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证据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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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以电影艺术作品为素材进行法学研究的可能性,因为有的读者可能对此有怀疑,从而怀疑本文的基本论点。第一,法学是对法律现象的研究,而本文以电影作为研究素材,对其中所展现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并无不当。第二,《烈日灼心》属于现实主义的电影作品,其中展现的法律现象不难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所以笔者对此进行研究并不会脱离现实。第三,并非不是很重要的,以艺术作品来进行法学和其他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事例并不少。自然科学上,我国著名科学家竺可桢曾以中国古代诗歌为基本史料研究了中国过去几千年的气候变化。在社会学上,恩格斯曾经说过,他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中获得了许多有用的资料。在法学研究中,苏力、陈柏峰等一批法学学者对电影《秋菊打官司》从法学各个角度进行了解读。综上,本文从《烈日灼心》来进行相关证据法方面的探讨是没有方法论上的错误的。
三、孤证不能定案和共同犯罪中的证据问题
辛小峰在逃离现场时,出于好奇,捡起来地上被害女孩的吊坠,留下了现场唯一一枚指纹。后来辛小峰等三人被抓,他们三人都不愿意让收养的婴儿“尾巴”知道收养自己的人竟是杀害其亲人的凶手(只有辛小峰杀害了“尾巴”的母亲),辛小峰和杨自道宁愿选择死亡。这样来说,他俩肯定将灭门惨案全部责任归到自己身上,闭口不谈王砚辉杀人的事实和被“杀”的事实。虽然是电影,还是能够感受到三人对“尾巴”的爱很深,希望“尾巴”能有一个轻松的未来,宁愿自己选择死亡去赎罪。
共同犯罪中认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都应该确实、充分,电影中证据能够做到确实、充分的只有辛小峰一个人,而司法机关极有可能结合杨自道的供述从而推断其是共同犯罪的罪犯,最后将他判了死刑。
四、直接证据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电影中直接证据只有辛小峰和杨自道的陈述。间接证据有辛小峰留下的指纹、杨自道胸前的纹身和目击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手收集上来源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有些案件中甚至无法取得。
三人逃离后摇身一变,辛小峰成了协警,杨自道成了出租车司机,陈比觉成了装傻的鱼排工。辛小峰的上司伊警官当年也是到过案发现场的人。在太阳的照射下,一切存在的事物都会露出影子,三兄弟最后被伊警官发现是逃犯并被抓归案,其证据除了现场提取到辛小峰的一枚指纹,有人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胸前纹身男子(杨自道胸前有纹身)外,还有辛小峰和陈自道租住的房子房东的偷听录音和两人归案后的供述。最后辛小峰和陈自道被执行死刑,陈比觉跳海自尽。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证据法学结课论文
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
学号:***********
******
班级:122222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
摘要:本文从解读《烈日灼心》这部电影,对电影中关于证据方面,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孤证不能定罪、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进行讨论。指出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糊性,提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时间接证据的注意事项。最后通过影片中案情分析和经典台词,指出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重视证据是促进公平正义的保障。
有了两人有罪的供述和现场的指纹和案发地附近村民的目击证据(当然是间接证据且证明力较小),这些证据互相印证,于是判决两人死刑。可以说辛小峰是有罪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有指纹有供述。杨自道和辛小峰共同故意杀人,但是除了杨自道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直接杀人,也就是说判处杨自道死刑是缺乏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很明显,在电影中对杨自道的判决是违反了此条规定的。
——《烈日灼心》台词
作为当代法学学子,肩负着法学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证据作为许多案子的核心问题,对维护公平正义的起着重要作用。《证据法学》的学习很有意义,在学习《证据法学》中谈得最多也是我最感兴趣的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问题。结合呼格吉勒图、李庄等有名的案例,逐一分析和讨论,最后不仅感叹我国在过去的发生了许多骇人听闻冤假错案,也深深感觉我们作为以后国家司法人才后备军的责任重大。除了学习好相关法学知识外,以后如果成了一名神圣的司法人员,更要重证据,讲法律,坚持公平正义。最后以文章开头江平教授“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与大家共勉。
如果对电影有仔细看过的,应该观察到了一些细节,伊警官在休假期间来到辛小峰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发现了房子被窃听,并搜查了房东的房子。伊警官在休假期间应该不属于公安机关人员的身份,没有法定搜查的权力。即使要进行搜查也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当时明显不属于紧急情况,不能无证搜查。伊警官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行为,不仅不合法,还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伊警官的行为明显属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其主体和程序都不合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结语
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你知道什么是人吗?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合,就是他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他不管你能好到哪,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一、电影剧情和研究内容简介
(一)剧情简介
七年前,福建西陇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一家五口被杀(父母、外公、外婆和女孩)。杨自道、辛小峰、陈比觉来到西陇宿安水库旁别墅追债,邀请了王砚辉(演员名称,影片中没有角色名称)来帮忙。在寻找欠债人的时候,辛小峰发现了一名洗完澡的裸体女子,强奸发生在一瞬间,该女子在挣扎中心脏病突发死亡。随后王砚辉来到现场,发现女孩的父母、外婆、外公在大喊大叫,于是用木方打死了四人。最后四人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时,王砚辉被另外三人推到水库里淹死(其实并没有死,三人认为已经淹死了),陈比觉逃跑时意外受伤。出于良心,辛小峰回到别墅找到了被害人的女儿(婴儿)并收养了她,不管婴儿,婴儿就会被饿死。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基本上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采用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也就是指收集证据程序的不合法。在电影中房东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采取窃听的方式得到的材料是不是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东窃听的行为明显不是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证据,因为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单纯不考虑警察的行为,房东窃得来的材料在证据上本身没有问题。
