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资料 及知网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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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准确说是时刻)之前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
正义:在“印度国父”甘地看来,正义就是“非暴力”,就是社会平等
理性正义: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以及法律是都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具有阶级调和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体现的价值标准在与其相适应的历史时期,为最多人所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无法用国家作为正义的标准,但是我们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
道德正义:正义是一种价值标准。
但是,人与人的不同、群体与群体的不同,以及相互利益的冲突,导致相互之间的价值标准是迥然不同的。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
抛开感性世界,走进理性世界。
正义被归结为法律的灵魂。
正义,当我们指人的时候,正义是一种德行,一种美德;当我们说一件事情的时候,正义又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种理想的关系;当我们指整个社会的时候,正义又可以看作为一个公正的体制运转模式,通俗来讲就是付出了有回报、有能力的人得到社会的承认、收到冤屈能得到弥补等等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得到解决。
因此,当你没有看清在何种语境下使用正义的时候,正义就如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千变万化。
形式:《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1)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3)法律与正义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正义”有多重意思
1、指公正的、正当的道理例:《韩诗外传》卷五:“耳不闻学,行无正义。
”《史记·游侠列传》:“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
”
2、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汉桓谭《抑讦重赏疏》:“屏群小之曲说,述五经之正义。
”三国魏曹植《七启》:“览盈虚之正义,知顽素之迷惑。
”
3、公道正直;正确合理.汉王符《潜夫论·潜叹》:“是以范武归晋而国奸逃,华元反朝而鱼氏亡。
故正义之士与邪枉之人不两立之。
”
4、旧时指经史的注疏.如唐代孔颖达等有《五经正义》,张守节有《史记正义》
补偿性正义,有两种定义:一是指因为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最终得到国家补偿,一是指人们因为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原因而在结果上是不平等的,需要有意识地制定法律、行政政策进行偏向,使得在结果上相对平等/绝对平等。
举例说明的话,便是美帝国主义的平权运动,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进行照顾,或者天朝对少数民族的优待。
但第二种补偿性正义是相当引起争议的正义原则,一如同程序性正义也时常遭人批评。
在对补偿性正义批判的言论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要实行补偿性正义,就需要有一个行为主体出来,进行评价、判断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受创程度,而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很难准确估值的;其次,如果有这样能对社会进行彻底清算的行为主体,往往会异化成巨大的国家机器,很容易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再次,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对非弱势群体的变相歧视,并容易使得原本的非弱势群体变成弱势群体,比如汉族群众的普通人在与少数民族的高考竞争里是受到歧视的;再次之,如果要实行补偿性正义,很容易侵犯到财产权,并且容易打破市场的秩序,造成混乱。
最后,补偿性正义对被保护者的给予,经常使得被保护者缺乏社会竞争的动力和能力,最终反倒不能实现正义。
比如美国平权运动中,由于黑人可以低分录取,并且低分也可以通过大学毕业,因此无法培养出与白人同等的能力,最终依然被市场淘汰,只能继续接受政府补贴。
法学界对于什么是正义,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如今一直在进行探讨。
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存在一个价值取向问题,题主问道迟到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好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是一句法谚。
原因在于,在正义迟到的期间,当事人受到了损害,就当事人所受
到的损害而言,这是非正义的,然而对于最终得到结果进行补偿在某种程度意义上说也算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一种价值,价值具有主体性,正义与非正义很大程度上也要看我们个体的价值取向。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的是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罪恶必须及时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遥自在,这都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正义的内涵之一。
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期限如果过长,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给公众的感觉就比较薄弱,刑罚的惩戒作用就比较小,而受害人的伤害就比较持久;同时,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让有罪的人尽快得到审判,不致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审判的无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尽快得到正义的审判的要求。
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为量度。
”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正义是即时正义,若迟来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义,这是一种应然逻辑。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老人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局举报一个发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儿子因为劝架被同学用刀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凶手投案后,一个月后被释放,被宣布是过失杀人,并且不满14周岁,撤销案件。
随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根据自己的了解,坚信凶手户籍资料中的年龄可能被修改过。
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寻找凶手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据。
现在,老人终于带着三份证明材料推开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公安机关决定重新立案侦查。
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确认凶手的户籍资料被改动过,并且找到了凶手真实年龄的证据,确认凶手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将凶手绳之以法。
