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特点及改造对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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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罪犯的特点及改造对策
苏飞举
摘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青少年犯罪现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因此了解青少年罪犯的特点以及如何对其实行有效的改造,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罪犯,罪犯特点,改造对策,犯罪预防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态势,在押青少年罪犯不仅人数急剧增加,构成变化较大,而且在心理、思想行为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他们中大多数负罪感和悔罪改造意识差,功利性思想突出,缺乏思想改造的内驱动力。个别的甚至对前途悲观失望,情绪极不稳定,表现为心胸狭窄、冒险心理强,这无疑给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性和监管安全工作增加了难度。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识水平低下,社会责任感淡薄,对事物的理解偏激,从而思想茫然、行为盲
动。青少年罪犯像当今社会其他青少年罪犯一样,身体、智力发展一般都比较好,但家庭和社会的情感发育不良,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情感。青少年罪犯处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他们中大多数人不明了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缺乏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强化培养;他们对国家、对人民、对集体、对他人缺少基本的责任感和道义感,无视甚至藐视法律。以我为中心意识强,事事处处只顾及自己利益,对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屑一顾,有的当减刑、假释无望时便消极度日,遵纪以不犯大错为原则,文化学习以考试及格为准则,背地里经常牢骚满腹,但慑于法制的威严,迫于监规纪律的约束压力又不得不到课堂学习,于是就消极应付,得过且过。
二、罪责感淡薄,服刑改造意识差。多种消极意识并存:有的顽固偏执,罪
责感差,吃亏感重,认为自己的犯罪是家庭管教不严以及社会不良环境
原因造成的,从不深刻反省主观原因,不能从思想深处深挖犯罪根源,
认识不到犯罪给社会以及他人所造成的危害,缺乏罪责意识;有的把自
己被逮捕判刑归咎于社会不公,因而对社会不满,投改后转移为对监管
改造的消极抵制或反抗,表现为不思改造,违规违纪,不服管教;有的
表面上认罪服判,背后则声称赶上了“严打”风头,自认倒霉;有的甚
至喊冤叫屈或认为自己被判重了
三、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
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
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四、思想行为的恶劣性,抗拒改造表现突出。青少年犯普遍思想简单,情绪
波动大,行为盲动性大,往往做事不计后果,产生脱逃思想随意性、情
景性突出。有的重刑犯刑期压头,尤其是当家庭近期发生变故时,易萌
发脱逃想法。有的犯罪恶习深,悔罪意识差,身负余罪,惧怕加刑,往
往也会滋生脱逃意念,监管事故突发性和防范难度加大。
(五)人生观、价值观趋向多元化,投机性改造和维权恶意性明显。
过去青少年犯的要求比较简单,能吃上饭,会见到家人,争取减刑回家就行了,而他们现在自我意识普遍增强了,要求多了,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在生活上不再仅仅满足于吃饱,而是一味追求享受,追求高消费;在改造上不再满足于获得减刑,而是专注于如何多减刑,如何用最少的改造来换取更多的减刑;在思想上不以积极改造为荣,而是投机取巧,耍两面派。有的为了得到“格外关照”,想方设法讨好管教民警,希望能“少出力,多出成绩”;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十分敏感,动不动就以控告来企图限制和威胁民警执法,但对于法定义务却置若罔闻。尤其是不愿意接受包管自己以外民警的管教,认为这些民警无权考核,没必要接受他们的管教,一旦违规违纪行为被这些民警发现,便百般狡辩,甚至公开顶撞。许多新收犯对监狱生活适应期相对缩短了,入所不长时间便能很快进入“角色”,很快就能悟出囚禁生活中的“处事之道”,察颜观色,左右逢源,同他犯“打成一片”,溶入到犯群中去。
青少年罪犯所具有的这些新特点使得我们监狱工作不能简单的采取以往的改造对策对进行改造,因此,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对青少年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分析,采用相应的科学对策,确保监管秩序稳定和教育改造质量提高。
(一)树立牢固的刑罚执行意识,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稳定。首先,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对青少年犯采取有效的
刑罚执行,将青少年犯与惯犯,累犯分别关押,避免“交叉感染”。
其次,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快信息化工程建设,为管教工作
服务。例如,对青少年犯的基本信息、教育改造信息、生活卫生管
理信息、家属接见探视信息、心理生理健康信息以及考核奖惩信息
等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实现管教工作信息化。最后,是要加强
薄弱环节的管理,围绕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环节,
突出强化民警现场直接管理,有效掌控犯情动向,及时消除隐患,
堵塞漏洞,防止监管事故发生。
(二)加快监所体制改革进程,加强监管改造职能。对青少年犯坚持“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真实反映了对青少年犯改造
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这一客观规律,然而,由于目前落后的
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模式所决定,教育改造为主原则是难以真正实现
的。长期以来,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压力的影响,部分监狱将青少年
罪犯组织生产搞创收,教育改造有限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被侵占,
严重制约和弱化了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职能。因此,应尽快实施监
所体制改革,纯化监管改造职能,确保财政经费真正足额到位,保
障“三课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三)树立大教育改造观念,保持教育改造工作特色。教育改造为主原则作为国家意志,对规范青少年犯监管改造工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指导监狱全面准确贯彻《监狱法》的一把钥匙,各级领导和广大
民警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尽管当前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着诸多困难
和问题,但是认识的提高,主观的努力是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贯彻
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不力,监狱工作就会失去自身特色。要
树立大教育改造观念,对青少年犯的教育改造途径、手段等都应是
广泛的,参与的人员也应是多方面的,力争使全体民警都树立自觉
教育改造青少年犯的意识,主动参与教育改造工作,无论是教育改
造活动的各个环节,还是狱政管理、习艺劳动、生活卫生活动的各
个环节,都应该成为教育改造的有意识活动。
(四)推广社区矫治,认真做好青少年的挽救工作
社区矫治是与监禁矫治相对应的矫治方式,是指将那些被法院处管制、缓刑的青少年罪犯置于社区内,成立社区矫治中心,由社区矫治中心在帮教人员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治工作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治工作者和社区矫治志愿者完成。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负责对矫治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教育学习、组织开展公益劳动等。接受社区矫治的青少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公益劳动,定期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矫治中心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服从矫治中心的监督管理等。社区矫治有利于减少狱内交叉感染;
有利于减少监狱人口管理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使监狱能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危害社会更大的罪犯;有利于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消除青少年罪犯对社会的排斥感,从而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江苏等试点区展开,尽管占全国服刑人员的比例非常低,但效果明显。今后,为做好青少年的挽救工作,有必要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社区矫治,并在试点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规定,让社区矫治有章可循。
(五)完善帮教体系,逐步建立青少年累犯的监控网络必须指出,一方面青少年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教育与改造。因此对犯罪的青少年,我们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同时,司法机关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等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密切配合,健全回访制度,完善帮教体系,促使失足青少年自强自立、改过自新。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策略
(一)从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