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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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强制;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