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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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文献综述
浅析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学生姓名:蒋兴艳
学号:082004010025
指导老师:杨振宇
专业:法学
专业代码:2120301020
年级:08 级
2011年9月15日
浅析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摘要: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关键字:刑法强奸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趋势
贞操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中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是性行为和性利益自我支配的权利,是对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因此,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势在必行。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对于强奸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文本看,我国目前各种法律文本对此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条排除了由犯罪行为遭到精神损害的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乃至单独的民事诉讼的法律权利。众所周知,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物质抚慰,对精神利益的减损进行填补。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非财产性赔偿早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而后为欧洲许多国家所效仿。为了充分、平等地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必须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特别是强奸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认为基于下列理由,对强奸行为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赔偿符合“责任相当”的归责原则。通过对法律责任有关理论特别是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我们会发现精神赔偿是规制强奸行为的合理选择。二、精神赔偿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功能互补,对强奸行为的受害者予以精神赔偿也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功能互补。三、精神赔偿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出现以后,法律所能做的也只是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和尽可能的补救,而不可能消除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本身。就强奸行为来说,其对某些人的影响甚至是致命的、终生的,是法律的任何补救都无法弥补的。四、精神赔偿符合请求权的特性。有人从“现代性”的观念出发,认为法律给予强奸行为受害者以精神赔偿请求权是“鼓励贞操”、是“历史的倒退”。正如法律人类学者指出的一样,法律是一种文
化现象,是“地方性知识”,而知识没有优劣之分。
因此,我认为无论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法律责任的功能互补、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请求权的特性还是国外立法和判例看,我们都应该给予强奸行为受害者以精神赔偿请求权。
【参考文献】
[1] 舒胜.试论侵害贞操权的民法救济[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2] 肖建国等.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