老人花了13年的时间,付出了极大的艰辛,终于等到了正确的处理结果。
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正义,因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伤害很难得到补偿。
但在某些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实然逻辑。
就是说,若正义迟到了,但对于当事人的所有创伤还能完全弥补的话,就还是正义。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在没有人身内容的情况下,只包含财产内容的时候。
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一般是无法弥补损失的。
在只有财产内容的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什么情况下才是正义?我认为,主要应从客观上来看,看当事人在客观方面的损失是否得到全部补偿,当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是否感到补偿达到其要求。
关于正义的时效性,我觉得是必须是有的。
正义有时候不是理想化绝对公正,反而是权衡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相互讨价迟到的正义不是完整的正义。
因为时间也是正义的一部分。
不过迟到的正义也终究填补了很大一部分不平衡,不能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只是残缺不完整的而已。
例如文革时期被“打倒”后来又“平反”的人,虽然帽子摘掉了,失去的青春却再也回不来了。
当受害者与犯罪者都已经亡去,再来所谓的正义审判,不过是后人的自我安慰,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正义,也是需要效率的,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有一种观点是时间成本是可接受可容忍的取得正义的可能代价之一。
因为时间的价值位阶是高于正义的。
超出必要时间的获得的正义,是得不偿失的。
人死后才沉冤召雪,案发十年终得凶手,这又有多大意义呢。
我们生存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的的时间序列中获得价值。
从某种功利的角度看,彼时的正义,永远不可能成为此时的正义。
时间把一切面目全非,你是永远回不去了。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法院同时考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
原来生的四个小孩三个已经送人,可谓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
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害,11年之久的监狱生涯宣告终结。
面对赵作海的将是高墙外自由的阳光和空气。
11
佘祥林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
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
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冤假错案是刑事司法史上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英国的“伯明翰六人案”,当事人入狱16年后才被平反获释;加拿大“亨利案”中的亨
利,入狱25年后才被宣判无罪;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的5名少年,蒙冤13年后方才洗清冤屈;德国“沃尔茨案”中的哈利·沃
尔茨,被羁押11年后方才获释;日本“世纪冤案”中的菅家利和,含冤17年半后才被无罪释放……
对于“迟到的正义还算正义吗?”中的“正义”一词,我理解为对非正义事件的惩戒、制裁
那我们制裁不义之人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震慑其他人——你若非法侵害他人利益,将来必遭制裁。
那么迟到的正义又是什么?我觉得是不足以震慑他人的制裁。
比如有人不法侵占了你的财产,将你投入大狱,数十年后你上诉至最高法院方才沉冤昭雪,而此时始作俑者已经死了/失踪了/潜逃了,你的钱都被他花完了/转移了。
这时,迟到的正义(制裁)已经不能震慑他人了。
部分旁观者可能会想:这法子不错啊,反正到时候我也死了,被害者出来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了。
那这种迟到的正义,虽然顶着正义的名头,却丧失了正义的目的——震慑他人。
即使还算是名义上的正义,那也该叫做是”无效的正义“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因为,正义迟到就要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巨大代价。
更为重要的是,在正义迟到的过程中,法律的尊严遭到了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了挑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伤,民众对于实现正义的信心受到了削弱。
一.何谓正义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
①(1)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从道德的角度指出:正义就是各行其是和各守本分的美德,就是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的美德。
当代的法学家周凤举先生也承袭了这一思想。
他将正义定义为正义是调节人类社会生活及人与人关系的一种道德观念,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公平、公正、公道原则的一种道德规范,是人们评价是非、善恶、美丑的一种道德标准,是人类善良愿望的核心。
(2)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到的部分。
在古罗马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条原则:即正值的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②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学说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义论。
”他指出: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
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对形式正义有系统的论述。
他认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任何场合下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范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则无关紧要。
正如凯尔森所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我认为正义就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社会存在的观念化反映,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主观评价。
正义的基本内核是应得的奖罚。
二.正义的判断标准正义的标准具有多样性,它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永恒的标准。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的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段性和具体性。
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概念。
恩格斯曾指出,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正义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在同一时代,同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学》中指出多数人的判断标准就代表正义的标准。
这显然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标准,以大多数的意志来决定正义与否。
而周凤举教授在其代表作《论现代法的精神》中认为正义的标准是客观的,并不是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意编造的。
正如西塞罗所说:“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
