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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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实现项目经济效益与水保效益相统一,及时落实水保的设计和工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书及批复文件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陕西旬凤韩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拌合站、制梁场、施工机械停放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水土保持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将进一步补充、完善内容。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1第五条为切实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司成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成立水土保持管理小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1.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向国家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保监理和监测单位,负责对本项目水保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监测。

3.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水土保持的要求。

4.全面负责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对重大水保问题进行决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施工水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工程水保措施实施情况。

5.负责组织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6.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水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水保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粤水水保[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的通知(粤水水保〔2013〕61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内、省外在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持证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服务,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持证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管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单位和个人的市场从业行为,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单位和个人有利于接受社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环境,更好地为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服务,我省实行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工作的持证单位及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凡取得甲级和我省境内取得乙、丙级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及其单位的从业人员均可到我厅进行登记。

对材料真实、齐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我厅予以登记,并在省水土保持门户网站(http://)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后均可在我省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未经登记,不得在我省辖区内承揽和从事省级以下(含省级)立项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持证单位及从业人员登记程序:一、持证单位及从业人员登记需先将相关资料录入广东省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http:///WebWork/WebWorkProjectDeclare_Unit.aspx?typeid=1),纳入省统一管理。

二、持证单位和从业人员需将以下资料(含纸质材料和刻录光盘)送我厅进行核实:1.单位书面申请报告;2.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省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登记时需提交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办公地点和负责人情况。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

水保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保工程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效益,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确保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水保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

2. 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设立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水保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3. 水保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水保工程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水保工程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三、工程规划1. 水保工程规划:水保工程规划应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水保工程的整体效益。

2. 水保工程设计:水保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考虑到地形、土质、降水等因素,确保水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四、工程施工1. 水保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水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防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水保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水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工程监理1. 水保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经验,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2. 水保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水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工程验收1. 水保工程验收应由水保工程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确保水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水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水保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工程维护1. 水保工程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修复,确保水保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行。

2. 如发现水保工程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水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违章处罚1. 对违反水保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水保工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展。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及其它国家与省、市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沙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轨排基地、材料厂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碴)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主体工程以及取弃土(碴)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及早防范,及时处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轨道交通集团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水保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建设管理部、总工办、规划发展部、征迁部、各建设公司、武广公司、实业公司、运营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的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人。

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建设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水保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水土保持的工作协调管理,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水保有关事项;对于施工中发生的重大水土流失事件,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地方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处理方案,并追究相关责任;负责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绩效的考核。

水保科管理制度

水保科管理制度

水保科管理制度一、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土地免受侵蚀,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维持。

2.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可以减缓土地侵蚀,保持水土资源的稳定。

增强土地的保肥力,促进作物生长。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业生产的产量。

3. 促进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可以规划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规划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城市的供水与排水。

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根据地区的水土条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

确定水土保持的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方针和政策。

制定水土保持的技术路线和项目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的监测网络和数据管理系统。

2. 建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建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与权利义务。

建立水土保持管理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设立水土保持管理的专门机构,完善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度。

3. 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建立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

建立水土保持项目的审核评估和验收制度。

建立水土保持经费的筹措和管理制度。

4. 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定期评估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水土保持管理方针与政策。

督促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

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2.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提高水土保持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

3. 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与支持,建立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机制。

4. 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管理。

5. 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自觉性。

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

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

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市县级财政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议主要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依据水土保持规划按年度实施。

应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统筹流域水系整治、污水垃圾处理、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产业发展等,高标准打造不同类型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整体提升。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于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区应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优先选择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程度轻微且不易退化的区域不得纳入实施范围。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标准不低于60万元每平方公里,平原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6平方公里,山丘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10平方公里。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应在开展现场勘查、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编制成果应满足招投标、信息化监管等要求。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省水利厅统筹考虑规划年度治理任务、年度考核评估成绩等因素,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应做到定员、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与水保”和环保与水保“三同时”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属各施工队应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方针与目标一、项目的环境方针是。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

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作为工程是否创优的重要标准,严格贯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

二、项目的环境目标是。

确保国家、地____府及业主有关环保要求得到有效识别,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环境投诉处理率____%,争创环保先进单位。

