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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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
简介
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设置要求
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

《条例》结合我国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当然,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且是“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地位
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利于总会计师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应有的作用。

新修订的《会计法》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作为《会计法》重要的配套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予以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因此,为了保障总会计师有职有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任何单位主要领导人在内,都不得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是行政副手,不同于单位内部财会机构负责人,更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

这是确保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发挥总会计师在经济管理中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

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其实,早在国务院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中已作了规定。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总会计师,不仅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更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是必须的。

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总会计师是单位经济技术干部,是专业人才,主要领导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经济工作,掌管着单位的经济命脉和财经大权,并负有严格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责任。

因此,总会计师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作为总会计师,不仅能够要具有较高的、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还应该具有独立、全面地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因为总会计师不仅仅是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单位高层次管理和决策人员,在管理能力、经验等方面应有更高的要求。

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责任重大、工作繁忙,必须要有健康的体魄。

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义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权限
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与其它职位的区别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

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

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
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

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

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

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

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更多地被称为“主计长”、“会计长”、会计经理或会计负责人,这一职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业会计工作,向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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