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亚洲人权宪章》中的人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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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亚洲人权宪章》中的人权精神

1998年5月18日各国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在韩国民主之都光州欢聚一堂。经过四年的起草,《亚洲人权宪章》终于可以公之于众。尽管这个宪章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发出了一个拥有多文化、多宗教、多民族的亚洲群体在人权问题上的强有力的呼声,标志了亚洲公民社会的觉醒。

标签:人权;主权;人权的普遍性;文化的相对性

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亚洲人权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苏联和东欧国家开始转变了其社会的政治制度,其他的威权主义的国家也开始了向民主化的转变。尽管世界上某些地区还存在着冲突,但是基于苏联解体和冷战的结束世界大战的可能性已经几乎为零。联合国在人权领域中的作用逐渐得到了加强,整个世界都朝着从对抗走向对话的趋势发展。

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这次会议上东方国家的“亚洲价值”(asian value)与西方国家普遍所信仰的人权的普遍主义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亚洲的非政府人权组织甚至担心亚洲各国政府会基于亚洲价值来对人权的普世价值全面否定。考虑到这一危险以及亚太地区是世界上唯一的没有区域性人权法律和人权保障机制的地域,亚洲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急切希望与其他大洲一样有一部自己的区域性的人权法文件来反映亚洲人民对于建立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的渴望以及对所谓的“亚洲价值”作出回应。

在亚洲人权委员会(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的帮助下,各个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学者前后经历了四年的时间终于在1998年5月17日公布了《亚洲人权宪章》。这也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50年以来,亚洲人权迈向区域性立法的第一步。

二、融合人权的普遍性和文化的相对性

自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宣布所有权利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联系的”以来,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文化的相对性的争论就开始了。在会上,新加坡总理李光耀讲到“亚洲价值才是普世的,欧洲的价值是欧洲的”。亚洲的价值与人权的普世主义显得格格不入。

人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是指人权标准和实现人权的制度均应该是普遍的。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的英文就是“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该宣言的英文名称的本身就证明了其具有普世的性质。回顾当时的历史,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该宣言以48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的方式获得通过。这也表明了没有那一个国家直接否认人权具有普遍性价值。

然而,普遍主义自身也会拥有弊端。对普遍主义的放纵会导致“文化帝国主义”恶果[1]110。正如唐纳利所说:“激进的普世主义者认为,要对个人和团体隶属的多重道德共同体进行严格的等级排列。为了完全保证人权的普世性,激进的普遍主义者必须保持使世界道德共同体的要求绝对优先于其他的道德共同体。”[2]128激进的普世主义人权观并不适合亚洲地区。亚洲是一个多种族、多传统、多信仰的区域。激进的普遍主义会带来一元化和不宽容结果。回顾过去的亚洲历史,无数冲突和战争正是由于国家或者宗教对于一元化的追求。笔者坚信即使是人权问题,也不能搞完全的普遍主义,这是因为人性本身就具有相对性,国情更是如此,对于人权的一元化模式的追求只会带来温柔的压迫。

文化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和人权普遍主义相反,是指局外人无权评价一国的人权发展,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一套自我的人权价值和人权清单,其他国家不得干涉。极端的相对主义者会完全否定国际人权法的地位,把人权问题绝对地视为本国内政。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应该独立地和排他地处理本国管辖的人权问题。对于一般的文化相对主义来说,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1]117:

(1)每个人都要尊重他人,而不得干涉。

(2)尊重他人的文化,因为不同的文化代表不同的身份认同。

的确,各个国家和不同民族乃至个人的发展都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如果强迫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道路一模一样就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在亚洲这个复杂的地区推动人权的共识。然而,文化相对主义的吸引力也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人权的精神在于尊重每一个人而不是这个国家的文化,况且有些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根本就是不值得尊重的,例如,19世纪70年代的南非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以及阿拉伯地区的一夫多妻制度。

