除的组织、纱布和初期冲洗液均应留存作取样分析。
5.6对锶污染伤口,可在创伤部位撒布玫琮酸钾。对含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的严重伤口污染者,宜静脉应用螯合剂。
6其他
对体表污染测量及去污效果要作认真记录,参见附录B。对严重创伤污染,特别是高毒性放射性核素的污染者,需作长期随访观察。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体表洗消去污药盒
A1当体表有放射性核素污染时,立即停止工作,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尽早洗消去污。洗消时宜用软毛刷、温水或自来水,按先低沾染区后高沾染区顺序洗消。
A2去污剂的配制及使用说明:
A2.1若体表有伤口或创面污染去污应用5号液。
A2.2头面部沾染时,取1号液少量洗发,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如仍有残留沾染时,可重复1~2次或选用9号液洗发亦可。
A2.3口腔污染时,取8号药半瓶(或一瓶),加水50mL(或100mL)。含漱2~3次。
A2.4眼的污染用2号液由眼的内侧向外侧冲洗2~3次。
A2.5手和体表部位的污染,先用去污皂刷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重复1~2次,去污皂对铀、钚、镅、钍、铅等的污染有特殊的清除能力,一般沾染均可去除。仍未去除者,可根据沾染放射性核素种类选用复方去污剂。
A3α核素污染选用复方法去污剂
配制:根据需要量,取3、4、5、6号瓶中药物半瓶(或一瓶)倒入容器中,加蒸馏水或清水500mL (或1000mL)配成溶液即可使用。使用时手部位沾污可以浸泡,其他部位可用棉杆擦沾染部位,然后用清水冲洗即可。药液配制后未用完者,可装入瓶中备用。
A4β,γ核素污染可选用7号液1瓶(或2瓶)倒入容器中,加水至250(或500mL)即可使用。将沾染部
位浸泡或涂擦2~3min或2~3次,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A5对于原因不明的污染,或经上述处理仍未去除者,可选用10号药物半瓶(或一瓶)倒入容器中,加水100mL(或200mL)将沾染部位边浸泡边刷洗5~10min,用清水冲洗后,再将11号药物半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