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对社会生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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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对社会生活影响

摘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公平社会稳定劳动者构建和谐社会

简介: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历史: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人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他们考虑到:第一,低工资不可能成为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也低,势必妨碍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阶层如其工资收入低于维持生计,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避免或减少以上问题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只要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与促进经济发展不相矛盾的。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对现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现状的详细了解:

包吃包住费用不能计入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举例说,某市即将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月,若一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设施,每月发给职工700元工资,加上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20元,合计为1020元。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社保费用在最低标准内

省人社厅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省人社厅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

低于新标准须进行调整

省人社厅指出,“如果在5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5月发放上月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6月发放5月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各种待遇超过最最低标准,也未必合法

最低工资标准是正常工作时间劳动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各种福利待遇。如包食包住的费用,就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中。所以,一些企业将加班费、各种福利待遇算下来了,,这要看企业的工资结构。

未签劳动合同也要按标准来

按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是违法的。而且按照规定,无论双方有无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而不是实际的发放标准。企业仍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通过与劳动者开展平等协商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合理约定工资报酬和工资增长。对于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标准的,近期也应进行修改。

最低工资标准在现在社会的总体局限性:

最低工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够;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尚未形成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较低,需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最低工资的强制性。

最低工资标准对社会劳动力的影响:

完备的人力资源市场,不需要政府干预,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实现人尽其才。如果政府干预市场,就会影响其中的均衡水平。最低工资政策,如果确定低了,实际上是没有用的;如果确定高了,就会让两种人退出市场:出不起高于最低工资政策的企业家,将会放弃投资,这实际上是对投资行为的一种限制,尤其是对刚起步的企业家来说,将会面临比较高的人工成本的约束;能力不足以拿到最低工资的人力资源,也将会因此而找不到工作,尤其是对其起点才能不佳,缺乏工作经验,需要通过实践来丰富经验和提高才能的人来说,更难以进入市场。如果确定的正合适,那就没有必要有这个政策。不过,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对千变万化的经济因素很难像企业家和寻找工作的人那样反应快,并且能作出多样化的决策,所以,要制定合适的最低工资,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碰巧制定了,也因为很难适应变化,而不是过低,就是过高。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影响了就业?

今年上半年,全国有23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达到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为11元/小时。在受到劳动者欢迎的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也引发担心:会不会影响就业?会不会工资涨上去了、工作却丢掉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表示,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大势所趋。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适时予以上调,正是保障低收入群体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越高越好。“理论上讲,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生活,甚至出现用工荒。但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可能导致企业裁员,从而不利于就业。”苏海南说,这其中的关键就是适时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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