第三章环保与水保相关部门职责一、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项目部领导指导,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1、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程序文件》规定,识别并获取适用于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建立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3、协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4、了解掌握各施工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与水保工作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掌握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状况,参加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对不符合环保与水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6、负责环保与水保投诉的处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资质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今天咱们来聊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资质管理办法这个事儿。

为啥要关注这个呢?因为它跟很多水利工程能不能顺利开展、能不能达到水土保持的要求可是密切相关的。

下面咱就详细说一说。

一、啥是水土保持资质。

简单来说,水土保持资质就是相关单位或企业有能力承担水利工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

就好比你要开车得有驾驶证一样,做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也得有这个“证”。

比如说,一个建筑公司想要承接一个水电站建设项目,那它就必须得有相应的水土保持资质,不然就不能干这个活儿。

二、资质的等级划分。

水土保持资质一般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有甲级、乙级等。

不同等级能承担的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是不一样的。

- 甲级资质:这就像是“学霸”级别。

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种规模、各种类型的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项目。

比如说大型水库、跨流域调水工程这种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只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才能接。

为啥呢?因为这些项目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对水土保持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特别高,甲级资质单位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强的技术实力来保证项目的水土保持效果。

- 乙级资质:可以把它看成是“优等生”。

乙级资质单位能承担的项目规模相对小一些,比如一些小型水库、灌溉工程等。

这些项目虽然规模没那么大,但同样需要专业的水土保持措施来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申请资质的条件。

要拿到水土保持资质,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得满足不少条件呢。

(一)人员要求。

得有一批专业的技术人员。

比如说,要有一定数量的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

就像一个足球队,得有各个位置上的优秀球员才能踢好比赛,一个水土保持项目团队也需要不同专业的人才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的项目需要对土壤侵蚀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这就需要专业的水土保持工程师来做;要是涉及到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还得有水利工程师参与。

(二)业绩要求。

单位得有一定的水土保持项目业绩。

这就好比你找工作时,有相关工作经验会更有优势一样。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XXXXX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 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切时落实水土保持的设计和工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是XX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参建单位应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批复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拌和站、制梁场、施工机械停放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1%,土壤流失控制比0.9,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学覆盖率21%。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水土保持领导小组。

设立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部,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XX公司作为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关于水土保持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指示。

(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保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本项目水保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有关水土保持的要求。

(四)负责组织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五)负责组织对本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六) 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水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水保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工程水保管理制度

工程水保管理制度

工程水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企业、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水保管理应符合“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工程水土保持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水保管理责任第四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工程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资格认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职水土保持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划定职责。

第七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工程水土保持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归档。

第八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维护环境,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工程水保管理措施第九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编制工程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性。

第十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形地貌,合理选择和设计水土保持设施,确保其功能完备和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保持问题,保障施工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对工程竣工后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工程的水土保持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四章工程水保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当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水土保持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环水保管理规定

