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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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银行业从业人员柜面业务和授信业务操作
五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柜面业务类(29禁)
现金业务(8禁)
1.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2.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处理收、付款业务。
3.严禁离开岗位不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不加锁保管钱、章、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
4.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卡、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
5.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或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6.严禁在柜台办理现金业务时向客户推销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混淆销售。
7.严禁在现金区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物品带入现金区。
8.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时不抵制、不报告。金库、业务库(3禁)
9.严禁单人开关库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
10.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11.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上门收款(3禁)
12.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13.严禁代客户填写或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14.严禁携带预盖印章的业务凭证或业务用章上门服务。印、押、证管理(4禁)
15.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16.严禁超限额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
17.严禁向加盖预留印鉴不全、不符或购买人身份不符的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18.严禁对构成支付要素的印、押、证不实行分管分用。账户管理(5禁)
19.严禁未经有权人审核由前台操作人员一人办理账户开立。
20.严禁为正式开立不到3个工作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1严禁通过本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或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
22.严禁未经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23.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
权限卡或密码管理(2禁)
24.严禁一人持多张柜员卡或串用、混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
25.严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要求。
自助设备管理(4禁)
26.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或进行清点库存、钞箱检查工作。
27.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28.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
29.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用毕不入库(保险柜)保管。
二、授信业务类(27禁)
贷款“三查“(8禁)
30.严禁授信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合规培训和考核直接上岗。
31.严禁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贷前调查,不得放松对客户的调查和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验证。
32.严禁对授信工作人员的贷前调查报告不加验证地采纳,不得缺少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独立验证、评价和报告环节。
33.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越权或变相越权进行授信,不得人为干预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34.严禁在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或未完全落实授信条件的情形下实施授信。
35.严禁放松甚至放弃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36.严禁忽视对抵(质)押物的定期价值评估,不得以中介机构的保管约定替代银行的贷后检查和管理。
37.严禁通过展期、虚构企业财务指标或夸大非财务因素等形式掩盖贷款风险隐患,不得随意上调贷款风险分类。
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7禁)
38.严禁为资本金不足、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不健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9.严禁对存在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贷款。
40.严禁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41.严禁对新增中长期贷款采用“整借整还”的还款方式,贷款到期后不得随意或重组。
42.严禁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或不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重要事项。
43.严禁以任何方式规避受托支付要求,不得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44.严禁破坏银团贷款秩序,不得违背协议约定单独与借款人接触或擅自降低贷款条件争抢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7禁)
45.严禁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6.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
47.严禁设定过高的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点金额,不得对自主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弱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核查要求。
48.严禁放松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不得对大额和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熟视无睹或不加分辨。
49.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50.严禁办理票据业务时先贴现后查询。
51.严禁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个人贷款(5禁)
52.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53.严禁违反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要求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54.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和乱收费。
55.严禁由开发商代办个人购房贷款,不得接受开发商垫款作为个人首付款。
56.严禁降低或变相降低首付、利率等约束条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