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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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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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

的法律主要变化过程

摘要:中国的法律制度从古至今一直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尤其是清朝末年以来,中国社会连续发生了巨大的动荡,传统社会形态遭到彻底颠覆,伴随之的,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变更。从清末直至民国的推崇宪政,到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再到如今依法治国早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正在逐步从历史的尘埃里走出来,立法更加完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关键词:预备立宪《临时约法》1982年宪法依法治国

一、清末新政

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预备立宪,立法改革,以及以领事裁判权为代表的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预备立宪问题上,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附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众的自由与权利,然而《钦定宪法大纲》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其重心就在于维护君权。由于清政府这种步步为营的顽固与愚昧的态度,彻底丧失了可能的同盟军——立宪派,也丧失了最后一次自救的机会。

在立法方面,包括《大清新刑律》在内,清末的立法大多没有来得及颁布,颁布的也没有来得及施行,但是对后来中华民国的立法影响却很大,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也都带有清末立法

的影子。而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里面,大部分都是消极、倒退的,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在种种的进步条文与保守思想的交错碰撞下,清末的法律改革终于在辛亥革命一声炮响下匆匆收场。然而清末的改革已经为日后中国的法制进步揭开了序幕,很多新政的条文在后来的法律中都被借鉴。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辛亥革命结束后的一个月里,南方独立省份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在1912年1月1日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在会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部组织大纲与清末的新政相似,都把重点放在了政治体制上,简单而言,一是总统制,二是两权分立,三是一院制。所谓总统制,是类似于美国式的强势总统制;两权分立是指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临时参议员行使立法权,而司法并未独立;所谓一院制,就是立法机构由临时参议院一院构成。总的来讲,这部修改后的组织大纲给予了总统相当大的权力,这是相当危险的。

之后在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成为了中华民国的临时宪法。其中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体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采用了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此外,还规定了国家的版图,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与民族工业。

与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相对缩小了大总统的权力,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对临时约法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袁世凯上台后,梦想复辟,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这显然是

对历史的一种反动,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原来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标志着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的初步完成。袁世凯称帝不久即死去,之后进入了北洋军阀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大量援用清末法律,二是颁布了众多大量单行法规,三是由大理院编定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

在整个中华民国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有过很进步的趋势,也有过几次逆历史潮流的回退,但是客观上引入了西方的法律体系,对于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成就

(一)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1954年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

(二)依法治国方略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

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方略,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而提出的。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更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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