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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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6]1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6〕131号)

北京市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河北省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1日

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北京市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北京辖区)、天津市所辖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天津辖区)、河北省所辖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简称河北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京津冀三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四条京津冀三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北京辖区、天津辖区、河北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具体工作。

第五条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一般由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所在地或案件受理地(含上级交办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委托方主办,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协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协查工作需要,由三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协商确定委托或受托主体。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启动委托协查工作:

(一)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

(二)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

(三)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四)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

(五)其他重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报请上级同意的。

第七条京津冀三地之间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由三地实施主体之间作为委托或受托方。

第八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协助案件的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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