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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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念及体系

(一)财政学上税收概念

☐王国清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刘剑文,2004)

☐ 1. 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 2 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外国人、财产权

☐ 3 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宪法国家职责,管制诱导

☐ 4 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

☐ 5 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什么;税收与私法之债(依据、优越、限制)

☐ 6 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法律层次;宪法层次

☐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税收与捐赠(发生、实现);税收自愿与非自愿;

☐宪法上的税收概念

1 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

2 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税收法定主义、公平课税原则、比例原则

3 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

二税法概念和特征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玉珍,1993;徐孟洲,1999)。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如税收征纳关系、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权限划分关系、税收救济关系、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个性:

☐(1)结构的固定性。1 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2 税收要素的固定性;(2)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3)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4)经济性。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此外,保障国家公共品供给职能;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文本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税法的性质和作用

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及宏观调控职能、公平收入分配职能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准则。

税收征纳关系(实体、程序)

☐(3)税法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经济政策、社会政策。

☐(4)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涉外税法☐(5)税法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起到教育和宣传作用

税法的本质

☐税法本质

国家征税之法

纳税人权利保障之法

四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是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何。

☐ 1 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性

☐ 2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税法体系

☐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六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税法的效力,也即税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税收国家”理论

一税收国家理论的由来

☐财政宪法角度的国家行为:财政国家(政治国家的另一面是财政国家)

☐财政国家划分:

☐(1)财政支出角度:自由国家,福利国家

☐(2)财政收入角度:税收国家、资产收益国家、规费国家、公债国家

“税收国家”是熊彼特于1918年在《税收国家的危机》提出的概念。税收自古便有,但有税收的国家不一定是税收国家。熊彼特区分了两类国家:‘领地国家’与‘税收国家’。前者是封建主义的产物:在封建制度下,国王的税收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地,一部分来自诸侯的进贡;国王则无权直接对诸侯领地进行征税。后者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及下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用税收的方式来汲取财力。

二“税收国家”认定标准

☐德国伊森西( Issensee) 税收国家构成要件

☐ 1 税收的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

☐ 2 金钱给付必须定期支付

☐ 3 税收为满足支出需求的主体

☐ 4 税收是现代国家主权的体现(强制性)

☐ 5 税收义务与纳税义务人的对待给付无关

☐ 6 以财政收入为目的,非营利为目的

☐7 税收国家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

☐8 国家不从事(有限)经济活动

☐9 税收一定程度上偏离财政目的和自由放任

☐10 税收国家遵循课税平等原则和税源保持原则

三“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来源

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

☐税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源于民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受制于民

☐税权源于民授、用于服务于民、受制于民

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理论之现实意义

税收国家课税权来源于人民是实在和具体的

☐ 1 课税权不能背离其宗旨——人民有畅通渠道参与权力运作,税收立法

☐ 2 课税权力的相互制约——税收立法、执法、司法

☐ 3 税收符合人民的公共需要(分权)——中央和地方税权配置

☐ 4 违宪审查(税收背离宗旨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税收国家”的中国适用

☐现实与税收国家的契合

☐ 1 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宪法15条);

☐ 2 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

☐ 3 国家和国有企业间利益分配日趋规范;所有者身份和权力者身份分离

☐ 4 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地位日益重要;

☐ 5 税收发展规律受到重视

☐公平、效率、法治(税收法定主义,实体、程序)

税收国家理论对中国的意义

☐ 1.税收国家要求国家社会二元化

☐ 2.税收国家要求实现纳税人平等牺牲

☐ 3.税收国家要求财政收入以税收收入为主

☐ 4.税收国家要求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 5.税收国家要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与税收国家的距离

☐税收基本事项如税收法定写入宪法,税制不完善不合理,税收民生福利理念和课税平等原则未充分体现,纳税人主人地位没能真正确立,纳税人权利没有充分保障等。五“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横向配置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重要性

☐税收法定主义科学性;

☐税收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主义的阻力与优化

☐ 1 树立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权威

☐ 2 改革立法机关的组成方式和运作模式

☐ 3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限制授权立法

☐ 4 改进立法程序

2税收征收权

3 税收司法权

☐税收司法代表着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税务法院问题

4 税收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目的、对象、模式(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我国为议会审查模式

六“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纵向配置

☐内容: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税收征收权

1 课税权力纵向配置的必要性

☐财政分权:公共品层次性、偏好识别和信息;

☐宪法上:人自我负责、自由发展,自由空间的扩展;

2 课税权力纵向配置

(1)税收立法权

☐重要性。地方立法权的限制:1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2 税基的移动性;3 课税对象跨区域性;4 相同种类税目,上级优先;5 货物流通障碍禁止;

☐关于地方乱收费,恶性税收竞争,过头税问题

(2)税收收益权

☐税收收益权与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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