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证期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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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期间的性质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无论现行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无定论,有人把它定性为诉讼时效和或认为它为独立的制度。
究其原因,是在对保证期间性质的分析时,没有应该着眼于保证期间度的本质特征。
仅仅因为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某些特征的不同,就认为它不是除斥期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标签: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准确定义保证期间的概念,直接关系到我们对有关保证期间性质的正确理解。
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或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带三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易言之,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行使权利,若债权人没有在约定或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歧
对于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无论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见解。
(一)诉讼时效说
诉讼时效期间论认为,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讲就是诉讼时效时间,它应当属于一种特殊形式诉讼时效,可称之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
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确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其二,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力,惩罚在权力上睡觉的人,维护正常的交易与财产关系。
其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相同,都是从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独立期间说
独立期间论认为,将保证期间归属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不准确的。
保证期间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而不必要也不应该归入到现有的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之中。
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保证期间可以有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期间;而诉讼时效则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
其二,保证期间届满发生请求权消灭的效果;而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仅是义务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而已。
其三,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则为可变期间。
其四,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
(三)除斥期间说
除斥期间论认为,保证期间完全符合除斥期间的特点,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应该是除斥期间。
主要理由如下:其一,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而且期间较短。
保证期间也属于不变期间,而且最短为六个月,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更短时间。
其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保证期间本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期间,即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限。
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附期限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虽然,诉讼时效说和独立期间说所阐述的理由本身是没用的任何问题的。
保证期间是和诉讼时效有一些相似性,这毋庸置疑,但这些相似的地方都不能反映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本质特征,独立期间说在阐述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不同点时犯了同样的错误。
三、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存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虽然,其与诉讼时效在立法精神,起算时间,是否可变,法律援用方面存在差异。
但是二者根本性的差别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形成权、担保物权以及一些特殊的请求权,同时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是请求权获得法律救济的资格,并不消灭其本身,而除斥期间则是消灭实体权利。
因此,客体与适用效力的区别才是我们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真正标准。
因此,我们判断一项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是属于除斥期间时,应该从客体与适用效力两个方面来认定。
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灭实体权利是除斥期间的根本属性。
我们在对保证期间性质的分析时,应当着眼于保证期间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保证期间的本质特征不在于:①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还是由法律规定;
②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而是在于: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享有的权利的类型;②保证期间届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影响.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行使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确切地讲是选择权。
保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形成保证债权和保证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债务的情况下,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保证债权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权。
即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的方式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使命结束,保证债权继续存在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债权将不继续存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期间届满以后,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丧失。
可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失。
通过上文的分析,保证期间的本质特征与除斥期间的根本属性相同,同时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也不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因此,本文认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