因此,笔者赞同唐纳利的观念,在人权观上推进相对的普遍主义(Relativ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即是一种强的普遍主义,在坚持人权具有根本的世界道德性的同时容许特定的人权解释和有限的文化差异的存在。

显然唐纳利的这种包容性质的观点被《亚洲人权宪章》的起草者所接受。在该宣言的“一般性原则”的第2条第2款就再次提到了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到的“权利的普世性和不可分割性”。接着该宪章明确地表明了国际人权法是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我们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保障权利和自由的公器。”在第2条第3款该宣言更是明确写道,“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着其社会内部关系的组成方式,但是不得因此消减权利的普遍性。”但是《亚洲人权宪章》并不因此否认不同文化的相对性,而将普遍性与文化的多样性给予了一个融合,在第6条第2款中明确宣誓“亚洲文化认同多元性,不但不与人权的普世性相矛盾,反而因其成为人性尊严的多姿多采的文化展现,而更丰富了普遍性的规范。我亚洲人民也应该消除有违普遍性的特征。”正如朴古泳(译音)教授所讲的,《亚洲人权宪章》实质上并不否认人权文化的普遍性和相对性,而是将两者成为一种融合、一种基于普遍主义之上相对性。但是它并不是没有反对的声音,它所反对的是那些亚洲威

权国家政府所提出的”亚洲价值”。①

三、结束了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的争论

国际社会中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的争论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亚洲人权宪章》公布一年以后,北约就指责南联盟政府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进行大屠杀,对南联盟进行了空袭,而这场带来人道主义灾难的战争口号就是“人权高于主权”。此后,2003年布什政府对伊拉克发动战争,推翻了独裁的萨达姆政权,其理由也是“萨达姆政权破坏人权”。但是,在亚洲历史中,我们也同样经历红色高棉的波尔布特政权残酷屠杀人民、韩国军政府数次镇压和平游行的学生以及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对于异教徒的杀害。这些事例也不断证明着统治者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对人民的残酷镇压。

因此,基于不同的事实,主权与人权之间孰高孰低还一时之间难以判断。在传统的亚洲社会中,个人心里总是拥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彼此间互相帮助、组建,形成了集体认同感。在集体之中,个人的威望代表着个人的权威,其他成员要服从具有威望的人。而这种传统进入政治国家中就会出现东亚与南亚皇权政治,以及西亚的宗教酋长或者国王政治。这种政治制度要求臣民绝对的服从,对帝王要绝对的效忠。久而久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一体化,政治统治变成了家长化而非民主化。这种政治模式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主义下的专制。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主权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中拥有最高的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和对外的政策,处理国际和国内的一切事物而不受任何的外来干涉。”②法国的著名法学家布丹在1576年发表的《论共和国第六书》中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即为“超乎公民之上和居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和“在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3]20以上的主权定义都表明了主权具有的最高属性。因此,主权在某些时候可以变成一种为所欲为的权力,它的地位定义绝对要在代表个人价值之上。

然而,在二战结束之后的联合国旧金山会议中,各国政府代表签订了《联合国宪章》,该宪章开宗明义地讲:“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这一内容与联合国所建立的目的和宗旨“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以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相一致。因此,维护人权与和平成为联合国成立的目的和目标。

持“人权优先论”观点的人认为,人权本质不属于国家事务,它的本质是排他的,在不妨碍任何人的权利下是不受约束的。正如麦基奇尼所说:“人作为人,有国家和政府所不可侵犯的权利。”[4]77日本学者浦部法穗也阐释道:“人权被视为与国家权力关系相对应的国民权利来认识的,在近代社会,唯一有力量来压迫个人作为人生存的主体或者权力,就是国家权力。……所谓人的基本人权正是禁止来自国家的干预和介入内容,以自由权为中心构成的。”[5]73甚至英国的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明确地说过,20世纪主流国家的主权要服从于“人类的权利”。[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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