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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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二、民法的法源及法律
的适用 三、法律关系与权利体

四、权利主体
五、权利的客体—物、 财产、企业
六、权利的变动
七、条件与期限 八、代理 九、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 定 十、期日与期间 十一、消灭时效 十二、权利的行使
宏观上:私权利贯穿始终。
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 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 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 人)、权利客体(物)、权 利变动(尤其是法 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 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 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 方位地展 现给读者诸君。
在这本《民法总则》中,作者王泽鉴了应用一种 “实例研习”法来讲解,这种方法是在讲授民法理 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 的理论。这些实 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 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 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 限制;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 按照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 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 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 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 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习者也是有 所教益的。
2.亮出自己的观点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理由是: 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 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法律的适用属于规 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 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 解。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 亡。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无效, 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 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 某种法律效果。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 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 不同。同一法律事 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 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 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 力人而为无效,一 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甲 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 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 效果相同,最多只 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 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书中一例(p88-p89):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 约定于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 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 画。试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解体结构:(一)I、甲对丙得主张之权利 1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767) (1) 甲系A画所有人 (2) 丙系无权占有 2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84I前段) (1) 丙故意侵害甲的所有权 (2) 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 II、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 1 基于买卖契约而生的债权(345,348)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 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 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 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 利。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 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 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 来回穿梭于 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的确如 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 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 维。而请求权基 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 思维的好方法。
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1938年出生于台湾省台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毕业于台湾大学法 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 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 工作。专攻民法。 著作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 《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 等。
2 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29,231) III、乙对丙得主张的权利 1 基于对甲之债权而请求丙交付其A画 2 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84后段) 3 债权人的代位权(242)
(二)甲对丙主张之权利尚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第 962条),及以占有为标的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第 179条)。 (笔者注:括号内为台湾“民法典”之条文)
王先生民法造诣之深,特别是论证法律问题的功底,吾 辈难望其项背。例如P496—P497关于无效法律行为之撤 销,其论证过程为:
1.提出问题:无效系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 上的效力;而撤销系溯及的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 无效的法律行为得否撤销?接着摆出反面观点及理由: 无 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理由是“法律上因果关系” 规则,即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即无所谓之“法律上双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 行为 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 件比如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此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 发生;某一法律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 能力而 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依其他构成要件如欺诈 而撤销之。
微观上: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 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 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其基本路径为——举出实例→提出问题→阐释实 例所涉及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说 →体系图示
关于私权利的划分,我们熟知的是根据私权利 内容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另一种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它更为重要,乃 相对于我们对之比较陌生 而言)的划分方法却 没有引起我们应该有的重视。该划分方法指的 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 辩权和形成权。查我国大陆之民法总论教材, 要么对 此种分类语焉不详,要么是蜻蜓点水一 笔带过,丝毫未发掘出此分类所蕴涵的法律思 维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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