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动物医疗中心管理条例
动物医疗中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动物医疗中心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促进动物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动物医疗中心是指专门从事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动物诊疗、手术治疗、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
第二章动物医疗中心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动物医疗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2. 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和设施;3. 配备合格的动物医疗人员;4. 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第五条动物医疗人员的资质要求从事动物医疗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1. 取得相关专业的医学或兽医学学士学位;2. 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医师或兽医师执业证书;3. 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动物医疗中心的经营许可动物医疗中心应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第七条动物诊疗和手术治疗规范动物医疗中心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动物诊疗和手术治疗,确保操作安全和效果。
第三章动物医疗中心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动物健康和福利保障动物医疗中心应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第九条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医疗中心应积极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苗接种和疫情报告。
第十条信息管理和保密动物医疗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医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动物医疗中心,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和提高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兽医医疗安全和动物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三、医疗服务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动物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合格兽医人员,负责动物的诊疗服务。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例档案,并严格保密。
对病例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
5.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工作,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预防传染病。
四、药品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的药品和药具,禁止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存储。
五、卫生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场所和设备。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的隔离观察和隔离治疗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六、安全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稳定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服务质量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医疗服务的诚信和公平。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有关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第六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强制免疫情况;(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三)建立养殖档案情况;(四)动物疫病检测情况;证申办情况;(六)防疫消毒情况;(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八)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九)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十)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十一)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七条对除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户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强制免疫情况;(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三)动物疫病检测情况;(四)防疫消毒情况;(五)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六)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七)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八)有关记录保存情况.第八条对动物屠宰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情况;(二)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三)运载车辆以及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消毒情况;(四)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第九条对动物、动物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二)上市动物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情况;(三)场地消毒以及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情况;(四)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1.3 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治疗、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兽医: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机构设置2.1 注册凡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
2.2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诊疗设施,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3 兽医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兽医,确保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营管理3.1 服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诊疗规范,提供专业、科学的诊疗服务。
3.2 医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做好动物病历记录,保障医疗效果评估和跟踪。
3.3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
3.4 宣传告知动物诊疗机构应向用户充分宣传诊疗服务,告知相关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评估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4.2 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及员工安全。
4.3 应急响应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动物安全。
五、监督检查5.1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5.2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登记情况、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
5.3 处罚措施对违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为【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各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动物医院、兽医诊所等。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第三条设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确保动物诊疗的安全性和卫生性;2. 设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质量;3. 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兽医和护理人员,确保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4. 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动物诊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第四条批准和备案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诊疗的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确保诊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八条技术培训和质控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卫生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环境,确保动物诊疗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办法》的动物诊疗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业等,严重违规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日期:1997-11-5执行日期:1997-1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咨询和动物阉割等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动物防疫机构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设置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三)具备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需的兽药;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在期满之日三十日前,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病例档案和就诊须知等项制度。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免疫、检疫、消毒、非疫区等法定证明;(二)未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或者使用假劣兽药;(三)销售、使用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四)对人进行诊疗活动。
第十条发现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范围和分类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营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等。
2. 分类动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分为三类:一类诊疗机构、二类诊疗机构和三类诊疗机构。
- 一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小,提供基本的动物诊疗服务,如普通兽医诊所。
- 二类诊疗机构:规模适中,提供较为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兽医专科诊所。
- 三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大,提供综合性、高水平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动物医院。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基本要求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场地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 建筑要求: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同时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照明和排污设施。
- 设备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及药品,以确保诊疗质量。
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 医师要求:诊疗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兽医医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
- 护理人员要求: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诊疗机构应配备兽医护士或护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操作能力。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诊疗记录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例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备查验和溯源。
2.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诊疗费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收费,确保诊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卫生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每日进行场所清洁和消毒,建立有效的医废处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诊疗、防疫、检疫、养护等方面从事兽医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在该机构诊疗或者养护的动物进行疫病监测、防治,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防制,同时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动物疫病和有害生物的侵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执行本办法,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荣。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施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适当的组织机构,确保诊疗、防疫、检疫、养护等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兽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其中必须配备一名注册兽医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设施和配套装备,包括门诊、住院、养护、检疫、场地、设备、消毒等方面。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经营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在该机构诊疗或养护的动物实行疫病监测、防治,并向动物主人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疫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及时报告和应对。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防疫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做好消毒工作,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和检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或撤销。