环水保管理规定

目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环境保护方针、目标一、环境保护方针贯彻环水保基本国策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先进的环水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水保管理措施,上级单位与地方政府提出的各项环水保要求;二、环境保护目标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水保方案实施,落实“三同时”,采取各种工程防护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沿线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将道安高速公路TJ20标建成绿色环水保工程;第二章、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2、道安公司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要求;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道安高速公路TJ20标项目;第四章、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1、项目部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2、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3、成员如下:组长:许智勇副组长:吉贺楠、李晋鹏、曹国平、乔晓松、李鹏、姜广虎、李满兴组员:王旭、张全忠、罗支学、郭兴光、钱双龙、孙小军、石锦瑞、杜艳丽、康雅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项目部安保部具体负责开展;二、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检查岗位人员及保证措施是否按要求到位和完善;(2)检查在施工中是否按环水保、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3)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分段落实环水保、文明施工任务和责任,对违反环水保、文明施工规定的操作和随意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4)检查因施工造成土石淤塞河道、沟渠的清理情况,确保雨季前清理通畅通,安全渡汛;(5)检查因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是否采取恢复措施;(6)检查各类水毁和滑坍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7)检查便桥、桥梁等排水防洪工程对环境保护的影响;(8)检查因施工挖断或阻塞农田水利灌溉沟渠确保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9)检查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10)制止各类乱砍滥伐树木,乱倒废方的现象,尽量减少污染河道、水库等水资源;(11)检查施工中是否按环水保要求建设污水沉淀、净化池,清洗拌合机用水等是否经过沉淀池,按要求进行污水净化后,再进行排放;(12)检查各施工点是否按要求建立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以及生活用水处理池;各类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扔乱倒,垃圾必须归在垃圾堆放点集中进行处理,污水必须经过沉淀池进行污水处理后方可进行排放;2、施工班组责任(1)应遵守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把环水保工作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放在同等位置管理;环水保工程质量同铁路工程质量放在同一标准尺度验收;(2)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各项规定与标准,实现工程总体目标,按照文明施工及创建文明标准工地要求,积极创建文明工地;工程开工前,预先制定环水保方案,上报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并报项目部、监理、业主核备;(3)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接受地方市政主管部门、业主、监理、项目部的管理与监督;整改落实上述单位和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行监理单位的指令,并接受其监督和协调;3、班组负责人责任班组负责人是环水保、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管理和履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好如下要求:(1)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应确保因施工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要求规定的数值;(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的正常使用;(4)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居民房屋、树木、农作物不受损害;如果由于班组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班组负责承担;(5)加大文明施工投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三、小组成员职责文明施工工作职责以环水保工作职责为参照;1、组长负责指导项目部的环水保管理工作,对环水保工作进行策划;负责环水保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协调处理与地方环水保部门的公共关系,组织每月的检查,及时分析整个项目环水保工作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环水保工作的重点和改进措施,指导环水保工作,实现环水保目标;2、副组长负责指导项目部环水保管理工作,对环水保工作进行策划和规划,负责环水保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环水保工作的重点,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环水保工作的的技术要求、改进措施;3、安保部负责监督制定和提供施工过程中有关环水保工作的指导性管理文件,并对临时场所环水保文件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每月的环水保大检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作好相关记录,汇总上报主要领导决策;4、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便道、场区道路、施工场地周围等环水保方案制定及处理方法,并负责施工现场环境设施的设计及取弃土场的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等自然资源,注意环境及植被保护;5、物资设备部负责环水保保护用品的采购、存放、供应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指导、监督施工作业队材料的运输、存放、保管,尽可能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负责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养场地环境卫生的保护、施工场地噪音、减震等的预防措施,并对各种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治理;6、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部固定区域环水保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压力容器、垃圾、污水排放、饮用水、用电、消防、用气等环水保问题予以管理控制;7、合约部负责环水保设施的计价工作,下达计划时提出环水保要求;8、财务部建立环水保用款台帐,保证资金的落实,专款专用;第五章、环境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制度以环水保制度为参照;一、环水保制度1、环水保策划制度(1)工程开工前道安公司有关环水保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编制环水保工作计划,再据工作计划编制包括方案、措施、设施、工艺、设计、培训、监测、检查等项目方案,计算环境保护工作量并做出经费预算;(2)做好施工现场开工前的环水保准备工作,对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水保工作列出明细表,明确要求;(3)在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生活营地设置污水处理系统,保证工地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2、环水保方案审批制度(1)将环水保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监理单位审批、业主核准后执行;(2)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挡设计;现场工程标牌的设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场地、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及排放设计;粉尘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场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护措施;现场消防措施;保健急救措施;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3、环水保检查制度(1)每月组织一次自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总结;如有污染物超标排放,限定整改日期,并跟踪整落实情况,并认真填写环水保工作考核表,予以保存,便于检查;(2)施工作业队环水保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对环水保工作进行监督;(3)项目部对施工作业队