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和信用管理及有关最新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 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 业进行管理。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 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
企业诚信和信用管理 及有关最新规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 务院常务会议)
“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健
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
面推进社会Biblioteka Baidu用体系建设。
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
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
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
信者受到惩戒。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 诚信等建设。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 推进政务公开,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 全社会诚信建设。
AEO认证中心(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印度、 巴西、南非等十几个国家)
每月数据交换:委托深圳海关2014年9月
五、AEO政策
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
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0号)
1、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3、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4、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 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 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 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 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 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 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 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 请成为认证企业。
2012年6月,中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 新加坡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安排》
----中国海关签署的第一个AEO互认安排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实施情况:中国-韩国
2013年6月27日,签署AEO互认安排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实施情况:内陆-香港、台湾
3、识别:韩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将该认证企 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 ,在两者一致的惰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 措施。
五、AEO政策
韩国AEO企业对中国出口 1、备注:我国进口商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
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 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KR”+“7位认证企业编码 ”+“>”(英文 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 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 <KR 1234567>”; 2、识别: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 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 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 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 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
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出口商 进口商
生产商
报关行
承运商 理货人
分销商
仓储业 经营者
综合 经营者
货站 经营者
机场
中间商 港口
五、AEO政策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 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25号)规定的 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 企业。
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 管理标准,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 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 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安徽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省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发起,45个部门机 构参与 )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
五章二十四条
一、企业类别设置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 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 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 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突出,便利通关(最高) 一般认证企业:信用良好,便利通关 一般信用企业:信用一般,常规管理 失信企业:信用较差,严密监管
五、AEO政策
新增条件:稽查司关于做好中韩AEO互认安排实施工作的通
知(稽查函[2014]10号)
2014年 4月1日后, H2010系统在进口报关系 统中可自动识别来自韩国AEO出口企业的货物 ,在符合对方为AEO出口企业。我方进口经营 单位和申报单位为A类及以上管理类别企业的 情况下,自动选择低风险快速放行通道,适用 降低进口查验率、简化进口单证审核、进口货 物优先通关、非常时期优先措施等相应通关便 利措施。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 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 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 限可以延长30日。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 终止认证:
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 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 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 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 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 理。
五、AEO政策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经认证的经营者
五、AEO政策
定义: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 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 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 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 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 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 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 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014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改革企 业分类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 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10月8日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 便利措施。
五、AEO政策
互认合作和安排:
AEO国际合作,即AEO的相互认可是指某一个海
关做出的授权决定被另一个海关所承认和接受。
中国海关积极响应WCO的倡议,积极推动《全球
题; 5、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五、AEO政策
具体步骤:中国AEO企业对韩国出口 1、通报对方:中国企业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中
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 2、对方获取海外业务伙伴代码:韩国进口商将中国企业
AEO认证编码向韩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 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 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 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
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 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 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 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内港:2014年5月18日(陆路,海关总署公告[2013]38号) 2014年9月1日(全面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64
号,输入规则详见该公告)
五、AEO政策
正在互认的情况:中美(C-TPAT)、中欧、两岸
下一步:结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 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推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的 AEO 互认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 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 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
措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 措施:
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实施,从2008年开始,
中国海关积极开展与美国、欧盟、新加坡、韩国、日
本等国家和地区的AEO互认合作。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安排: 签署了4个互认安排 2012年6月 中新 2013年6月 中韩 2013年10月 内港 2014年5月 中欧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实施情况:中国-新加坡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 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 外公布。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 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
企业诚信和信用管理 及有关最新规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 务院常务会议)
“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健
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
面推进社会Biblioteka Baidu用体系建设。
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
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
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
信者受到惩戒。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 诚信等建设。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 推进政务公开,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 全社会诚信建设。
AEO认证中心(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印度、 巴西、南非等十几个国家)
每月数据交换:委托深圳海关2014年9月
五、AEO政策
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
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0号)
1、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3、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4、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 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 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 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 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 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 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 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 请成为认证企业。
2012年6月,中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 新加坡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安排》
----中国海关签署的第一个AEO互认安排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实施情况:中国-韩国
2013年6月27日,签署AEO互认安排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实施情况:内陆-香港、台湾
3、识别:韩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将该认证企 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 ,在两者一致的惰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 措施。
五、AEO政策
韩国AEO企业对中国出口 1、备注:我国进口商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
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 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KR”+“7位认证企业编码 ”+“>”(英文 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 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 <KR 1234567>”; 2、识别: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 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 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 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 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
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出口商 进口商
生产商
报关行
承运商 理货人
分销商
仓储业 经营者
综合 经营者
货站 经营者
机场
中间商 港口
五、AEO政策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 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25号)规定的 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 企业。
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 管理标准,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 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 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安徽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省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发起,45个部门机 构参与 )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
五章二十四条
一、企业类别设置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 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 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 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突出,便利通关(最高) 一般认证企业:信用良好,便利通关 一般信用企业:信用一般,常规管理 失信企业:信用较差,严密监管
五、AEO政策
新增条件:稽查司关于做好中韩AEO互认安排实施工作的通
知(稽查函[2014]10号)
2014年 4月1日后, H2010系统在进口报关系 统中可自动识别来自韩国AEO出口企业的货物 ,在符合对方为AEO出口企业。我方进口经营 单位和申报单位为A类及以上管理类别企业的 情况下,自动选择低风险快速放行通道,适用 降低进口查验率、简化进口单证审核、进口货 物优先通关、非常时期优先措施等相应通关便 利措施。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 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 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 限可以延长30日。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 终止认证:
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 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 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 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 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 理。
五、AEO政策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经认证的经营者
五、AEO政策
定义: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 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 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 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 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 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 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 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014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改革企 业分类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 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10月8日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 便利措施。
五、AEO政策
互认合作和安排:
AEO国际合作,即AEO的相互认可是指某一个海
关做出的授权决定被另一个海关所承认和接受。
中国海关积极响应WCO的倡议,积极推动《全球
题; 5、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五、AEO政策
具体步骤:中国AEO企业对韩国出口 1、通报对方:中国企业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中
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 2、对方获取海外业务伙伴代码:韩国进口商将中国企业
AEO认证编码向韩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 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 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 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
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 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 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 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内港:2014年5月18日(陆路,海关总署公告[2013]38号) 2014年9月1日(全面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64
号,输入规则详见该公告)
五、AEO政策
正在互认的情况:中美(C-TPAT)、中欧、两岸
下一步:结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 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推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的 AEO 互认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 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 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
措施。
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 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 措施:
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实施,从2008年开始,
中国海关积极开展与美国、欧盟、新加坡、韩国、日
本等国家和地区的AEO互认合作。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安排: 签署了4个互认安排 2012年6月 中新 2013年6月 中韩 2013年10月 内港 2014年5月 中欧
五、AEO政策
AEO互认实施情况:中国-新加坡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 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 外公布。
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