”对于人世间的正义的本质是能够认识和理解的。
“如果不把自然看作是正义的基础,而加以随意化,那将意味着人类所依赖的美的毁灭。
”“从来善和恶两者都是以自然及其原则做判断的。
”比较上述两种对正义的评价标准,我们可以看出“多数人的判断标准”的优点在于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对某一事件进行评价,是一种比较民主的方式,同时也会减少犯错误的几率。
现在看来还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
但是这种标准的不足在于首先应如何确定“多数人”的范围。
在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判断”放在一个更大的地区也许就成为“少数人的判断”,这样就会出现矛盾的判断标准。
所以,确定“多数人”的范围至关重要,但是现在对其困难又是相当的困难。
其次,采用这种标准,还有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意志强奸少数人的意志的情况的出现。
多数人对正义的判断有时是不正义的。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时多数人的判断可能会扼杀真理,产生“思想上的暴政”。
在这些时候,我们就应该采用少数人的判断标准。
客观的判断标准的本质是回归自然法。
这种标准的愿望是美好的。
但是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自然法上的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到底该如何把握。
这种标准不具有太强的实践性。
同时,我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人内心对事件的判断也可以作为正义的判断标准。
如果我们可以把客观标准和多数人的标准结合起来确立正义的判断标准的话。
我认为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判断标准。
正义是我们一直追求并将永远追求下去的目标。
我们渴望得到正义,尽管我们对它有过很深入的研究,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对其有普适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那我们只有一直努力下去,去追求和破译它。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知网论文节选
这也不禁让人想起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意思是:司法裁判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为此不仅裁判结果要公正,程序也必须公正。
而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及时做出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即使结果公正,程序上的不公正也会使裁判成为非正义。
换句话说,正义是有时效的,对于渴求正义的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已经不再正义。
有人可能反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晚了一步而已。
是这样吗?对于邹某和袁某来说,这一步是 13 年,对老周来说,这一步使他 8 年失去了正常的生活。
他放弃一切,去寻找证据,花光了所有的钱也要为妻子讨回公道。
这一切,还能称得上正义吗?正义迟迟不来,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严重的是,法律的尊严也遭到了践踏,使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损伤,从而导致人们不再信任法律,退而求助于其他解决方式。
而且,迟到的正义往往和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违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司法机关知法却敢犯法,则可能与司法腐败存在关系。
正义就是正义,在发生违背正义理念的事件时,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正义的及时救助,迟来的正义就缺失了正义的内涵,不再是正义。
一宗案件立案10年未开庭,这件在法学家、律师甚至法官看来“闻所未闻”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河北省保定市一居民因为自己一处商业门面房被强拆,将保定市政府告上法庭。
然而,在法院立案后的 10 年间,此案从未开庭。
有意思的是,当媒体将此事一曝光,法院便开庭。
对于审判时限,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年不开庭的背后,是法院对法律的漠视,是司法向权力的献媚。
如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己任”的法院都如此无视法律的存在,那“让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岂能不是一句空谈?超期羁押、审限超期、久押不决……是司法系统的痼疾。
要么拖着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审、审了不判,要么反复发回重审、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用足用尽,一件案子拖上十年八载,直到当事人筋疲力尽,最终不得不偃旗息鼓,放弃司法途径。
法律的威信在时间的流逝中一点一点消失,司法公信力也在一次又一次的审理中被消耗殆尽。
与司法机关“严打快判”造成的冤假错案相比,超期羁押造成的不公几乎鲜为人知。
李怀亮,被超期关押12年后被判无罪;林帝安,被关押8年半后无罪释放……尽管司法机关有各种理由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但个人的悲惨遭遇是否就应该被忽略?12年,这对人的一生是什么概念?人生又有几个12年可以用来被不明不白地羁押?超期羁押,自然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忙不过来,而是既不能证明有罪,又不能排除嫌疑,于是只能“先关着”,然后慢慢寻找证据。
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其实早已经被严重损害。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这句西方流行的谚语或许并不完全准确,但迟到的正义最起码已经大打折扣。
通过漫长较量得来的正义,不但让违法者占尽违法所得的巨大利益,更让权益受损者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伤害。
如此成本与收益的倒臵,只会让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被践踏,让守法者心灰意冷,让有心违法者蠢蠢欲动。
所以,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仅要尽力维护实体正义,还要更多地考虑程序正义。
否则,为无尽的讼累背书的,只能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1999年,5信息日报6刊载一篇文章,题为5迟到17年的判决6)35年前,学炼油专业的青年周永臣,千里迢迢来到西北兰州,怀着一腔赤诚,甘为祖国的石油工业奉献自己的青春"仅仅3年,/文革0开始了,周因/窃听敌台罪0被捕,继以/反革命0嫌疑被判人狱3年,,刑满后,周背着破铺卷返回原籍,谁知,望眼欲穿的父母没等到儿子回家就相继离世,此间,大哥也含冤自尽"之后,周永臣住在一间5平米的窝棚里,形影相吊,凄风苦雨,开始了长达27年的拣破烂生涯"/文革0结束后,周永臣像无数含冤者那样乞盼平反,未料这一等就是2O年"直到1996年元月,才有兰州来人,向他宣布平反决定,同时递上一份兰州中院改判其无罪的复印件"周永臣接过该纸,从头看到尾,从尾追到头,不禁惊呆了:原来,这纸迟来的判书)竟是1979年签发的!竟拖延了整整17年才抵达受害人手中!17年!周永臣呜咽道:/79年,我还不到40岁,还可为国家工作2o年,可现在,,0他脆弱的神经再也无法承受这一现实,精神恍惚,万念俱灰"元月底,周永臣悬梁自尽"
读完这则报道,我禁不住掩面长泣,为一个卑微的生命从青春到白发!从英姿勃发的励志到双目枯陷的绝望,,我久久地黯然,揣想着那纸尘封17年的判决于一双颤巍巍的枯手是何等的沉重,那迟到的光亮给一位拣破烂的老人带来的是怎样意想不到的无望?
一个艰难挺过了六七十年代的人,为何竟在90年代走上了黄泉路?一具没有被罪绳勒垮的血肉之躯,为何在突如其来的松绑后却魂飞魄散?人,何以被遗忘到如此卑微如尘芥的地步?生命何以被愚弄至此?
轻描淡写的/平反0与3o年前的/罪名成立0,实质上有多大区别?缺少诚意的/精神安慰0和当年的/精神摧残0又有何二致?)人往往可以承接命运的严酷,但却受不了人生的奚落和捉弄"正是这鬼使神差!不期而至的/大赦0,让他的神经一下子瘫痪了,,17年顽强地/活着0,突然心成了废墟,所有的生存理由皆已散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