环水保工作每月结合安全质量检查活动一并进行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不合格施工作业队进行处罚,并做出整改方案要求,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六章、环水保措施一、环水保措施1、重视环水保工作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环水保工作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认真贯彻执行;2、加强环水保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环水保知识,强化环水保意识,使大家认识到环水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贯彻环水保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有关环水保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特点,及时提报有关环水保设计,切实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4、强化环水保管理定期进行环水保检查,及时处理违章事宜,主动联系环水保机构,请示汇报工作,做到文明施工;5、美化施工场地场地废料、土方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处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排水通道畅通,工地干净卫生;施工中还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绿化环境的影响和破坏;6、防水排水治理(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2)施工便道填筑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保证不积水;7、冲刷与淤积治理(1)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弃方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造成污染;(2)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3)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4)未经上级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8、废料废方的处理(1)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2)清理场地的废料、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结合改地造田;(3)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4)挖方工程的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即可防止水土流失,又能美化环境;尽可能对弃土方整平用作耕地;9、防止和减轻水、大气污染(1)保护水质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施工区域,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碴进入河道或溪流;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使能做到达标排放;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雨水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施工机械应防止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2)控制扬尘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扬尘措施,使不出现明显的降尘;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等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各种临时设备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等距居民区不应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10、保护绿色植被(1)尽量保护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铁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施工期间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11、行人安全保证措施1在施工区段两端设置明显标志,提醒过往游客、行人注意安全2在施工场地内禁止游客、行人参观、逗留;3组织教育全体机械驾驶人员文明驾驶,不开英雄车,避免机械伤人事故;12、土地资源的保护妥善处理废方,弃土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林木、农田及其它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淤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13、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备查;14、减少扰民噪音保证措施施工期间主要的噪声来源是施工机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为:(1)施工场界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进行控制;(2)采取措施,保证在各施工阶段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法;(3)对主要噪声源如发电机、装载机、卷扬机、钻孔桩机械、运输车辆等采用有效的吸声、隔音材料施做封闭隔声或隔声屏,使其对周边居民的干扰降至规定标准;(4)夜间施工经批准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5)确定施工场地合理布局、优化作业方案,保证施工安排和场地布局,考虑减少施工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小噪声强度和敏感点受噪声干扰的时间,建立必要的噪声控制设施,如隔声屏障等;(6)自备发电机时将作隔声处理,在有电力供应时不使用自备发电机;15、降低环境污染技术保证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环境污染:(1)生态污染施工期间生态污染主要是对地表、地貌植被的破坏、对地下管线的破坏、施工建筑垃圾等;在施工范围内严格按国家、铁道部有关法规执行;临时用地要报批并及时恢复;砍伐或迁移树木要报批,不得随意砍伐或迁移树木;古树名木按要求进行特殊保护;对地上和地下的文物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文物安全;发现地下文物,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在施工前做好各类地下管线调查,施工中做好保护,防止施工破坏管线;同时采取措施并建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准备,避免停水、停电等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响应;严格履行各类用地手续,按划定的施工场地组织施工,不乱占地,不多占地;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施工场地的恢复要求和具体的实施时间表,保证施工结束后及时撤场、尽快恢复;在施工场地围档外不得堆放物料、废料;(2)水污染施工期间的水污染主要是施工泥浆水、施工机械清洗用水如拌合机清洗、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雨季地表径流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本工程废水排放,悬浮物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150mg/l;根据不同施工场地排水网的走向和过载能力,选择合适的排口位置和排放方式;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泥浆水产生处设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根据排水量和所需沉淀时间确定,并且施工现场配备有效的废浆处理设备;在季节环保措施中制定有效的雨季排水措施;以及雨季临河岸及泄洪渠施工防洪抗汛应急措施,以防止出现洪涝灾害,产生环境污染源及传染病源等;根据施工实际,考虑本地降雨特征,制定雨季排水方案,避免废水无组织排放、外溢等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方案,并在需要时实施;施工现场设置料库,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储存、使用、保管专人负责,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土壤、水体;(3)大气污染本工程对大气的主要污染来源有:运输、燃油机械、炉灶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有: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在旱季和大风天气适当洒水,保持湿度;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含废弃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熔融沥青等有害物质要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散体物料必须安排在罐内库内存放,堆土场、散装物料露天堆放场要压实、覆盖;为防止运输车输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环境,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洒水及覆盖措施;拆除构筑物时要有防尘遮挡,并适量洒水消尘;使用清洁能源,炉灶符合烟尘排放规定;施工前做好施工便道的规划设置,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要硬化;(4)固体废弃物污染本工程固体废弃物的主要来源是工程弃土、