第十五条对动物诊疗机构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惩处。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1.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诊疗能力、设施设备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医疗型动物诊疗机构:具备完整的动物医疗设施和设备,可提供复杂疾病的手术和治疗服务。
- 防疫型动物诊疗机构:以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主要任务,提供疫苗接种、防疫检测等服务。
- 技术咨询型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健康管理、饲养环境改善等相关咨询服务。
- 电子信息型动物诊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远程诊疗、在线咨询等服务。
2.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兽医师资格证书。
- 具备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
- 拥有必要的药品储备。
- 符合相关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标准。
三、机构管理1. 动物诊疗人员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诊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 动物诊疗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专业知识。
-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疗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激励其积极工作、奉献社会。
2. 动物诊疗设施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诊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私自拆除或转让。
3. 动物诊疗药品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储存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和规范。
-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库存,严禁超期使用或不合格药品。
4.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为动物提供规范、优质的诊疗服务,做好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工作。
- 动物诊疗机构应与相关行业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主体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以下主体负责:-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执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者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造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者暂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礼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礼聘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礼聘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礼聘至少一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防控第三章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六章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兽医团队,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和预防保健制度,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保障手术安全和手术效果,降低手术风险。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失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认真分析失误原因,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动物诊疗机构以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对本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保障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1、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为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2、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科、护理科、管理科等各职能部门,并设立院长、医务主任、护士长等管理岗位。
3、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护士等医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诊疗服务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设备齐全、先进,确保对患者进行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
2、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保密患者信息,不私自索取费用,不擅自延长治疗时间。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诊疗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收费标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2、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计划,不得隐瞒费用或虚报费用。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程序,保证经费使用规范。
五、安全保障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运行稳定、无危险隐患。
2、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受伤害。
3、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六、信息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实行病历信息化管理。
2、医务人员应当准确记录患者信息、临床诊疗过程等数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避免信息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七、监督检查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2、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3、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信息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公开透明。
八、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动物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和人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资质认证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普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普通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为动物提供一般性诊疗服务的机构。
动物医院是指提供综合性诊疗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所是指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具备较小规模和简单设备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六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械;(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场所使用权证明;(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四)设施、设备和器械清单;(五)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诊疗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服务规范,提高诊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诊疗;(二)建立健全病历制度,规范填写病历;(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四)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兽药;(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器械进行维护、保养;(六)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定期进行消毒;(七)做好诊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8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四条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动物诊疗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施;(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七)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八)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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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四条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动物诊疗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
(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施;
(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七)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八)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条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四)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六)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更、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场所、诊疗活动范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
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并在副本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八条《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复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
(一)变更地址或异地重建的;
(二)更换法人代表的;
(三)更换执业兽医师的;
(四)基础设施有重大调整和改建的;
(五)其他对动物诊疗机构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一、正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许可证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
例: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颁发的证书编号“冀邯丛动诊证第Ol号”
(二)关于正本内容
1.诊疗机构名称。
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与工商注册登记名字一致,如“××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与其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
3.诊疗活动范围。
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条件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一栏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具备规定手术条件的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胸腔和腹腔手术)”。
4.从业地点,为持证机构所在地。
例:×省×市×县
(三)关于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日期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章。
发证日期,汉字书写,例: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二、副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印制单位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件第二页右下角处应注明印制单位,如:“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印制”。
(二)关于许可证号、诊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应当正本内容一致,发证日期采用汉字书写。
(三)关于诊疗活动情况报告记录
1.报告时间填写格式为××年××月××日,例:二00九年五月十日。
2.发证机关确认后,在“注册机关确认”一栏加盖发证机关确认印章,或填写“已确认”和确认者签名(章)。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制动物诊疗机构统计表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制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病历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启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病历本由动物诊疗机构填写,并妥善保存3年以上;
2、病历本规格:A4纸,每本100张,左装订。
病历内容:
1、临床症状(包括体温、脉搏、呼吸、食欲、精神、体态等)
2、诊断病名
3、处置(包括处方)
4、执业兽医师签字
5、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