有一个设想,假设伊警官知道自己非法搜查,然后补全手续进行一次“合法”搜查,再次搜查房东的房屋,这样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呢。第二次搜查虽然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但是其搜查的原因是根据第一次非法搜查得来的,也就是第二次搜查是基于第一次非法搜查的行为,笔者认为同样是不合法的。第二次搜查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和第一次搜查隔离,否则仍然是非法的,也应当予以排除,笔者在这里就不多加阐述。
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但是间接证据多表现为事物且较容易获取。这里就探讨一下间接证据的问题。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事实,比如电影中辛小峰的指纹,只能证明辛小峰来过现场,并不能证明其强奸致人死亡的事实。因为往往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影片中被告人供述还是不真实的,出于这一点,重间接证据中的物证比重直接证据中的供述更为重要。记得老师在课堂中提到杀人案时说“法院要定一个人杀人罪,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在被害人身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痕迹,只有这才能有力说明杀人行为是被告人所为。公安机关提取到的锤子、刀子等没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痕迹的作案工具,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都是很低的”。这句话启发了我,同时《烈日灼心》这部影片里指纹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也是很低的,在这些被害人什么没有提取到被告人的证据,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我认为我国应该对间接证据运用的标准要提高,不能仅凭一个间接证据就能和直接证据印证来定罪,间接证据的数量必须多(不止一条)和证明力必须大。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孤证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
2015年8月27日,电影《烈日灼心》于中国内地上映,作为一部犯罪和悬疑的影片,《烈日灼心》以其细腻的人物刻画,紧密的叙事风格一举拿下18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最佳导演和最佳男演员奖,其上映后也广受好评。笔者在11月份观看网络首播后,不仅被电影情节和人物所吸引,而且被隐含其中的证据法学的内容强烈吸引,结合本学期所学,故做此文。
(二)研究内容
对影片中三人被判刑所依据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规则和证据收集的问题。从影片中发现如下证据问题:
1、影片中房东窃听得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2、孤证不能定案和共同犯罪问题;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影片中房东窃听得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影片中房东对辛小峰和陈自道的房间进行窃听,明显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都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做了规定。这里很容易让人想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里非法证据的界定,笔者认为是有模糊性的,主要有两种:第一,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表述,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按照这条规定,如果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或者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的,或者没有按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的,所获得的口供就属于非法证据。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06):33-47.
[4]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J].法学家.2013,(02):106-107.
三、孤证不能定案和共同犯罪中的证据问题
辛小峰在逃离现场时,出于好奇,捡起来地上被害女孩的吊坠,留下了现场唯一一枚指纹。后来辛小峰等三人被抓,他们三人都不愿意让收养的婴儿“尾巴”知道收养自己的人竟是杀害其亲人的凶手(只有辛小峰杀害了“尾巴”的母亲),辛小峰和杨自道宁愿选择死亡。这样来说,他俩肯定将灭门惨案全部责任归到自己身上,闭口不谈王砚辉杀人的事实和被“杀”的事实。虽然是电影,还是能够感受到三人对“尾巴”的爱很深,希望“尾巴”能有一个轻松的未来,宁愿自己选择死亡去赎罪。
共同犯罪中认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都应该确实、充分,电影中证据能够做到确实、充分的只有辛小峰一个人,而司法机关极有可能结合杨自道的供述从而推断其是共同犯罪的罪犯,最后将他判了死刑。
四、直接证据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电影中直接证据只有辛小峰和杨自道的陈述。间接证据有辛小峰留下的指纹、杨自道胸前的纹身和目击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手收集上来源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有些案件中甚至无法取得。
三人逃离后摇身一变,辛小峰成了协警,杨自道成了出租车司机,陈比觉成了装傻的鱼排工。辛小峰的上司伊警官当年也是到过案发现场的人。在太阳的照射下,一切存在的事物都会露出影子,三兄弟最后被伊警官发现是逃犯并被抓归案,其证据除了现场提取到辛小峰的一枚指纹,有人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胸前纹身男子(杨自道胸前有纹身)外,还有辛小峰和陈自道租住的房子房东的偷听录音和两人归案后的供述。最后辛小峰和陈自道被执行死刑,陈比觉跳海自尽。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证据法学结课论文
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
学号:***********
******
班级:122222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视证据:电影《烈日灼心》的解读
摘要:本文从解读《烈日灼心》这部电影,对电影中关于证据方面,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孤证不能定罪、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进行讨论。指出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糊性,提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时间接证据的注意事项。最后通过影片中案情分析和经典台词,指出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重视证据是促进公平正义的保障。
有了两人有罪的供述和现场的指纹和案发地附近村民的目击证据(当然是间接证据且证明力较小),这些证据互相印证,于是判决两人死刑。可以说辛小峰是有罪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有指纹有供述。杨自道和辛小峰共同故意杀人,但是除了杨自道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直接杀人,也就是说判处杨自道死刑是缺乏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很明显,在电影中对杨自道的判决是违反了此条规定的。
——《烈日灼心》台词