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会对周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合理选定堆放场位置,对弃土进行洒水覆膜封闭,防止扬尘污染,堆土场周围加护墙和护板;制定泥浆和废碴的处理、处置方案,按照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施工弃土和余泥碴土,建立来往登记制度,防止中途倾倒事件发生并做到运输途中不撒落;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出土口、运输线路及运输时间;剩余料具、包装及时回收、清退;对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各类垃圾及时清扫、清运,不随意倾倒,做到每班清扫、每日清运;施工现场内无废弃砂浆和砼,运输道路和操作面落地料及时清运,砂浆、砼倒运时应采取防撒落措施;教育工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5)具体技术措施开工后,从第一步进行驻地建设开始,就将环境保护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在施工中把环境保护工作始终放在第一位;为防止生活垃圾“乱丢乱扔”,要求各作业工区在进行驻地建设过程中,首先建立生活垃圾集中贮放、处理点,将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对施工中造成“土石淤塞”河道的情况,加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雨季之前河道通畅、安全渡汛;及时对施工中被破坏的上下边坡植被采取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对施工形成的流水毁坏及坍塌等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补救、恢复处理;对施工现场的内外环境进行控制,减少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的污染;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乱倒废方,并对这些行为进行防范和处理,尽量减少污染河道、水库等水源;各类施工机械要经常进行检修、保养,保证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运作;严防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漏油或冒黑气、噪音等对环境产生污染;二、环水保工作要求:1、建立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等环水保资料库,收集各类环水保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铁道部的法律、法规;2、施工作业队要制定环水保的管理办法,提出环水保工作计划及方案;制定环水保目标;进行重要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并建立重要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同时建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根据重要环境因素编制环境管理方案,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奖惩办法等,并按各类措施、方案、办法规定予以落实;3、施工作业队在施工现场要设立环水保公示牌,进行项目环水保公示;让所有参建人员均明白环水保工作的相关内容及重要性、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环水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还有需要大家共同做的有关环水保工作;4、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放进行控制,达到国家、铁道部有关要求;5、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超标的施工机械夜间22时到次日6时内在有居民区的地点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进行公告;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的规定;6、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保证无重大管线事故;第七章、现场检查及处理规定一、现场检查目的为切实加强项目部环水保的现场管理,杜绝在施工中“随挖随倒,乱砍树木,挤占河流通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切实做好环水保的现场管理工作;二、现场检查机构项目部“领导小组”具体实施环水保检查、督促、处理的职能;三、现场检查的依据以国家及有关部门、铁道部、项目部环水保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四、检查内容领导小组严格按工作职责内容,对施工作业队施工环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八章、罚则1、由于施工作业队对环水保认识不到位,管理不严,随意施工,致使环境破坏,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给予责任单位3-5万元罚款,主管的项目负责人罚款万元,直接责任者罚款1万元;2、对施工作业队随意取土,破坏植被,致使无法恢复或造成山体滑坡的,将对责任单位罚款2-3万元,主管的项目负责人罚款万元,直接责任者罚款万元;对施工作业队随意弃土,造成河道严重堵塞或河道改变方向,造成洪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万元,主管的的负责人罚款万元,直接责任者罚款万元;3、对取弃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及时恢复和防护处理的,项目部将责令尽快恢复,对迟迟不能恢复,造成水土流失,污染河道及其他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主管的项目负责人万元,直接责任人万元;。

湖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丙级资质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考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每年对省内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五)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考核的程序:1.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成立考核小组;2. 资质单位应按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考核小组对资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深入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资质单位进行定性评价,并进行综合排名,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综合排名前三名为优等;5、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考核结果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备案;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由专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 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2. 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3. 方案编制质量低下,全年项目评审累计未通过达到两次的;4. 资质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5、连续2年资质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第八条连续三年考核排名为优等的资质单位,将优先推荐为资质升级的考察对象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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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

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第十六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延续条件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年报制度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日常检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警告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整改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降级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二)转借资格证书的;(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再申请限制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变更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

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证书失效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证书交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四)资格证书失效的;(五)资格证书到期的;(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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