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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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 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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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 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 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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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61号(2010年6月2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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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 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 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 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 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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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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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 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 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 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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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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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更体现了人的 健康权、生命权至上和人格的尊重,患者有 可能愿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在不久的将来, 医疗损害鉴定逐渐占主导。
• 5、更考虑医疗质量与人性化服务。医疗 机构从表面看畏惧“事故”,接受“医疗损 害” 可能心态平和一些,但从实质来讲,侵 权医疗损害更考量医疗质量,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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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高度认识和 重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规范管理问 题。
• 1.需要冷静客观的思考,健全医患沟通 告知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及知情同意 相关制度。
• 2.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应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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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 二、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一)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二)加强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管理,减少患者损害。 (三)做好医患沟通,保障患者权益。 (四)规范病历书写,做好病历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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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做好投诉管理,化解矛盾纠纷。 (二)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
级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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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及其鉴定
(一)三个基本要素 1.过错行为。 2.损害结果。 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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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律 •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涉及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继续进行,将由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委托。 • 2.医疗损害是医疗侵权的大概念,医疗 事故包含其中。 • 3.医疗损害鉴定由人民法院或医患双方 共同委托。 • 4.医疗损害不等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 也需要分类、定级和损害程度分级。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 努力提高医疗鉴定公信力
西安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
杨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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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1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3.完善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的审批程序。 • 4.规范病历书写和病例资料管理工作。 (四)通过学习理解《侵权责任法》,依法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沟通和谐医患 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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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共十一条与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有何不同与相同?
责任保险制度。 (三)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
诊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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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等工作 (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 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 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 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 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
• 一、不同: • 1、《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上
位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中央人民 政府(国务院)颁布的政府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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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侵权之医疗损害将医疗事故涵盖其中。 在医疗鉴定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构成 何级何等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是构成何 级何等医疗损害。
• 3、医疗损害鉴定起点低,赔偿面广。 “条例”意见中一部分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 还有一部分存在损害但尚不足的以构成医疗事 故。(如无过错输血、钢板断裂等)构成事故 给予赔偿,不构成事故不予赔偿,“损害鉴定” 只要构成侵权(医务人员不作为)责任和损害 后果(包括精神损害、隐私权)就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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