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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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皖高法[2008]84号规定,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各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金额下限以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