作为当代法学学子,肩负着法学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任。证据作为许多案子的核心问题,对维护公平正义的起着重要作用。《证据法学》的学习很有意义,在学习《证据法学》中谈得最多也是我最感兴趣的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问题。结合呼格吉勒图、李庄等有名的案例,逐一分析和讨论,最后不仅感叹我国在过去的发生了许多骇人听闻冤假错案,也深深感觉我们作为以后国家司法人才后备军的责任重大。除了学习好相关法学知识外,以后如果成了一名神圣的司法人员,更要重证据,讲法律,坚持公平正义。最后以文章开头江平教授“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与大家共勉。
如果对电影有仔细看过的,应该观察到了一些细节,伊警官在休假期间来到辛小峰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发现了房子被窃听,并搜查了房东的房子。伊警官在休假期间应该不属于公安机关人员的身份,没有法定搜查的权力。即使要进行搜查也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当时明显不属于紧急情况,不能无证搜查。伊警官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行为,不仅不合法,还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伊警官的行为明显属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其主体和程序都不合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结语
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你知道什么是人吗?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合,就是他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他不管你能好到哪,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一、电影剧情和研究内容简介
(一)剧情简介
七年前,福建西陇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一家五口被杀(父母、外公、外婆和女孩)。杨自道、辛小峰、陈比觉来到西陇宿安水库旁别墅追债,邀请了王砚辉(演员名称,影片中没有角色名称)来帮忙。在寻找欠债人的时候,辛小峰发现了一名洗完澡的裸体女子,强奸发生在一瞬间,该女子在挣扎中心脏病突发死亡。随后王砚辉来到现场,发现女孩的父母、外婆、外公在大喊大叫,于是用木方打死了四人。最后四人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时,王砚辉被另外三人推到水库里淹死(其实并没有死,三人认为已经淹死了),陈比觉逃跑时意外受伤。出于良心,辛小峰回到别墅找到了被害人的女儿(婴儿)并收养了她,不管婴儿,婴儿就会被饿死。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基本上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采用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也就是指收集证据程序的不合法。在电影中房东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采取窃听的方式得到的材料是不是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东窃听的行为明显不是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证据,因为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单纯不考虑警察的行为,房东窃得来的材料在证据上本身没有问题。
有一个设想,假设伊警官知道自己非法搜查,然后补全手续进行一次“合法”搜查,再次搜查房东的房屋,这样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呢。第二次搜查虽然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但是其搜查的原因是根据第一次非法搜查得来的,也就是第二次搜查是基于第一次非法搜查的行为,笔者认为同样是不合法的。第二次搜查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和第一次搜查隔离,否则仍然是非法的,也应当予以排除,笔者在这里就不多加阐述。
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但是间接证据多表现为事物且较容易获取。这里就探讨一下间接证据的问题。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事实,比如电影中辛小峰的指纹,只能证明辛小峰来过现场,并不能证明其强奸致人死亡的事实。因为往往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影片中被告人供述还是不真实的,出于这一点,重间接证据中的物证比重直接证据中的供述更为重要。记得老师在课堂中提到杀人案时说“法院要定一个人杀人罪,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在被害人身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痕迹,只有这才能有力说明杀人行为是被告人所为。公安机关提取到的锤子、刀子等没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痕迹的作案工具,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都是很低的”。这句话启发了我,同时《烈日灼心》这部影片里指纹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也是很低的,在这些被害人什么没有提取到被告人的证据,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我认为我国应该对间接证据运用的标准要提高,不能仅凭一个间接证据就能和直接证据印证来定罪,间接证据的数量必须多(不止一条)和证明力必须大。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孤证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
2015年8月27日,电影《烈日灼心》于中国内地上映,作为一部犯罪和悬疑的影片,《烈日灼心》以其细腻的人物刻画,紧密的叙事风格一举拿下18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最佳导演和最佳男演员奖,其上映后也广受好评。笔者在11月份观看网络首播后,不仅被电影情节和人物所吸引,而且被隐含其中的证据法学的内容强烈吸引,结合本学期所学,故做此文。
(二)研究内容
对影片中三人被判刑所依据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规则和证据收集的问题。从影片中发现如下证据问题:
1、影片中房东窃听得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2、孤证不能定案和共同犯罪问题;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影片中房东窃听得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影片中房东对辛小峰和陈自道的房间进行窃听,明显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都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做了规定。这里很容易让人想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里非法证据的界定,笔者认为是有模糊性的,主要有两种:第一,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表述,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按照这条规定,如果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或者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的,或者没有按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的,所获得的口供就属于非法证据。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06):33-47.
[4]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J].法学家.2013,(02):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